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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未拴绳大型犬“无接触式”伤人,养犬人需担责

烟语法明
2024-09-05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对于主人来说,自己的小狗聪明乖巧,不乱跑也不咬人,但对旁人而言,有时候狗狗会让人感到恐惧和紧张。
如果没有被抓咬,但被狗惊吓从而跌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责任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在某公路上时,张某饲养的两只未拴绳大型犬突然从旁蹿出,扑向陈某的摩托车,导致陈某受到惊吓后骑行不稳,摩托车侧翻将左腿压伤,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陈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8 307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张某饲养的两只大型犬在事发时处于放养状态,虽然并未与陈某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在陈某经过时突然蹿出扑向其驾驶的摩托车,导致陈某受到惊吓骑行不稳从而摩托车侧翻,左腿被压伤的损害结果。犬只扑的行为与陈某受伤的事实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故张某作为两只大型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14186.09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而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物”,在致人损害后是无法承担责任的,因此,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便是它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责任重大,提醒各位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提高管束意识,对动物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别到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作者:何菲  ,转自:湖南高院)

犬只“无接触式”伤人,养犬人需担责

基本案情
杨某与王某系住同一小区的邻居。2023年4月8日下午,杨某牵引小型泰迪犬外出遛弯,在小区平层电梯口等电梯时,王某牵着其饲养的一只没有戴嘴套的巨型贵宾犬乘坐大门电梯上四楼到小区平层欲回家。电梯门打开时,杨某牵引的泰迪犬吠叫了几声,导致王某牵引的贵宾犬受惊,扑向泰迪犬方向。杨某因害怕自身受伤,也为避免两犬只发生撕咬,倒退牵拽泰迪犬,其间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
动物吓人致其摔伤,饲养人担侵权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承担杨某全部损失的70%,即赔偿杨某36000余元,杨某自行担责30%。王某不服,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五中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犬只,其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致人损害危险,不同体型的犬只,其危险程度亦有所不同。一般大型犬只的危险程度更高,通常他人也更为惧怕。
本案中,杨某受伤系基于其对王某牵引的巨型贵宾犬的恐惧进而倒退躲避所致,其损害与王某饲养的犬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应对杨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不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只需要满足三要件: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损害后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条同时规定了抗辩事由,即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中,由于杨某未妥善管理其犬只,且在后退过程中速度过快,未注意自身安全,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适当减轻王某的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狗伤人包括撕咬抓挠,还包括非接触式伤害
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因其自身的体貌外形,在靠近他人时的行动轨迹、吠叫、闻嗅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受损的后果。此时,两者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饲养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遛狗是否按照规定拴狗绳,是法院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其饲养的宠物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宠物饲养人、管理人要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规范并约束犬只,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养犬遛狗。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才能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案例来源:第1眼新闻、光明网、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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