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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和稀泥”的二审判决,是否具有普适性?

2018-01-24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1月23日,河南郑州中级法院对年前广泛热议的“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做出了二审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终审判决不仅对上诉人死者家属田某的上诉请求不支持,连要求赔偿的整个诉讼请求全部驳回。


   

        一、事件起因回顾

     

     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医生杨某在电梯后发现老人段某在抽烟,遂上前劝阻,双方发生了争执。当时的现场视频显示,双方争执从14层持续到双方均不按期出电梯(段某按的是一层、杨某按的是负一层),而是都从负一层回到了一层大厅外的院内。杨某对媒体也承认,老人当时比较激动。后来双方在物业人员劝说下分开,杨欢离去,段某进物业办公室休息。几分钟后,一辆抢救段某的急救车到达现场。视频显示,从9点24分杨某进入电梯到9点53分救护车来,期间有二十多分钟。



     二、一审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段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段某家属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15000元杨某对媒体承认,他是一审庭审中答应自愿给付的。


           就是这样一份基于当事人意愿的判决,连带着现场视频经媒体报道后,却遭到了网络上的抨击,认为判决导致了“道德滑坡”,助长了不讲公德甚至违法的“吸烟行为”,打压了劝阻者见义勇为的“高尚品德”。这些评论者甚至连“补偿”跟“赔偿”什么区别都没分清,这15000元是怎么来的都没搞清,就开始抨击了。



           三、二审法院的改判理由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并没有上诉,死者家属田某上诉,认为一审判少了。在群情激愤、媒体注定会关注下,二审判决来了:


          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属于正当劝阻行为,理性平和,没有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本案中,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四、二审法院的判法是否能达到法治公开课的目的?


          记得烟语法萌曾经在一审判决后写过《围观劝阻吸烟老人导致猝死索赔案的法律态度》一文,其中提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应该是劝阻吸烟合法不合法,因为这个本没有争议。段某猝死是否与长时间的争吵有关,杨某作为吵架的一方,是否采用了过激性的言辞;作为医生,是否尽到了专业水准的注意义务,才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劝阻吸烟与心脏病猝死,不可能产生直接因果关系,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基本常理。但二十多分钟的争吵是否会导致心脏猝死,或是多因一果导致心脏猝死,二审判决并未给出说明。在自身行为的合法合理、公德公信的背景下,是否就可以与违法违规者长时间纠缠,甚至采用过激性刺激语言针锋相对?举个极端的例子,小偷偷东西违法,那么对抓住的小偷,是否就可以乱棒上身?


         这个案件确实引发了媒体关注,正是宣传法治精神的有利时机。然而二审法院判决却迎合了普通民众的观点,把劝阻吸烟与心脏猝死作为直接因果关系展开论述,对劝阻吸烟后的争吵过程选择了无视。以此类推,以后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是不是都要查查引发了争吵的原因、打架的起因,看看吵架的原因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



        结束语


        其实这个案件就是一起普通而且很常见的民事案件,法萌君就遇到过类似案件:个体正规医疗诊所里,一名七十多岁患者来就诊,用的是普通的输液。输液过程中,患者突然倒地,救护者没来就断气身故。家属起诉索赔到法院,但拒绝缴纳尸检2万多元的鉴定费(也怕检测不出病因吧),声称驳回就去诊所烧纸。最后法官调解,诊所补偿了5万元了事。如果诊所同意补偿5万元,家属不同意,法院是否可以根据5万元补偿意愿,以无法查明事实,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诊所补偿5万元?还是驳回原告诉请,将矛盾推给当事人自己解决?


        被媒体左右的判决不是好判决,被媒体左右的司法不是好司法。本文写时,媒体传来消息,医生杨某已经捐献了一万元给段某家属,这也许就是《侵权责任法》二十四条存在的意义吧。



      往期文章:围观劝阻吸烟老人导致猝死索赔案的法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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