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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和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发布,现将政策梳理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三、基金申报和管理




一、政策出台背景意义

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产业发展,省领导对中医药事业、产业、文化发展作出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从总体框架、具体举措着手,全面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强省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4号)、《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川中医药办发〔2020〕2号)等文件,为进一步激励和保护省内中医药科技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降低企业中医药科研投入风险,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中医药强省建设,近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八章27条,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备案、申请中医药研发风险分担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

(一)分险基金系用于分担企业中医药研发创新投入风险损失。省级财政在中医药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注入分险基金,并根据分险基金实际使用情况适时安排补充。

(二)分险基金面向开拓中医药科技创新的企业,受理企业的风险分担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定期评审制度。

(三)分险基金适用对象包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研发等相关企业。

(四)分险基金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单位及项目相关负责人未被相关职能部门列入失信行为名单,近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等问题;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具有必备的研发、试验、服务等条件;承诺研发成果优先在四川行政区域内转化落地;同一个项目失败后不得重复获得本分险基金补偿。

(五)分险基金分担范围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中医医疗器械、中药保健食品及中药兽药、中成药上市后二次开发、中药原料、中药饮片等的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分险基金分担标准: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科研投入(以下简称实际投入)损失的30%给予风险分担;分险基金分担的项目实际投入,不含财政补助经费;房屋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计入实际投入;单个项目实际投入不得低于100万元。

(七)分险基金分担限额:中药原料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100万元;中药饮片、二类中医医疗器械、中药保健食品、中药兽药等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300万元;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中成药上市后二次开发、三类中医医疗器械等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500万元;中药创新药类别,单个项目最高分担限额为1000万元。



三、基金申报和管理

(一)拟申请风险分担的中医药研发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中医药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备案材料,省中医药局会同财政厅等部门进行集中评审。对符合风险分担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编号,从向省中医药局递交相关备案材料之日起,对企业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投入等纳入项目备案库管理。

(二)若备案项目发生风险损失,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风险分担申请;在提出风险分担申请前,项目申报单位须作出该项目有无取得其他财政补助的说明,并公示。省中医药局会同财政厅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评审结果经省中医药局、财政厅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给予风险分担补助。

(三)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用资金的企业,终身禁止申报本基金,已经获得本基金补助的按原渠道收回,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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