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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未入额法官” 给山东高院张甲天院长的一封诉求信

刘俊峰 法治是法治 2021-04-01

一位“未入额法官”

给山东高院张甲天院长的一封诉求信

 

作者按:

这封信,9月15日已经特快专递邮寄给山东省高院张甲天院长。9月28日山东省员额法官遴选面试结束。9月29日员额法官建议人选向社会公示。我院推荐3名人选已参加面试,2人已经公示。而我至今未收到省院任何回复。或许,张院长还未收到我的来信。作者找不到合适的查询方式,不知道信件在省院的处理情况,也不宜重复邮寄。现将信的内容公布在网上,希望张院长能够看到,并关注我反映的和历年员额法官遴选中某些法院存在的基本问题并予以切实解决。以下信的全文:

 

 

阳信县人民法院考核

违反规定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反映

 

尊敬的张甲天院长:

您好!

我叫刘俊峰,男,1976年05月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学位,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

2020年9月3日,我院对今年员额法官报名人员进行了考核,这次考核非常不客观不公正,考核本身还有违反规定的地方,现反映如下:

    一、考核违反《方案》规定问题

    (一)  考核人数不符合规定。

《阳信县人民法院2020年员额法官补充遴选工作实施方案》(本文简称《方案》)第六“入额程序”的“(三)考核”中规定:民主测评和业绩考核由本院全体在编干警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评价打分。

故,评价的主体是“本院全体在编干警”,不是“过半数在编干警”。实际考核时,综合业绩考核票是72张,废票4张;民主测评考核票73张,废票4张。我院“全体在编干警”是92名。有19人未参加测评,不符合《方案》规定的人数。

那么,一人不参加有多大影响?我模拟计算了最后总分第四名的成绩,如果此人对第四名的民主测评和业绩考核均打100分,经过权重折算后,第四名总分可以增加0.24分。如果其同时给第三名分别打60分,因为本院至今不提供其他人员的三类票平均成绩,故无法推算。按照第四名估算,可以致第三名分数降低0.24分。也即一名干警参加与否可能影响约0.48分。目前最终成绩第三名和第四名相差1.41分。换言之,测评主体3个人,就可能改变第三名和第四名之间的名次。既然测评人数对最终成绩影响这么大,考核时竞然19人未参加测评,是为严重违反《方案》规定的程序性事项。

    (二)  违反平等原则

《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规定了“公开、竞争、平等、择优”原则。因此,考核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9月3日考核时,刑庭干警正在开庭审理徐青海等14名被告人重大涉黑案件。在场考核的所有人员均耐心等待刑庭干警休庭来参加现场测评。

在考核现场负责录像的审管办干警张丽君,就在现场,工作人员竟然不向其发放测评票,致使其未参加本次考核测评。

是不是对某报名人员有利的测评主体,千方百计创造条件让其参加测评;而对另外报名人员有利的测评主体,则无视其存在,不为其创造条件参加测评。这种组织和安排方式,违反了《方案》规定的平等原则。

    (三)  考核票数统计不符合规定

根据本院政治部反馈的票数情况,考核时综合业绩考核收回B类票21张;民主测评收回B类票22张。前者为什么少一张?如果是现场收回就21张,为什么当时不查找?如果现场收回是22张,那一张是怎么丢失的?上已分析,这种考核模式,任何一张票都可能影响报名人员的名次。票数都对不起来,不调查分析,不公开原因,就统计分数,并根据最终成绩确定推荐人选违反《方案》规定。

    (四)  成绩汇总权重计算错误

《方案》“六、入额程序”的“(五)公布成绩”部分规定:考核成绩按照业绩考核、民主测评分别占总成绩的42%、18%的比例计算。

故综合业绩考核应占总成绩的42%。最终公示的考核成绩里,综合业绩考核却只占总成绩的39%,违反了《方案》各部分分值权重比例的规定。

    二、考核结果有失客观公正问题

    (一)  报名人员基本情况分析

论审判资历,我2012年任命审判员至今9年,其他报名人员均为2016年任命,资历为4年或0年;

论职务,我现任审管办副主任职务,其他报名人员均无职务;

论理论,我的调研成果最高奖项是中国法学会青年法学论坛二等奖,其他人员连市级县级调研成果都没有;

论实践,员额制前我已经承办发回重审的案件,本院最终推荐人选中有的法官助理才刚刚起步;

论学历,我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学位,他们均是本科。

论年龄我是1976年,今年45岁,他们都才三十几岁。

论工作,前几年审管办主任生病休假,2017年全年、2018年全年、2019年上半年,我一人承担了整个审管办的工作,基本没耽误什么事儿。班上争分夺秒,拖班加班极为平常,好不容易休个班一天七八个事务电话找,可以说工作一点都没少干,论业绩一点不比别人差。平时院领导对我的工作也都认可。为什么到了考核,成绩就没了呢?

就是在很多方面相差悬殊的情况下,我院推荐了其他人选不推荐我。这样一个不客观不公正的考核怎么能成为推荐的正确依据?

(二)我本人基本情况分析

我本人非常适合成为员额法官。1999年即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6年又取得了司法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学位,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储备。自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以后,我先后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供职处理了很多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入职法院以前就已经具备法律职业的许多实践经验。2010年阳信法院公开招录法官4 人,我报名并被录用。2011年在我院温店法庭独立承办温店镇辖区案件,全年在除去为期40天的培训时间,年底最后2个月无案可办的情况下,尚且办结诉讼案件70多件,执行案件几十件,将法庭上积压多年的陈案一扫而空,到年底交接的时间,只剩下刚立和需要公告鉴定不到期的案件不足10件。此后几年,在我院审监庭承办发回重审的案件。据说此类案件较为复杂疑难,但是本人审理此类案件仍然游刃有余。2016年我院进行了首批员额法官遴选,我未能入选,然后至今才未能承办任何案件。

现在,我仍然要这样承诺,如果入额,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类案件,无论是民商还是交通事故还是婚姻家庭,院里要我搞什么我就搞什么。如果搞不了,我自愿退额。而且,搞到什么程度呢?无论是判决的服判息诉率,还是体现做当事人工作的调撤率,就以全院最好的质效指标要求我,如果我达不到,永远放弃申请入额的权利。

从我院遴选考核结果看,我应该是较不适合成为员额法官的人选。为什么?有没有正确合理的根据?这样的测评成绩怎么可能客观,怎么能够与我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综上,无论是与我院今年推荐人选的横向比较,还是就我自己的情况纵向分析,这样的考核结果均严重有失客观公正。

    三、成绩申请复核至今不给正确回复

今年9月3日我院进行了员额遴选考核。当日公布了考核成绩。我当日向本院提交成绩核查的书面申请。

9月3日至9月10日,经反复请求,我院向我提供了本人三类票的平均分和票数。其他报名人员的三类票平均分和票数拒不提供。我认为应当提供,理由如下:

一、遴选实施《方案》在“入额程序”部份“(三)考核”中的第4项规定:考核结束后,成绩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因为考核分三类选票,报名人员每类票的“平均分”都是考核成绩。据此,每类选票的考核成绩均在公示之列。不应当保密。

二、《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规定了“公开、竞争、平等、择优”原则。因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只是例外。在只公开最后汇总成绩还是将过程中的成绩也公开,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的公开原则行事。

三、在报名人员对考核有异议的情况下,为了解析清考核成绩的正确性,更应当全面公开所有环节的考核成绩。

四、员额遴选之考核成绩并非“各说各话”,而是要相互排名。报名人员不仅要确认自己的成绩是否正确,也要确认其他人员的成绩是否正确。如果自己的成绩虽然正确,其他人员的成绩多算了,同样会影响自己的名次。故,所有报名人员的所有环节的考核成绩均有必要公开。

五、本院工作人员告知:要查看其他报名人员的成绩,需要经其他报名人员本人同意。这一告知事项没有依据。否则,请出示相关规定。本院告知:向我出示其他人员的成绩违反“组织程序”,请向本人出示相关规定。

综上,不公开上述成绩根本违反《方案》规定,所告知事项基本就是借口。如果此次考核对所有同志都是客观公正的,考核的过程和结果都没有瑕疵,这些成绩公开一下有何妨?无论是最初汇总的成绩还是最终按权重折算的成绩有什么好避讳的?该院对相关信息捂着,提出附加条件,均说明某些管理思维和意识比想像中的还要闭塞。

    四、本人诉求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本院在考核环节枉顾事实给我划低分“使绊子”。2016年我院第一次员额遴选考核成绩全院倒数第三。2019年员额遴选,考核成绩不是倒数第一就是倒数第二。2020年员额遴选,民主测评和综合业绩考核分别倒数第二。就是因为不客观不公正的考核,致使本人从2016年至今已经五年离开审判岗位,专业知识旁落,整天在审管办与数和表打交道。而且,这种考核还将延续到2021年。即使我一忍再忍,这不客观不公正的考核也不对我心存半点仁慈,每年如此,将来也还是如此,它的意图非常明显,即这辈子也不会让我实现入额愿望。如此恶毒的对待我,却以“集体测评”的名义伪装成很正义的样子。

2019年考核结束后,我走访了本院所有院党组成员,他们给了我考核成绩低的“理由”,比如个性方面未融入集体、年龄上不占优势、不在业务部门等。以年龄为例,2019年我院朱庆杰副院长参加遴选,年龄五十多岁了比我还“不占优势”,考核成绩正数第一。2016年我院第一次员额制时,我才40岁,年龄上占优势为什么不推荐我入额?为什么当年比我年龄大许多的同志都入额了?说我未融进集体,我在审管办上对院领导负责,下对各业务庭室的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做了这么多工作,如此之深的嵌在工作事务之中,怎么能说未融进集体?拿我身上的些许个性说事儿,员额遴选不是考核人的个性,而且不能拿一个点片面看问题。如果可以这样,我的调研成果这么丰富,论文在中国法学会获二等奖,为什么不根据这个点使劲给我划优秀呢?我在审管办工作,这是院里安排的,不是我自由选择的。怎么好因为这个就给我考核低分?所以,这些都是为不客观不公正的考核找借口。说到家不就是因为争员额利益,见了利益就忘了所以。屡次员额遴选我都遭到排挤根本原因就是院内部不正当的争抢员额利益。如果不是遴选员额,如果入额没有任何利益,是分配工作任务,是分配全院最累最重没人愿意干的工作,看看我还能排倒数第三吗?为什么干工作的时候想着我,分配点利益的时候就把我忘的一干二净?这算什么公平公正?屡次将更符合条件的我放在别人后面,这叫欺负人。我老家是烟台地区的,在阳信工作十年了,还是欺负我这个“外地人”。不给我恰当的职务和各种荣誉,考核优秀给别人,我都没意见。最后,法官工作岗位都如此排挤我,这是欺人太甚。无论是院领导还是科级干部,你都是阳信法院的领导干部,不是个别人的领导,工作你也没只安排给个别人。我也为阳信法院做了这么多工作,对你来讲,所有同志,手心手背都是肉,应当一视同仁才对。为什么每次入额都把机会给别人,把我排在后面?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诉求:

    (一)  公开所有报名人员三类票的成绩

所有环节的考核成绩全部公开,是促进考核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因为,三类选票如果只公开最后的折算成绩,考核时胡划乱划成绩将更加肆无忌惮。三类选票平均分的进一步公开,会相对促进考核的公平公正。因此,请求本院公开所有报名人员三类票的平均分、总数、票数。

    (二)  请求给出正确理由

从我本人的三类票平均分看,中层科级干部的B票分数最低。我认为,院党组每年应当根据本院空缺的员额情况和报名入额人员的情况,就谁更适合入额,先解决谁的员额相对合理公正进行权衡,形成意见。

如果今年的考核结果就是本院党组研究认为合理公正的意见,那么,请院党组就将我放在那些三十几岁报名同志的后面,先安排他们入额,之所以正确的理由给出说明并向我做出书面反馈。

如果院党组没有研究,没有主导意见,完全是自由测评的结果。那么,请B类票投票的中层科级干部就上述问题的正确理由给出说明,并向我做出书面反馈。

只要有正确根据,我对此次考核成绩和未遴选成功就没有意见。如果给不出理由,或者没有正确理由,那么,参加投票的人员对遴选工作,对报名同志都不负责任,这样的考核成绩就不能做为推荐员额人选的正确根据,必须重新推选。

有人认为,我的考核成绩低是因为没有给领导送礼,遴选前没有向同志和领导们打招呼。我认为,就是不能送礼打招呼,因为这些行为违反遴选规定和遴选纪律。尊重规则,按规定办事是一种素养,尤其是法官更不应该缺少这样一种素养。比如,如果原告的诉请事实和理由都很充分,我们会不会对没有送礼没有向领导打招呼,没有找任何关系的原告提出无耻的一问:我也没拿你的没吃你的没用你的,凭什么要判你胜诉?我们会这么无耻吗?这不是法官的职责吗?遴选究竟需不需要向领导和同志们打招呼,不送礼不打招呼究竟是不是一种优秀的法官素养?如果现实逼迫我们的同志舍弃这种素养去获取员额机会和审判岗位,我们就是在折损或毁灭我们的法官精神。因此,员额遴选必须追求客观公正,符合规定。故提出以上诉求,请予以满足。

       此致

敬礼!

                                   刘俊峰

2020年9月13日

 

作者后记:

信中反映问题在本院的处理情况大体是:请求查看其他报名人员三类票的平均分需要其他人本人同意。理由荒谬,暂不表。违反《办法》几个规定的地方本院认为没事儿,暂也不表。要求B类票投票主体集体给出说明,本院认为“不能问,问不着”,理由是赋多少分是参与考核人员的“自由”,人家爱赋多少分赋多少分你管不着。这一问题,作者想作一简要分析。

我们知道任何人任何事的自由都不能损害别人的正当权益,这是“自由”的限度。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员额法官遴选无论“业绩考核”还是“民主测评”都是A、B和C三类票,院党组所有成员投的票是A票,中层科级干部是B票,其他干警是C票。每类票赋分都是100分、80分和60分三档。然后取每位报名人员每类票的平均分,再按30%、30%和40%的权重合计出每位报名人员的考核成绩。如果不能正确评价或正确区分被测评者(报名人员),任何投票人均可以弃权或均分,比如对被测评者均打80分或60分,这种赋分方式在遴选中不影响报名人员的名次,对所有报名人员“无影响”,因此不需要解释或说明什么。在可以弃权或均分的情况下,给某报名人员打100分,对另一报名人员打60分,作出这种区分显然是要有根据的,同时也是严重影响他人的赋分方式。行为人选择这一赋分方式则给出的评价必须经得起他人质疑和能够给出合理解释。换言之,要有“正确根据”。如果严重影响别人却给不出合理解释或经不起质疑,己经触及遴选底线。比如,我私下与某报名人员关系好,明知其并不是最优秀的,却给他赋100分。为了打击他的竞争对手,给最优秀的赋60分。作为院党组或其他领导干部不光我自己这么作,还联系串通一部分人这么做,确保自己意中人能够得到推选。出现这种情况,这叫什么遴选?还遴选个屁!“无记名投票”不等于“想多坏就多坏”,员额遴选的每一张测评票都不允许自由任性到这种程度。不知道分数是谁赋的并非就可以借机“背后捅刀子不负责任”。遴选是让你客观公正的对别人作出评价,不是让你借遴选之机,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测评成绩,构陷他人。经不起质疑和给不出合理解释的严重影响他人的赋分,当然触及遴选考核工作的底线。连底线都不保的行为“问不着,不能问”当然是胡说八道。无记名投票就是投票人的“自由”,爱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样理解“游戏规则”当然非常片面。遴选考核不论多少人参与投票最终考核结果如果“经不起质疑或不能给出合理解释”,考核必是胡扯蛋,必有问题,无论其内裤是否扒完。连问都不能问究竟是在纵容什么或抵制什么不用说了。

员额遴选是法院整体工作的一部分,不是每个人的家务事。考核环节的投票赋分要根据员额遴选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不能任性。同时,实施方案是院党组制定通过并组织实施的,对于办法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实施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院党组当然有权了解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究竟是“不能问”,还是“不想问”?

有些员额遴选连“胡选”都不如。在所有报名人员中胡乱选出额定人数,最起码每名报名人员的“机会”还是平等的。有的遴选则是故意将不是最合适最优秀的人选人为推出最高分。而且,年年这么搞。有的优秀人员在有的法院可以耽误好多年持续不能入额。对一少撮人来讲,是玩的很自在,很有成就感——就是自以为自己很聪明,却不知道自己有多恶心那种。当然,最后的利益是实实在在的,所以,玩这些的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没有底线”也可以理解,这就是一少撮人和他们所参与遴选的基本问题。

因此,当考核结果经不起质疑和给不出合理解释的时候,必定触及了考核的底线和表明考核有问题。院党组不敢问不能问是没有担当的表现。三类票中的任何一类算出平均分,将报名人员排一下名次,这个最终结果都应当“经得起质疑”或能够“给出合理解释”。否则,院党组当然需要召集投票主体了解一下是什么情况,以判断考核是否出现了不正常的问题。仍然根据所谓的考核成绩推荐入额人选至上级法院,就是一个糊涂没有担当的党组。本案为例,本人“民主测评”院党组A票平均是93.33分,中层平均分是76.36分。差距这么大,原因是什么?在本人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并提出诉求的情况下,不需要调查了解原因,却承认“必有一个不合理”的两个平均分都有效,以此为根据排名次和确定推荐人选,院党组有担当吗?

我们的恶大多发生在表面可以伪的情况下。员额遴选隐藏的恶劣问题基本都有表面合法和形式正确的外表。同样的,我们的善也大多体现在愿意揭开表面的伪装,服从内心的本愿和事物的真相。如果没有这份善我们就会假装问题没有,遴选成功一切极好。我相信善最终是必胜无疑的。

综上,院党组认为“不能问、问不着”是没有担当;投票人认为给谁赋多少分别人“不能问、问不着”是对权利和自由的片面绝对理解。本人诉求合情合理并不过分,应予满足。笔者认为这构成员额遴选的一个基本问题。希望张院长能够关注和正确处理我反映的问题,还我本人和法官员额遴选一个客观公正。

 

 

刘俊峰

20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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