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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遴选为法(检察)官,是否应先适用任职回避?

烟语法萌 2019-10-13


律师被吸纳为法检的一部分,是个伟大的尝试。而这个尝试终于又迈出了一步。

8月23日,“我苏网”转发的“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消息,江苏省法院、检察院系统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拟录用人员名单公布。如果不出意外,其中四个本科学历、一个研究生学历的四名律师、一名教师将直接进入了员额法官(检察官)队伍。



网络时代的好处是每个人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对于这个公示也不乏质疑的声音。例如就有人质疑入选的律师没名气、法学专家更是民办大专学校的水平,这与吸引优秀人才的初衷还有差距。我觉得既然是法律共同体就该相互信任,不能先入为主的判断,既然入选肯定有不错的水平,而不能仅从简单的资历判断,人员流动起来肯定是好事。

至于公示的人相对于那些长期办案缺无缘入额的老助理,谁的办案能力更强的问题,是否不公平,也有不同观点,见仁见智,不想多说。

在此需要讨论的是一个法律实务问题,即律师遴选为员额法(检察)官,是不是应该存在任职回避。律师的权利我们姑且称之为掌握“私器”、那么转换为法官、检察官,我们可以看成放下私器拿起“公器”。既然是开始掌握公器是不是更应该受到监督,因为此时行使的是公权力,可能的影响更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1]12号)第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有关法官、检察官、律师制度都有类似规定,也即是在放下“公器”,拿起“私器”时就有任职限制的规定。相对而言此时的前法官、检察官手里已经没有权力,那么与开始掌握公权力的前律师相比,为什么会天然认为前者比后者更会受到前职业的影响,律师遴选为员额法(检察)官,是否也应两年禁业的规定,以消减之前职业的影响或者是消减为前单位或人员谋利的可能?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是具体回避情形的问题。

以刑事诉讼为例:刑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关键词,就在于“利害关系”。律师遴选为员额法(检察)官,对于之前所在律所的案件是否存在相等的利害关系,需不需要回避?我认为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1)对于之前作为律师办理的案件,进入二审、再审、申诉等程序的,此时已遴选为员额法(检察)官的,应当回避。这一点争议应该不大,这种利害关系显而易见的,如果让已遴选为员额法(检察)官再办理之前自己办过的案件,就有自己裁判自己的状况,显然与司法理念不相符。

(2)选为员额法(检察)官的律师是否需要对原律所的案件进行回避。这一点我跟不少人讨论过,观点各异。有认为成为员额法(检察)官的律师此时已经掌握了公权力,对于原单位人员的案件不可避免的有偏向,存在利益相关性,应当回避;也有认为,律所组织相对松散,成为员额法(检察)官的律师与原单位律师仅是前同事关系,利害关系不能等同于诉讼法中的关系,没必要回避。该问题还有第三种观点,即认为可以设计一定的禁止期限,成为员额法(检察)官的律师在一定期限内应当对原单位案件回避。这个问题个人思考。


法萌君语: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已经成为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拓宽法检官队伍、打造法律共同体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举措,在各地推广开来,仅近年来,就有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等地,发布过公开选拔启示。


法律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司法同样也是,而其中的公正公正性,则被视为法律、司法的生命,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法检官任职和办案回避制度,被《法官法》、《检察官》、《律师法》及三大诉讼法明文规定。

例如,在《法官法》、《检察官法》里都规定,法检官离职从事律师不仅要通过实习律师的学习培训,而且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终身不得代理本院审理(办理)案件。

但是,在各地发布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选拔法检官的公示里,却无一发现关于律师任职法检官回避的规定。以律师为例,不仅没有实习期的考核考试,而且没有两年的任职回避期和本地区的禁业禁止,不得不说,有违法律的对等原则和司法回避制度法理要求。

法萌君认为,从律师中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也应该专门规定相应的回避制度,如规定一年或两年的实习期或考察期;不得任职律所登记地的法检官;终身不得参与审理或办理曾经任职律所律师代理的案件。

有人会说,本来就不好招人,严格条件的话,招不来人怎么办?以有违司法的公正性招来的人,岂不是牺牲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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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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