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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法官惩戒实施办法:6项豁免7条惩戒 海南高院 法眼观察 昨天

烟语法萌 2019-05-15


               

  来源/ 法官跑起来、海南日报                                                                                                                    


海南省高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经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改革专项小组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法官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法官惩戒办法》)印发全省各级法院实施,明确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惩戒办法》对法官惩戒豁免作出规定,即“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免受责任追究”,明确以下情形不作为惩戒事由: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3、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6、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法官惩戒办法》规定由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法官司法责任问题线索的检举控告,海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全省法官的惩戒工作。惩戒措施主要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停职、延期晋升、责令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给予纪律处分等。涉嫌犯罪的,将由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监察委处理。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今年海南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精装修”的一项主要内容,旨在适应“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通过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进一步划定了法官权力界限,确保违法审判必受责任追究,从而倒逼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效防治司法腐败、防止冤假错案。

《法官惩戒办法》明确规定7条惩戒事由: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或在审理报告中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法官惩戒办法》,并非海南省首创。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给各地方法官惩戒制度确定了理论依据,各高级人民法院理应迅速完成细化和实施。

部分人解读海南省《办法》时,可能会从字面理解,认为终于可以惩治不称职法官了,冤假错案就会减少甚至杜绝,其实《办法》的作用首先在“维护审判权独立运行”。

今年7月24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深圳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讲话中提出,今后要“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防止制度空转。加快建设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



问:法官惩戒工作中,人民法院与惩戒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任免机关如何分工?


答: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负责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因违反党纪,审判、检察纪律,治安及刑事法律,应当追究错案责任之外其他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有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应报请惩戒委员会审议情形外,法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免除法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问:法官惩戒程序如何运行?


答: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错案责任案件,应当进行听证。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应当派员向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拟处理意见、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陈述、申辩。


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和有关人民法院。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法官不因申请复核、复议或者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当事法官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当事法官。受理复议、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听取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原处理、处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何确定?


答: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受理法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审议决定法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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