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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程序中进行债务抵销审查的裁判规则

烟语法萌 2020-02-22

转自:法信

裁判规则
1.执行程序中的抵销应通过执行裁判程序进行确认——深圳好日子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执行程序中的抵销对于提高执行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但执行抵销如审查不严将会严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执行程序中的抵销应通过执行裁判程序进行确认,在实体认定上,对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引导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定。
案号:(2018)京0105执异194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3期


2.对于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抵销的异议主张,法院不仅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还应审查债务抵销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确立了执行程序中债务抵销审查标准,赋予了被执行人允许抵销的实体权利,对于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抵销的异议主张,依法应当导入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程序当中。但是执行法院审查时,不仅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符合第19条规定的情形,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债务抵销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若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应驳回其债务抵销主张。
案号:(2017)苏05执复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


3.金钱债务和侵犯人身权之债在执行阶段不能抵销——王某申请执行终结案
案例要旨: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债权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对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债的抵销无法可依,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设置抵销制度的初衷。另外,从道德的角度看,如果允许不同性质的债在执行程序中抵销的话,将造成道德领域的混乱,不利于体现对人身权的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6年01月10日第11版


4.债务人不得以已提起诉讼但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行使抵销权——天津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诉沧州市某燃料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销。当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人对其负有债务,但该债务尚未得到法院的判决确定,债务人不得以未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行使抵销权。
来源:《天津法院网》2010年10月20号



司法观点


1.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执行的相关要件

(1)主张抵销权的主体。执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方式启动。我国立法例中采用的是债权人申请和执行机构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的折中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中确认的原则是,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移送执行的范围限于“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法律文书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从实体法关于抵销的要件分析,移送执行的几类债权应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该几类案件的执行中应排除抵销权的行使。在依权利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权利人启动执行程序是为了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实体债权,权利人本身不会主动再为抵销,因此,主张抵销权的主体规定为被执行人。

(2)主张抵销权的时间。主张抵销应以抵销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因法院执行已经使抵销权归于消灭,再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则不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权的,必须在执行开始后至执行终结前提出。如果超过这个时间要件,则无法在执行中主张。

(3)主张抵销权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表明,抵销权应向对方主张,但对主张抵销权的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即可。考虑到实体法关于抵销权的规定和我国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的主体地位性,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权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应附证明抵销债权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由执行法院以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5页。)


2.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申请执行人认可债权

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时,如自动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大多会以债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得撤销或者债的数额不确定等为由提出抗辩。

一般而言,此时自动债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执行机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抗辩以及自动债权本身不进行实体审查,应直接认定为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债权,故不作抵销处理,裁定驳回被执行人主张抵销的异议,案件继续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本身没有异议,仅以该自动债权未经诉讼确认等理由,主张不能抵销执行债权的,执行机构应允许被执行人抵销。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部分有异议,对没有异议的部分可先为抵销,有异议的部分告知被执行人另行通过诉讼等相关程序予以确认。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6页。)


3.法定抵销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定抵销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效力。抵销权因此也被称为形成权。通常我们将债务人用于抵销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或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债权人的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或被动债权或主债权。依照《合同法》第99条之规定,法定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须为合法有效,无法律上的瑕疵。任何一个债权债务不能有效存在,则当然不能抵销。

(2)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正因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或种类物债务中适用较多。当然,在约定抵销的适用中,依照《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即使不相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3)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此迫使债务人牺牲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所以,法律规定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销。不过,自动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销。应该指出,可作为例外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条件,均可抵销。

(4)非不能抵销之债务。不能抵销的债务包括法律规定上不得抵销者,以及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者,即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例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就达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许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之间有禁止抵销的约定时,债务不得抵销,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着眼,也是当然结论。

(5)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因为附有条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确定,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故不得主张抵销。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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