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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or醉驾?临界值几何?

2018-03-29 鸡西市中院 烟语法萌

案情简介

梨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1月25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无牌照黑色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从鸡西市梨树区街里方向往穆棱矿方向行驶,行至小南河桥上时,将行人被害人贾某撞伤。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5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贾某已签订赔偿协议,现已赔偿完毕。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每百毫升超过二百毫克,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00元。 



酒驾or醉驾


我国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


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官提示


酒后驾车引起的惨痛教训并 51 30947 51 15943 0 0 5385 0 0:00:05 0:00:02 0:00:03 5384不少见。酒能助兴,也能坏事。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56mg/100ml,属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不禁感叹,为何醉驾入刑后,危险驾驶案仍不断发生?遏制酒驾是全社会多方面共同的责任,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形成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高压态势,才能有效惩处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还社会大众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案例来源:梨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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