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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号5个8,起拍价231200,一法院在阿里巴巴拍卖手机号码

烟语法萌 2019-10-12


尾号5个8,起拍价231200,青州法院首拍手机号码

尾号“88888”的手机号码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就达到231200元。9月2日,记者从青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首次网络拍卖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的评估价格为28.9万元。

“【第一次拍卖】***所有的13573388888手机号码。”9月2日,在阿里拍卖·司法网站上,记者看到了一则拍卖手机号码的信息。拍卖页面中显示,青州市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9月16日10时至2019年9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青州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为13573388888手机号码,起拍价2312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

根据简介,该手机号码运营商为中国移动,归属地为山东省淄博市,因委托方提供资料有限,该号码套餐状况不详。手机号码评估价格为28.9万元。

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该手机号是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黄某的手机号码。2014年,黄某从他人处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件艺术品,但仅支付了20万元。2018年10月份,黄某被诉至法院。2019年2月份,青州法院判决黄某给付原告50万元。因黄某一直未履行判决,青州法院决定将其手机号进行拍卖。

9月2日上午,在拍卖网页上记者看到,已经有1人报名,36人设置了提醒。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拍卖完成后,法院会给竞拍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竞拍者可持法律文书到通讯公司办理转让手续。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安兆宝



手机欠费号码使用权归移动公司所有为由阻止法院执行,被法院驳回异议申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辽02执异1047号

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陇街6号。
法定代表人:郎奎平,总经理。
......
申请执行人:大连龙信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
......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龙信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信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广欣买卖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对本院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移动公司称,请求解除对147XXXX****手机号码的拍卖措施,终止对该手机号码的执行。理由如下,法院查封的原由杨广欣持有的手机号码147XXXX****已欠费超过90日,根据《电信条例》及杨广欣与移动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移动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日将该号码销户,取消了杨广欣对该号码的使用权。手机号码资源属国家所有,手机号码的持有者根据与移动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条件的使用号码,在法院查封期限内,如果涉及到相关号码欠费超过90日,移动公司将依法终止对号码持有者提供电信服务,系统自动销号将号码收回。因此,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归移动公司所有,移动公司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异议,请求解除拍卖,终止对该号码的执行。


龙信公司辩称,不同意移动公司的异议请求。理由如下,1、移动公司并非适格主体,无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移动公司并非电信网码号资源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仅仅是码号资源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从该条法律规定可知,号码使用权人是电信资源使用者,即本案的被执行人杨广欣,移动公司仅仅是主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其无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不是适格的主体。

2、电信用户欠费后,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无权收回号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欠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移动公司主张的欠费超过90日将收回对被执行人持有号码,这仅仅是申请人内部的管理机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矛盾,不应作为其对抗协助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理由。法院已经查封了该号码的使用权,禁止在查封期间进行过户,具有强制执行力,移动公司将无权处置该号码。

3、移动公司有义务配合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发[1992]14号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里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涉及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的改名、过户事项,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的,邮电部门应予协助执行。具体执行时,应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相关的法律文书副本经邮电部门审核无误,并由相关用户缴纳应付所需费用后,邮电部门予以办理改名,过户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已经向移动公司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移动公司作为一个社会公共事务垄断性的国有企业,有义务无条件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的手机号具有可供执行财产价值属性。连号手机号在人们心中带有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如果使用这些号码的人在拖欠债务时,仍然使用这些号码去显示自己的身份地位,就可能带给其它潜在债权人一种信用良好的错觉,会影响潜在债权人对自己钱款的处分决定,进而让更多受误导债权人受到侵害。另外通信企业通过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由消费者使用这些连号号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最低消费等消费限额,使用费用比普通的移动电话号码的费用要高出很多,这就意味着这些所谓的”吉祥号码”与普通的手机号码存在特殊性,这就使得这些号码具有很大的财产价值属性。且移动公司已明确认定,该号码有每月2100元的最低消费限制,已说明该号码与其他普通号码存在价值属性上的特殊性,具有比一般号码更高的价值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龙信公司认为法院的执行措施合法。



本院查明,龙信公司与杨广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大仲字第210号裁决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辽02执恢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杨广欣名下:147XXXX****、136XXXX****手机号码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查封期限内,不得使用、过户、转让上述号码使用权。2018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7)辽02执恢7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广欣名下手机号码使用权:147XXXX****。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移动公司以被执行人杨广欣欠缴手机费超过90日,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归移动公司所有为由,请求终止对案涉号码的执行。但移动公司未能提供手机号码被暂停服务即发生使用权转移的法律依据,其以使用权人身份请求排除本案执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景梦婵
审判员吕颖
审判员金秀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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