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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领取司法救助金后却违反承诺再行寻求司法救济时。如何处理

烟语法萌 2019-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6)最高法执监441号

徐世金:

你因与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执复字第000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已审查终结。

你与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30日作出(2002)鄂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判令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对丹江口市宏益冲压件厂进行清算,用清算后的财产偿还你借款本金91738.2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你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是申请再审和不断上访

2011年11月11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协调下,你领取了司法救助金9.2万元并书面承诺:“关于我与丹江口政府债务纠纷一案,经三级人民法院协调,现三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金9.2万元已全部到位(由本人领取)。本人就该案现息诉罢访,今后不再向任何部门就本案提出任何请求。”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

你在领取救助金后再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你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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