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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还是那个律师,手法类似,可观众不买账的越来越多了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的一篇“刺死辱母者”,用语焉不详的春秋笔法向大众传达了这样一则新闻:山东22岁的年轻人于欢,目睹母亲惨遭黑社会凶徒性凌辱,而处警警察坐视不理,一怒而手刃凶徒,却反被聊城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


报道中的原文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而随后的传闻中,“母亲被按头吃屎”、“当儿子的面生殖器侮辱母亲”等情节,不胫而走。


顿时,亿万民众的正义感被点燃,一场举国沸腾的声援拉开序幕,“于欢无罪”、“反抗正当”等一面倒的舆论导向,传遍了大江南北,直到中央各大司法机关及媒体,纷纷对这起案件作出表态。


于欢案二审庭审以图文直播的方式公开进行,最终法院查明事实证明,社会普遍关注的“辱母”情节,网传“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


这起案件报道由何而来,代理于欢案件的律师微博介绍了出台的过程:


同样是这名律师,这几天又出现了在引发广泛关注的张扣扣杀人案的辩护席上。1月8日张扣扣案一审宣判后,这名律师撰写的《扣问真相——张扣扣另一辩护律师辩护词》开始热传网络,其中避重就轻的少谈张扣扣杀人情节,大谈自己代理22年前张扣扣母亲被害案申诉遇挫经历,将张扣扣杀人案辩成了张扣扣母亲遇害案的申诉案。



而张扣扣杀人案的另一名辩护律师邓律师,据说是从江苏某检察院离职的前资深检察官,在庭审上,撇开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大谈中国封建古代案例和外国名人言语,大呼张扣扣具体案件中应“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俨然忘记了自己此前曾经就坐在对面公诉席上,说的每句话都应依据事实与法律。


在邓律师网上流传甚广的《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的结案辩护词里,上来就是向观众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根据以上悲情画面邓律师告诉观众,“这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这个场景是否与于欢案某些媒体向观众描绘的于欢案“辱母”情节,是否高度相似?然而,真实情况又是什么那?


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为:“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


两名张扣扣律师在辩护词里,“列举”了太多偏离张扣扣杀人案情,而该案根本没有涉及和查证的案外情节,具有强烈的画面带入感,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这种将案件辩护重点不放在法律和庭审,而是延伸到法庭外舆论战的辩护策略,时隔两年后,是否取得了于欢案件一样的辩护效果那?



应该说,有一定的效果,那篇《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确实达到了广泛传播,留言里群情激愤的言辞也不少,但是,已经没有了于欢案件一片倒的煽动效果。媒体上,一篇篇的《张扣扣辩护律师从头蠢到脚的辩护词》、《张扣扣案:去他的故事 去他的心路历程》等等文章,质疑甚至反对声不绝于耳,点击量也是上百万。


这一切都说明,律师还是那个律师,甚至还多了个“文采飞扬”的合作律师,手法还是那个手法,案件事实春秋煽情写法依旧,但观众已经不是两年前的眼界了。


就在这两年里,我们见过了太多自以为自己受到委屈的恶性报复事件,最近的就是北京小学生被伤害事件。现实生活自己遇到的挫折和困境,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不公和困厄,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需要的是理性,更需要规则与秩序建设,推动法治社会的建立。这也是律师存在的基本价值基础吧?


一面在法庭上高呼法治进步,肯定“法律禁止私力复仇”;一面在撰文引导“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要么做一个畏畏缩缩、逆来顺受的木偶,要么就注定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而且这些观点出自一名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之口,而且是昔日做过检察官的律师之口,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无论如何理解,自己化身为“法官+警察”的私力复仇者,带给社会的都是混乱和动荡,,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行为应有的代价。因为,现代社会,任何国家,都已经摒弃了暴力复仇剥夺他人生命的存在空间,这是文明的进步,法治的进步。


我们呼吁公平正义,推进法治进程,并不代表遇到自认不公时就有权暴力复仇、取人性命,更不能迎合大众内心深处的复仇心理为这种私力复仇鼓与吹,这是每个法律人基本的执业底线。


幸好,我们看到了更多的理性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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