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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方:聂树斌案交山东高院复查的三大程序难题 |法客帝国

2014-12-13 张庆方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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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交由山东高院复查产生的程序难题

作者:张庆方

来源 | 作者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2014年12月12日晚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法客帝国按:文后附河北高院官方微博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之“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答记者问”全文,及相关法条供参阅)

聂树斌因所谓强奸杀人被判处并执行死刑19年,另一案犯王书金落网后主动交代自己是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的真凶9年后,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无疑为聂树斌案昭雪带来了新的希望。但是,本人仍然认为,最高法院最好的选择,还是在王书金案的死刑复核阶段以存在漏罪为由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并在通过重审补充追究王书金的漏罪责任后,再启动聂树斌案的再审。如今,在王书金案去年已经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最高法院至今没有公布复核结果的情况下将聂树斌案的再审申请交山东高院复查,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以下程序难题:

一、最高法院将聂案交由山东高院复查的意义何在?


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再审案件的复查期限是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在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是否符合启动再审条件的三到六个月时间里,最高法院对已经在自己手中的王书金案将如何处理?如果最高法院在山东高院未做出复查决定的情况下核准了王书金的死刑判决,就说明最高审判机关认定王书金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这就无疑等于否定了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做出再审立案裁定的可能。如果最高法院以王书金存在漏罪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山东高院必然将依据最高法院的决定裁定启动聂树斌案的再审。


不论出现以上哪种情况,都是最高法院掌握最终的决定权,山东高院不过是最高法院意志的执行者。如此则不免让人产生疑问,最高法院将聂案交由山东高院复查的意义何在?

二、山东高院和最高法院两级法院的公信力,能否承受聂树斌案之重?


如果山东高院经过复查做出了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的决定,期间最高法院尚未公布王书金案的复核结果,则聂树斌的亲属有权拿着山东高院的驳回决定到最高法院申诉,这就将皮球又踢回了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随后核准了王书金的死刑判决并驳回了聂树斌家属的申诉,社会舆论是否会因为之前已经有了山东高院的背书就接受聂树斌案无法昭雪的结果?山东高院和最高法院两级法院的公信力,能否承受聂树斌案之重?

三、最高法院会暂停王书金案的复核而等待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的再审结果吗?


如果山东高院经过复查裁定启动再审,最高法院会暂停王书金案的复核而等待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的再审结果吗?如果山东高院经过再审仍然维持了聂树斌案的死刑判决,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该案仍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这样,最高法院仍然无法推卸对聂树斌案是否属于冤案做出最终裁决的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为了避免陷最高法院于不义,本人认为,山东高院最明智的处理方式,是在复查后裁定启动聂树斌案的再审,并经过审理改判聂树斌无罪。如果山东高院的领导们再仁慈一些,就应该刻意回避本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直接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这样聂树斌案既得到了昭雪,又避免了河北参与本案的公检法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减少好多难以处理的矛盾。


由于山东高院是以二审程序再审,改判后的判决立即生效,这样最高法院对王书金案的复核就没了后顾之忧,最高法院既可以王书金主张的漏罪证据不足为由直接核准对他的死刑判决,也可以发现漏罪为由发回重审。不论采取何种处理方式,都将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相反,如果山东高院不能站在一定的历史高度处理聂树斌案的复查,最终仍将矛盾推到最高法院,山东高院参与处理本案的法官和领导想避免在未来的中国法治史上被反复提起,安可得乎?


(作者为著名律师,标题为编者所加,转载须注明出处)



@河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答记者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41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71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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