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神马逻辑:单位给些荣誉称号就代表不被排挤?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昨天,有一名号为某某律师的微博上,貌似粉丝还不少,一本正经的论述着自己的高明逻辑分析:“我一直很纳闷,王**法官在**院受排挤,受迫害,不受待见,可是他却获得了那么多荣誉称号,怎么来的?**院藏龙卧虎的地方,获一个荣誉称号就已经不容易了,王**法官获得N个,这真的太神奇了。 ”



这个律师是真不懂,还是有意为之,混绕视听?如果是真不懂,说明社会阅历太低,历史书读的少,认识有待提高;如果是故意曲解,那就是动机不纯,另有作图了。


幸好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在律师微博设置成无法评论之前,有网友留言到:俺在体制多年,就别蒙俺了,我们单位众望所归应该提拔但是领导不提拔的,都会给一些所谓“荣誉称号”安抚一下,体制内就是这样。哪些是实哪些是虚,谁都知道。

 

还有网友留言到:年中,领导表扬王副科长,说能吃苦,今年先进没人争。王副科长心里明镜似的:今年又别想扶正了。

 

当然,更多的网友留言是质问他究竟在体制内待过没有。


法萌君身边就有真实例子:某正规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毕业参加省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两年后就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之后开始担任法官审理案件,十年法官生涯里,他八次获得院里年度十佳办案能手称号,年年是院里的先进工作者。可是十几年里,本地的后进法院者纷纷提拔成了庭长、副庭长,外地人的他还是普通法官一名。司法改革来了,一番民主测评(谁决定你懂得)之后,疑难案件办了一大堆的他,居然丢掉了法官资格,成了员外。


愤愤不平的他去找院领导反映,领导拿出的正是上面那个律师的类似神马逻辑:你的工作成绩和业务能力是有目共睹的,这次入不了额是因为名额有限,年轻人机会有的是,下次院领导会考虑的。没入额、没提拔不代表院里对你的工作没肯定,年年先进不代表对你工作的认可吗?以后当好助理,给你们团队的员额法官多出出法律意见,毕竟他没办过多少案件。好高深的“逻辑”!痛定思痛的他,回去撕了厚厚的一大摞荣誉证书,辞职而去。



体制内成功与否,一般人的标准就是提拔与否,荣誉名号在旨在获得高官厚禄等实际利益者看来,不过就是些虚名而已。年年评为先进、厚厚的一大摞证书,真正到了提拔晋升的关键时候,是否在掌握提拔权和评议参与权的同事考量范围,那就看周边环境和领导良心了。


历朝历代的清官事迹里,都有一条人格共性,那就是不近人情、刚正不阿,对上坚持法律、维护公理,对外不讲人情、防腐拒贿。坚持原则、秉公司法的法官、清官之流,往往是得罪人的,甚至可能因为刚正清廉,不同流合污,遭到陷害。明朝不攀权贵为官清廉,抗击入侵挽救社稷、迎回英宗整饬朝纲的名臣于谦,最后却被众奸臣诬陷迫害致死,就是最好的例子。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适度超然于社会、免受外界干扰独立审判。法官本职工作要求严守法律、秉公断案,办人情案、关系案是法官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被允许的,更别说权力寻租、贪赃枉法了。通过业绩突出获得荣誉,但因刚正不阿得罪领导、结怨同事,再正常不过。


那些精通人情世故,号称八面玲珑的,在一面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一面是请托的利益照顾时,如何能够做到坚持底线还能左右逢源、法律和利益兼顾,现实吗?可能吗?法官秉公司法,是能取悦于大多数人,还是不断的得罪人,这个不难判断吧。


(这是一个工作二十多年,基层法庭副庭长收获的,一尺多高的荣誉证书)


在法萌君看来,法律书籍读多了、不通人情世故,恰恰是对一名好法官的正面评价。靠专业学术、办案业绩获得荣誉无数,却在“清廉的不如腐败的”、“干事的不如会说的”、“亲民的不如霸道的”、“不站队的不如站对队的”、“眼睛向下的不如眼睛向上的”、“实干的不如做秀的”的工作环境下,“受排挤,受迫害,不受待见”,也是再正常不过了。


社会的进步发展靠的是公平正义、法治昌明,涉及到个人,小点说是个人品行,大点说就是民族脊梁,那些不分对错无原则的攀附巴结,对社会长远发展绝无好处。这个道理,相信发表上述言论的律师在本职工作中更应该深有体会。


法官专业突出收获荣誉,因秉公司法得罪领导同事,有什么好诧异的?相反,正是这种刚正不阿的品性,撑起了司法结果的可预见性,进而是法治追求的司法未来!如果社会行为、司法工作失去了法律上的可预见性,那么,法律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当事人委托律师还有什么价值?持诧异论的,恰恰说明自己没有做到守住法律底线,是不是自己在否定自己存在的价值?即便这种诧异论投了某些人的一时所好,但长久来看,难保自己也深受其害吧?


     往期文章:千亿矿权案丢卷门只是个噱头,大戏在后头!


            往期文章:奇案:山东清官预料将遭不测,死前留证举报,死后冤案昭雪


            往期文章:逆淘汰是怎样形成的?


            往期文章:三种情形退出法官员额 《员额法官退出管理办法》出台


            往期文章:对法官失去信任,“无论最终怎么判决,社会公众都很难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职业法律人,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