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款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抗辩应如何认定
【案情】2019年2月1日,何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10万元给李某。2020年1月19日,何某以李某借自己10万元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李某在庭审中向法院主张该10万元转款并非借款,实际是何某通过李某的银行卡向某汽车公司缴纳按揭款项,并向法院出具了李某与田某去外地缴款的火车车票,以及案外人田某的证人证言。现双方对本案中的银行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产生分歧。
【分歧】对仅有银行转款凭证的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仅有银行转款凭证,如果被告对该笔转款提供了初步的证据予以反驳,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因为我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被告何某提交了火车票、案外人田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视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而原告李某还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李某除了银行转款凭证未提供其他证据,故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仅有转款凭证,如果被告对该笔转款提供了初步的证据予以反驳,需仔细审核该初步证据的真实性后,再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作出判断。原因在虽然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本案中,李某所提交的火车票以及证人证言均无法证实其主张的替何某缴纳汽车案件款项的事实,故不能视为李某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进行抗辩,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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