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细则
1、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2、个税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都将纳入个税征收范畴;
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
来公众号: Lawyer点评
传了好久的个税改革方案终于有了消息!
个税法第七次修正案草案在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具体改革如下:
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这一次,迎来的是一次根本性变革!
/01/
个税起征点低于预期
曾几何时,个税起征点一直是个税调整的“焦点”。凶猛的个税已经成了继房贷、社保后,压倒工薪族的最后一根稻草。
回顾过去30多年个税调整历史,只有三次调整并频率小且幅度不大。1980年,个税起征点确定为800元。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
而这一次,距离上次调整已经7年,之前普遍预期是7500到10000元。调整到5000元,力度低于预期。
目前最苦逼的中等收入阶级,依然苦逼。因为重点照顾对象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
如果月入1万可以省下多少钱?有人算了这笔帐,一个月255。
聊胜于无吧。
/02/
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什么是综合征税?
我们现在的个税制度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把工资、劳务报酬这些应税所得分成了11项,这11项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扣除方法和计税规则,各类所得不能实行汇总计税。
变成综合征税之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各项所得将加以汇总,根据总额进行征收。
税基增大了,刚刚减少的255可能在这里就给补回去了。比如稿酬,原本是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是14%。
中高收入、自由职业人群,相信很多人已经在哭了。
这一条可说是体现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打个比方,以后高人气自媒体人经营公众号所得的劳务报酬,就要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再比如某发明达人有专利权出让,获得的报酬同样要计入其中。这样的综合征收,更准确地衡量了“个人所得”,避免了多头征税,同时也考虑到了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
/03/
专项附加扣除,重大利好
目前中国哪些人群压力最大?月入10000到50000的家庭,上有老下有小,中间还有房贷。
这次增加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细则给力的话,那就真的能让大家减负不少!
毕竟压在中国人身上的三座高山,就是教育、医疗和房贷!而这些扣除项,都是每个家庭日常的最大开销啊!
无论是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还是住房租金等支出,往往表现为整个家庭的开支,这可能意味着要实现专项扣除,综合征税将推动更多部门间协作,而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申报与审核工作量,将需要税务机关更全面地掌握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等信息,它势必成为一次牵涉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改革。
/04/
反避税条款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一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收是逃不掉的」。
这句话如今在税改草案中要送给: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的个人。
对于富人阶层的避税这次有了更多的措施。税务机关被赋予了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按现行个税累进税率,不超过1500元的 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这意味着只要工资超过8000元,你就会够到20%的税率。而这一次修订,拟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比如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后,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将降为10%,可以说,做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意图十分明显。
这一次个税改革,遵循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
从今往后,起征点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个人收入综合征收和抵扣项将彻底改变中国个税结构。
个税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显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效应。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为居民合理减负,正是要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在很大程度上,“税”字每每吸引目光,因为它是公民与国家的交汇点,是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连接点。今天,人们不仅关注征多少税,更关注怎么征税、给谁减税、用在哪里,人们对于如何在利益平衡中推进改革有了更进一步的思考,这本身就是公共生活的进步。
所以,你们对这次税改方案满意吗?
往期文章:证人证言如何审核认定?9则案例告诉你
往期文章:刑事证据基本要求(监察委也适用)
往期文章:最高法执行局:认缴制下,如何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往期文章: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往期文章:担保合同担保期限是多久?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