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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与他有相似经历的还有345人……

蒋长顺 鲍 欢 民法典之家 2022-03-23

有借款合同、有银行资金流水,甚至还有房产委托公证,看似正常的民间借贷,实则是以侵吞他人财产为目的。12月3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范某斌为首的17人套路贷涉恶案件,十堰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范某斌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前,一审法院经审理,对首犯范某斌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一次借贷惹的祸
2014年,王先生看中了一个白酒投资项目,只需投入40万元就可获得不错收益,可当时他手头紧,银行也贷不了款。恰在此时,王先生经人介绍找到范某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快速放贷、手续简单”的宣传语让王先生很心动。范某斌介绍说,审核完资产就可以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手续,并将房产抵押登记,隔天就能收到40万元借款。
期望通过心仪项目翻盘的王先生虽心有不安,但想着很快就能回本,便决定放手一搏,却未料落入范某斌等人设下的“套路贷”。
完成相关手续后的第二天早上,王先生收到范某斌放出的第一笔款20万元,在上交4万元手续费后,剩下的20万元也如约顺利到账,就这样王先生解了燃眉之急。之后的数月,王先生按时还息,范某斌笑脸相迎,双方合作似乎进入“蜜月期”。
可王先生投资的项目迟迟不见收益,还款25万元后,他无法继续偿还本金和支付高额利息,范某斌自此也变了脸。
深陷以贷还贷陷阱
2015年至2016年底,范某斌多次让人采取言语威胁、跟踪贴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到王先生家中催款,导致王先生亲友反目,有家不能回。
后范某斌又逼迫王先生向其介绍的“老板”(实为范某斌公司内部人员)借新贷还旧贷。走投无路的王先生只好听从,与新“老板”签订借款合同,并在银行制造借款又还款的资金走账流水。就这样范某斌未出分文,王先生的债务就翻至60万元。
这样的转单平账程序,王先生先后经历了三次,他完全陷入了以贷还贷的怪圈,债务也被恶意垒高至130余万元。此时,还清借款对王先生来说已不可能。
2017年8月,利用王先生先前办理的房产委托公证手续,范某斌在王先生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以58万元出售给他人。王先生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房产已转移出售给他人,返还不能,无奈之下,王先生向警方报案。
小公司里藏着大“套路”
事实上,遭遇范某斌等人“套路贷”黑手的,不止王先生一人。2008年,范某斌开始经营小额贷款生意,成立湖北某投资有限公司,其公司经营一直不温不火。
2014年10月,范某斌为拓展新业务,建立并上线运营网络借贷平台,以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为诱佴(月息1%至1.5%),吸引社会公众到该公司投资,再以月息1.2%至5%的标准向社会公众非法高利放贷,从中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和保证金。
同时,为加强对放贷资金的管理,范某斌招收社会人员成立信贷部和贷后催收部,逐渐形成以放款快、手续少为诱饵,吸引急需用钱的借款人借款,经审核后将“借款”金额扣除高额手续费、保证金后发放给借款人。之后通过转移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借助诉讼、公证及软硬兼施索债,擅自过户或出售借款人房产,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放贷套路。
截至案发,该犯罪集团累计非法吸收217名投资人资金共计1.13亿余元,向346名借款人高利放贷8700余万元。
17名犯罪人员落入法网
从2019年8月开始,公安机关先后将范某斌等人抓获,并以“套路贷”涉恶案件予以立案侦查。该案也成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十堰市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
2020年2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张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11本卷宗,垒起来有6米多高。受理此案后,该院成立以检察长黄德胜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在分析200多本银行流水、审查60余起犯罪事实后,办案组完整还原“套路贷”全过程,并不断夯实相关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构筑起扎实的证据链条,最终17名犯罪嫌疑人在公检两家的努力下全部落网。
同时,办案组积极配合、引导公安机关追赃挽损,冻结公司股权2810万元、涉案账户余额170余万元,查封涉案房产206套、仓储用房1间、车位2个,扣押汽车4辆,并随案移送至法院。
2020年9月22日,张湾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面对确凿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证,17名被告人最终当庭认罪。29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议和涉案财产处置建议。范某斌等人不服,提出上诉。12月3日,十堰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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