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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应付整改、拖延问题、无证排污,佛山一企业被罚17万



2021年11月,针对上述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事后督察,发现该厂突出问题一直未整改到位,污染治理设施未提升,手续仍然不齐,未完成领取排污许可证,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无证排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企业要严格规范环保工作

提升环境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要按期提交执行报告

开展自行监测

从“要我守法”向

“我要守法”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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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江时报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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