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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公司逾期举证被法院罚款50万,复议至最高法院: 维持!

烟语法明 2020-09-17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议,驳回复议申请,最终维持了甘肃高院对甘肃某公司逾期举证行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甘肃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查发现,一审法院依法向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但截至一审开庭,该公司始终未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而将上述证据提交二审法院,用以抗辩一审判决。

甘肃高院二审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密切关联,该公司对于其一审已经存在但不提交法庭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属于因主观故意逾期不向法院举证,而非客观原因不能举证,遂依法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的决定。

该公司收到甘肃高院的罚款决定书之后,按规定期限缴纳了罚款,但以罚款数额过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议,驳回复议申请,最终维持了甘肃高院对甘肃某公司逾期举证行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但在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此类逾期举证的情况仍有发生。罚款不是主要目的,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才是根本。

希望以此案为诫,让当事人受到教育,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定的诉讼制度,回归法制轨道,为推动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以上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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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搞“证据突袭”,法院对案件当事人罚款10000元


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杨某某的证据突袭行为严重影响程序公正。2020年3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了罚款10000元 的判决。

案件详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杨某某等人合伙进行废旧回收工程等投资,由于账目混乱,各方当事人几次算账均未果。

2018.12.18

原告黄某某依法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某、马某某等分割合伙利润。

2019.9.3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马某某给付黄某某合伙投资款3,000,000元及利润559,041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某、杨某某不服,依法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杨某某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该份录音记载了一审庭审前各方当事人算账的整个过程,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清楚地反映出杨某某出资只有100万元,河南项目是合伙项目,向家坝工程的利润只有106万元。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件一审期间,当事人就反复提交证据,导致一审案件开庭四次;而在案件进入二审时,当事人杨某某又提交一份录音证据,经审查该份证据系一审开庭前即产生,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故法院认为,当事人杨某某的证据突袭行为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杨某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依法判决: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某某合伙投资款共计2584930.8元。

来源: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015年2月4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该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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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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