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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人防车位能卖吗?山东省人防办主任明确回应了!

烟语法萌 2020-02-22


对许多城市家庭来说,
买了商品房就免不了要买车位。
那么,小区的人防车位能买卖吗?
这就成了许多购房者购买车位时头疼的问题。


权威回答来了
接着往下看↓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所涉资产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买卖、破坏、损害和侵占。

但记者调查发现,开发商出售人防车位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


在近期播出的《问政山东》节目中,就曝光了德州禹城正华领秀城及泰安、济南等地的楼盘出售人防车位的问题。


对此,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杨玉贞表示,人防车位只能租,不能卖。

记者在德州禹城正华领秀城售楼处了解到,该小区配有人防车位。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人防车位虽然无法办理产权,但与普通车位一样,可以对外售卖。而这并非个例,禹城市另一楼盘金辰公馆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的人防车位分为3种,售价分别为5.5万、7.5万和10万,而且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并非租赁合同。


针对上述情况,禹城市人防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自己也是花10万元买的人防车位。而对于人防车位不能买卖的规定,该工作人员也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其表示虽然有相关规定,但规定和现实相距甚远,“你要是老拿规定说事,那就没法沟通了。”



与禹城市的楼盘的情况一样,泰安市恒基都市森林、江山里等楼盘同样在违规售卖人防车位。


泰安市恒基都市森林小区业主告诉记者,其小区的人防车位都是对业主出售的。恒基都市森林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该楼盘二期为人防车位,每个13万元。而江山里则换了一种说法,其工作人员说,该小区的人防车位出售的是使用权。被记者问及使用权的时间时,工作人员表示:“说白了,就是往外卖,一直使用。”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济南。


在济南紫云府小区业主提供的一份车位买卖合同中可以看到,合同中明确注明“该车位为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过户)”。而对于使用年限,合同中也注明业主“有权在该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持续性地使用该车位”。而济南蔚蓝香缇苑小区的工作人员更是直接表示,他们售卖的人防车位的使用年限就是70年。



对于这一说法,济南市人防办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最长期限只有20年,“70年的合同是违法的,已经违反了《合同法》”。


工作人员随后说,消费者可以去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对此,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杨玉贞表示,人防工程具有国防属性,按照现有相关规定,是把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分立,将经营权和使用权推向市场,并且可以出租转让,但人防车位的买卖在现有人防法律法规中是不存在的。


也就是说,人防车位只能租,不能卖。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时报


阅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有法院判决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如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8946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良、周岩、泽源公司签订的案涉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查明事实,案涉车位系人防设施,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张良对案涉车位仅享有使用权,无权对案涉车位出售所有权。一审判决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良及泽源公司应向周岩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综上所述,张良、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法院判决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有效,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433号。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辉小文系融侨城业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金辉居业公司作为融侨城小区开发商,辉小文作为小区业主,依照前述规定,双方有权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融侨城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金辉居业公司与辉小文签订的协议也不存在前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应认定《融侨城地下停车位出让协议》有效。因此,原审判决驳回辉小文要求确认《融侨城地下停车位出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辉小文上诉认为《融侨城地下停车位出让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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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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