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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说“不”

烟语法明
2024-09-05

永泰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近日,永泰法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湖北某汽车公司、成都某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发出了2024年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依法在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确保诉讼活动有序推进。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永泰法院受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湖北某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湖北某汽车公司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购车后在福州市城区运营,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在永泰县,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经审查,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余某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永泰县,永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遂驳回湖北某汽车公司的管辖异议。

2024年5月,原告余某申请追加成都某汽车公司为共同被告,在永泰法院依法追加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被告成都某汽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又以相同理由向永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承办法官经过仔细审查,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已明确永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余某追加被告成都某汽车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不改变本案管辖。

终,承办法官发出永泰法院2024年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并提示被告成都某汽车公司按照开庭传票载明的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普法时刻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本案的当事人在一审案件提交答辩状期间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大部分裁定不得上诉,即“一裁终局”,但管辖权异议裁定属于例外之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法院依法一般不予审查,典型表现为:

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2.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3.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等等。

法官提醒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正确使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合法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受诉人民法院实现审判权的重要保障。

然而,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会为了拖延诉讼程序而滥用管辖权异议,这不仅侵害了被申请人的权利,浪费了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务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本文由永泰县人民法院出品)

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说“不”!西陵法院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近日,西陵法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杨某等七人诉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中,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通知书。

案情提要
该案处理与第三人湖南某建筑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西陵法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湖南某建筑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第三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未陈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西陵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西陵法院系本案中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且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情形,依法具有管辖权。
在向第三人释明上述管辖权依据后,第三人仍坚持申请管辖权异议,且不能提供合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故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之嫌。行政诉讼法虽赋予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权利,但在管辖毫无争议、当事人应知或明知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坚持要求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裁定已超越管辖权异议行使的界限和行政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故西陵法院作出告知书,对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该案开庭及审理正常进行。
法官说法
1.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权异议行使的界限,在不存在或者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出管辖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
 2.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1)同类案件反复提: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2)虚构虚假链接点: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3)无视管辖协议: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4)缺乏事实和理由: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3.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应依法决定对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不予审查,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不予审查通知书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丨西陵法院 张玲玲)


管辖权异议不能太任性!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近日,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案情简要


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克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阿图什市人民法院重审。该案重新立案后,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案件诉讼材料送达至当事人,在答辩期间,甲公司以其在原审中未参加庭审为由和其公司注册登记地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


本案系发回重审的案件,阿图什市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的规定,认定被告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依法不予审查,随后向其发出了不予审查的告知书。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来源 |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通讯员 杜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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