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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举报当地官员的李志敏获刑11年9个月 4年后迎来无罪判决

烟语法萌 2019-10-13


李志敏


7 月 19 日,与公众的普遍预期一样,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并没有递交抗诉书,这意味着,53 岁的李志敏在被羁押 4 年多之后,让他重获自由的这份判决已经生效。在 7 月 8 日,李志敏在判决下达离开看守所后,便到医院疗养身体,为下一步申请国家赔偿做准备。

"举报红人","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嫌疑人,这些标签,都集中在李志敏身上。李志敏被检察机关指控敲诈勒索、重婚一案,一审获刑 11 年 9 个月,李志敏对判决不服上诉,此案先后经历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加之李志敏的"网络红人"身份,因此一直备受关注。

因为此案最终的无罪判决来之不易,刘秀丽的辩护律师徐昕甚至认为,这足以成为一个经典的无罪判决,在类似的案件中,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事件回溯
"举报红人"被匿名信"举报"

2015 年 4 月 8 日,河北滦县人李志敏平静的生活毫无征兆地被打破,当天,滦县(2018 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滦县,设立县级滦州市)公安局对李志敏涉嫌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下午在响嘡镇南馨苑门口将李志敏和女友刘秀丽抓获,次日,李志敏被以"伙同他人刘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 90 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秀丽重婚"为由,被滦县警方刑事拘留。

其实,回看李志敏当年被立案调查一事,也许并不是"毫无征兆"。

在李志敏被滦县检方公诉前,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致多名官员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叫作"举报红人"。

据了解,李志敏、刘秀丽"重婚"的由来是一封"打印的,没有信封的"匿名举报信。据悉,以此举报信为由头,原滦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安排专人秘密侦查,依法打击处理。



拆迁补偿协商未果

此案的由来要回溯到 11 年以前。在 2008 年,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在滦县响嘡镇扩建拆迁,李志敏和他母亲刘翠英所在的西法宝村就在拆迁范围之内。

按照当时的拆迁方案,每处院套给 108 平方米的安置楼房和部分拆迁安置补偿款,因为拆迁工作涉及到刘翠英的一处院套,李志敏当时和滦县响嘡镇的相关干部提出要求,他和弟弟李志林想要两套 72 平方米的安置楼房,多出来的房屋面积,按照要求补齐差价款。兄弟二人这么做的初衷是,将来他们的母亲百年后,兄弟俩能更好地分配。

据悉,当时相关负责人并没有同意他们的要求,因此李志敏和村干部等人产生了矛盾,兄弟二人也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2009 年至 2011 年期间,李志敏边在北京做生意边和对拆迁不满的其他村民在北京上访,此间,李志敏从村民处得知司家营铁矿手续不全,国家发改委没有立项,国土资源部没有批复的消息,于是,他想把这个信息公布于众。他先后联系了两名记者到当地采访调查,在 2011 年 2 月 3 日和 4 月 28 日,在百姓生活杂志上发表了题为《河北滦县亚洲第一铁矿边的孤独老人》,在新华时讯每日电讯上刊登了《滦县未批先征地,拉锯已四年》的文章。两篇文章的主要内容为研山铁矿手续不全、国家发改委没有立项、国土资源部没有批复等,该报道指出了滦县响嘡镇政府在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9 月的三年多时间,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的采矿权的情况下采取了征地。新华社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河北省、唐山市和滦县时任主要领导都对媒体报道的事件进行了过问。

在当年的报道中,李志敏曾对记者出示了部分村干部及其家属到楼下叫骂他的录像,李志敏对此说:"我一直在外面打工,曾向一些媒体反映过响嘡镇的事,结果村干部就带人来骂我。"

经协商获得 90 万元补偿款

在当年 10 月份,主管研山铁矿外协工作的副总经理宁连春受到时任研山铁矿总经理田志云的指派处理此事,宁连春邀请李志敏的朋友刘振民、亲戚王贵给他做思想工作。二人找到李志敏后,以解决李志敏母亲院套拆迁之事为条件,要求其停止转发有关研山铁矿的负面信息。

最初,李志敏并不同意,后经刘振民、王贵及响嘡镇卫生院院长王文明、宁连春等人多次说和,最后,研山铁矿同意给付李志敏 90 万元,该款项由研山铁矿放在响嘡镇政府的拆迁预付款中支出,并由王贵、刘振民分三次给付李志敏,每次 30 万元。

李志敏于 2012 年 2 月 2 日在承诺书上签了字,次日在其母亲院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了字,该院套共获补偿款 232326 元,同时获 108 平方米安置楼房一套。

后王贵、刘振民从响嘡镇政府支出了 90 万元,分三次给付李志敏,其中一次是现金支付,最后一次是由银行转账至刘秀丽(李志敏女友)的账户中。

●庭审
是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2015 年 5 月 5 日,李志敏与刘秀丽被河北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法治晚报报道,李志敏案在滦县法院开庭审理时,李志敏曾"申请公诉检察官和审判长回避",他表示自己曾举报过滦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某等人违规征地,李志敏认为"公诉方作为滦县检察院公职人员,受其管辖",因此申请其回避。但合议庭经过合议之后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当庭予以驳回。

在当年的庭审中,公诉方宣读称"不给钱、就继续炒作"的多人证言,李志敏表示,其中很多证人都是其曾经举报过的被举报人,并且有的证人已经被调查,"故不应采信"。

据了解,李志敏所说他举报的葛某叫葛宏,公开资料显示,葛宏曾任滦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此前,他曾担任响嘡镇党委书记。葛宏接受组织审查的时间非常耐人寻味———为 2015 年 4 月,与李志敏被立案调查时间高度接近。2017 年 12 月 15 日,葛宏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5 万元。

据此,有很多人认为,李志敏当年"突然"被查,是和他的举报行为有关。刘秀丽的辩护律师甚至在庭审的辩护词中指出:"本案实为李志敏举报贪腐,多名官员被查,滦县有关人员对其恨之入骨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秋后算账、打击报复而引起的案件,明显属于合法维权,却被污指为敲诈勒索 …… "



●一审
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 9 个月

检方当年的起诉书指出:李志敏通过互联网,大量散播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违规拆迁、手续不全的信息 ( 部分信息属实 ) ,并宣扬该信息是自己所发,引起正在建设中的研山铁矿方面的恐惧。2011 年 10 月份,主管研山铁矿的副总宁某受河北矿业副总田某的指派处理此事,李志敏伙同被告人刘秀丽提出索要 200 万元人民币才不发布此类信息。

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2 月,双方经几次接触后,李志敏和刘秀丽将索要金额从人民币 200 万元降至 90 万元,研山铁矿方面同意该款从研山铁矿放在响嘡镇政府的预付款中支出分批次给付。

起诉书还指控称:李志敏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 2010 年与刘秀丽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6 年 4 月 20 日,此案在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李志敏有期徒刑 11 年九 9 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刘秀丽有期徒刑 5 年 9 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宣判后,李志敏、刘秀丽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7 年 5 月 31 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 7 月 7 日,唐山中院指定迁安市人民法院异地审理。迁安市人民检察院遂再次以上述同罪名,对二人提起公诉。2018 年 1 月 18 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该院以"本案属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负责案件"为由,经唐山中院批准,延长审限 3 个月。同年的 2 月 26 日,迁安市检察院又以补充侦查为由,向迁安市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获批。

2018 年 4 月 8 日,刘秀丽被取保候审。经过两次延期,该案于去年 9 月 28 日,在迁安市法院开庭,此后,迁安市法院再次以"本案属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负责案件"为由,经唐山中院批准,延长审限 3 个月。

●重审
"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9 年 7 月 8 日,李志敏、刘秀丽二人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迁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志敏因其母亲房屋拆迁,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发生争议,在争议的协调解决过程中,李志敏向该矿提出给付补偿费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

法院认为,李志敏在网上发布该铁矿相关消息的行为,目的是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且其发布的消息属实,故该行为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行为。而刘秀丽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李志敏构成犯罪为前提,故刘秀丽的行为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关于重婚罪,因侦查机关未对二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二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

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重婚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李志敏、刘秀丽无罪;本案所扣押的二被告人的财物,予以返还。

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李志敏表示,自己首先要看病,同时也将申请国家赔偿。

当事人:自己未来仍会继续举报

7 月 21 日,新文化报 ·ZAKER 吉林记者联系到了李志敏的弟弟李先生,李志敏最终无罪获释,让他们全家都非常高兴。

"高血压、糖尿病,他身体一直都不好,尤其是在看守所这些年,精神上的压力让他的身体情况变得更差。"李先生说,"离开看守所到现在将近半个月的时间,他每天都在输液,调养身体。"

对于下一步,李先生表示,暂时还没想那么多,首先他要养好身体,再研究申请国家赔偿的事。

此前,李志敏曾表示,自己未来仍会继续举报,"对社会的不公现象有斗争的信心"。

律师:有必要推广此案的无罪判决

新文化报 ·ZAKER 吉林记者联系到了刘秀丽的辩护律师徐昕,他表示,刘秀丽和李志敏肯定是要申请国家赔偿的,但是可能会稍晚一些。"国家赔偿是有确切的项目和标准,走程序就行了。"徐昕说,"这个案子中,他们最终被判无罪是非常难的,经过好几年的努力。"

徐昕认为,这份来之不易的无罪判决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足以成为一个经典的无罪判决。第一,界定了索要"较高"拆迁补偿款的同时伴有对拆迁方违法行为举报、控告行为的性质,划分了行使合法权利和敲诈勒索之间的明确界限,有利于分清此类案件民事和刑事之间的界限。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法律保护和鼓励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权过程中的不同认识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而与敲诈勒索无涉。第二,重申了政府不能也不应当被敲诈勒索的法治原则。如果老百姓的诉求是合法的,那么地方政府没有理由受一个合法行为的胁迫。如果诉求是非法的,地方政府更不应该向非法行为屈服。第三,彰显了管辖权异议、回避制度的重要性,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同等重要。管辖和回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关重要的程序性利益,是刑事审判的第一步。第四,重申了未经刑事立案取得的证据不合法的规则。

"我认为有必要推广本案的无罪判决,我郑重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徐昕说。

新文化报 ·ZAKER 吉林记者 邢阳

阅读链接

8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滦州法院获悉,李志敏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并已决定予以受理。

8月12日,李志敏在家人陪同下,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李志敏说,他被羁押的1552天里,24小时被关押在封闭监室内,吃饭、睡觉、上厕所均在一个空间,长明灯和摄像机24小时不间断开着。李志敏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用,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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