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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高铁发车的女子,不光是自私更是法盲!

2018-01-10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高铁列车在合肥站准备发车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妇女罗某以等检票口的丈夫为由,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尽管列车长、乘警等工作人员及围观乘客多次劝解、警告,甚至拖拽,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声称必须等其丈夫来了再发车,致使高铁延误发车。近日,该过程3分多钟的视频流传上网,推断高铁延迟发车至少5分钟以上,舆论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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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新消息,涉事的女子身份已经确定,系合肥市永红路小学教导处副主任罗海丽。目前,庐阳区教体局已对其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合肥铁路公安已介入调查处理。


  按照该女子接受《新闻晨报》记者时的说法:当日G1747次车原定16:39发车,她跟老公带着女儿跑错了车站,到检票口时已是16:37。得知列车也晚点了,她就拉着女儿跑在前面,老公拿着行李在后面。检票口人员放她俩过去了却把老公拦下了。因身份证、车票和行李都在老公身上,她跟列车长说,老公10秒钟就能上车,麻烦通知楼上放一下行,列车长等人不同意。后来,等她老公来了,高铁才发车。




  为什么阻拦发车,她的解释是“因为孩子去外地有事情,我们很紧急,那天就这一趟车了,不然就得等到第二天了。如果我跟孩子先上的话,身份证和行李都在老公那里,我和女儿那天晚上就得睡在广州的车站大厅了。”


  即使以上所言事实全部成立,这貌似有理的解释,让人只是看到了满眼的“私德”乃至私利,而无半点“公德”乃至法治精神。抛开其所从事的教师行业,笔者不想也不相信其一个人的言行,能代表玷污整个教师行业。但无法想象,这样一个教师,是怎么教育她的学生舍己为人、遵纪守法这些品德的。


  100多年前,梁启超在《论公德》一文中,强调中国人缺少“公德”,而“私德”充斥生活。“错过这班车只能等到第二天了”、“老公跟不上来,我跟女儿只能睡在车站大厅了”,“私德”很值得同情。可是,她那时肯定没有想到,全车几百号人每人为她一家耽误五分钟,那是多少个24小时?以时速200公里平均速度计,5分钟的延误,意味着1000公里外的一列高铁就得另行安排,否则就可能追尾。还记得温州高铁追尾的惨痛教训吧?这哪是什么私德,完全是自私,置社会公德、别人利益乃至安危于不顾的“自私”。



  从法律角度上讲,昨天很多媒体讲,她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应该拘留、罚款,其实何止这么轻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等交通工具,足以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释义,“破坏”,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法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倾覆”,是指火车出轨、颠覆、追尾等情况;“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由于遭到人为破坏而不能正常行驶,危及运载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该种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


  视频中,该女子在高铁车门多次关闭时,伸脚、扒住车门阻碍车门关闭,车门关关开开多次。根据高铁技术设计,车门不能关闭,高铁是不能发车的。刑法讲的“破坏”并不一定是砸坏车窗、砸毁仪表等物理破坏,“伸脚”、“扒车门”等行为,妨碍正常高铁行使系统运转,也可以视为破坏了高铁发车系统运行,也是一种“破坏”。而该女子的行为危害性,则是将该列车几百乘客至于了被后续高铁列车追尾的危险之中,不可谓没有“现实可能性和威胁”。



  “无公德则不能团,虽有无量数束身自好、廉谨良愿之人,仍无以为国也。”如果人人都像视频中的这位“老师”,高铁为了她一家等五分钟,下一个有特殊情况的再等五分钟,那要列车时刻表有何用?推之以广,人人都盯着自己的那一点私利,要求别人为自己让利、国家法律为自己让步,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公德秩序,还会有什么法治井然?只重私利,不重公德,不正是我们这个社会诚信危机、欺诈遍地的内在原因吗?


  该女子貌似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反映出的思想品质恶劣,当时引发的现实危险极大,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坏,何来不严惩之说?我们谁也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因为这样一个自私的人,会被置于何等危险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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