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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职人员!时隔27年重修文件,凡提必审,还涉及工资、养老等待遇!

烟语法萌 2019-05-15

转自:工人日报等

档案无小事。个人信息、读书经历、工作经历......都会被记录并保存下来。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养老保险办理、工龄认定等多方面都需要用到档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伴随着它的施行,1991年4月2日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11月20日起施行。






干部人事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1、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2、自传和思想类材料。

3、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4、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

5、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6、党、团类材料。

7、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8、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

9、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突出全面从严要求,并明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具体来说,以下7种情况,会用到干部人事档案。


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2、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3、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4、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5、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7、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从以上7条可以看出,干部人事档案不仅关系着公职人员职业发展,还与工资、社保、退(离)休等多项重要事宜相关。



严禁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



新设“纪律和监督”章节,新增了“纪律和监督”一章。


根据条例,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十一条纪律,分别为:

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要求,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延伸阅读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剑指档案造假。文章称,纵观近几年官员档案造假问题,人数不少,其中有已落马的省部级大老虎,也有科级干部。此外,造假的形式五花八门。


2015年7月6日,中纪委的通报显示,新疆首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严重违反纪律,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由此,栗智成了首个被通报年龄造假的省部级官员。


同年3月9日,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被双开。中纪委在对李嘉严重违纪问题的通报中有一句话,“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篡改本人档案并向组织提供虚假说明”。


2017年5月,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被双开。通报提到,他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长期欺瞒组织。


提醒:


请公职人员重视这份压缩了的“人生纸张”,认真填写,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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