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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院长周强又立了个军令状!真的很快就要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详情)

2017-07-06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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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

法院立下军令状: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于2017年7月5日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主持会议,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在主会场,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地方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执行干警在分会场参加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分别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周强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勇于担当、开拓创新、顽强拼搏、扎实工作,坚持一手抓当前执行工作突出问题,一手抓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新的成效。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进一步发展完善,取得新进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实现新突破,已上线银行3509家,全国法院通过系统查询冻结案件1025万余件,冻结资金867亿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不断推出新举措,累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749万人次执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工作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20多件;信息化管理模式逐步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快,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运行顺畅;执行工作体制机制建设迈出新步伐,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不断强化,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改革成效明显;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各地法院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执行活动,形成一系列富有成效的经验和做法;社会理解认同度有了新提升,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凝聚了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总的来看,在全国各级法院共同努力下,“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四个基本”的总体目标正在逐步实现,有的法院已经率先达到预期目标,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周强指出,要确保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必须始终坚持几点经验: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这是确保执行工作正确方向,不断克服困维、向前发展的最根本保证;二是始终坚持信息化与执行工作高度融合,这是破解执行难题的必由之路;三是始终坚持大胆改革、勇于创新,这是破解难题、实现工作跨越式发展的第一动力;四是始终坚持勇于担当、真抓实干,这是执行工作取得实效的基本保障。


周强指出,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少的差距,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困难。执行工作中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保障不力的问题,信息化建设仍然存在短板,监督管理乏力、执行不规范不廉洁问题时有发生。各级法院务必下更大力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鼓足干劲,狠抓落实,加强督察问效,确保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仗。


周强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全国法院向党中央和全国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立下的“军令状”,必须如期完成。要深刻把握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系统工程、实践工程和长效工程的定位,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把责任压实,着力补齐工作短板,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确保实现既定目标任务。


周强强调,要进一步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全面实现执行工作现代化。要加快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对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等的网络查控,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查人找物”能力,努力实现“一网打尽”。要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提高资金、设备、技术保障能力,加强日常应用和考核,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切实发挥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作用。要加强四级法院办案系统建设,提高运维保障水平,确保节点管理真正发挥作用,实现款物等重要数据的准确归集。要加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大力推进联合惩戒措施,积极协调、推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有关部门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


周强强调,进一步加强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要围绕提升执行案件质效开展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案件流程、“终本”案件、信访案件、执行案款、委托事项等的管理。要创新执行管理模式,强化信息化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管理水平。要推进落实执行工作独立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执行考核体系的导向作用。要建立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执行工作监督体系,开展好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消极执行、滥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对执行失范问题严格问责、严肃查处,以铁的手腕促进执行工作作风根本转变。


周强要求,要深化改革,勇于创新,推进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激发基层内生动力,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提高执行工作整体水平。要狠抓执法办案,努力提升执行到位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要深化执行公开,高度重视第三方评估验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争取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周强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要强化组织领导,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及政法委领导,积极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为解决执行难凝聚共识、汇聚力量。要加强执行干警人身安全保障,为敢于担当的干警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警负责,为公正司法的干警撑腰。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服务基层,为基层解决实际困难。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行干警的业务能力。要强化资金、设备、技术保障,为干警规范执行、强制执行、用信息化模式执行等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第六期“执行大讲堂”。为介绍推广各地法院执行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以执行指挥中心为平台,已举办五期“执行大讲堂”,受训干警达十余万人次,成为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工作经验交流学习的重要形式,取得良好效果。今天的“执行大讲堂”由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五大管理平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金平强介绍了浙江法院通过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竞赛”等活动促进解决执行难的做法。


周强指出,执行大讲堂的形式和内容都很好,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办好这项活动。要进一步总结各地法院工作实践,为大讲堂活动提供源源不断素材,为全国法院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全国法院要加强交流,互相学习借鉴,取长补短、查漏补缺,争取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要树立创新思维,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在执行机制、方式、手段等方面不断创新,进一步提升执行干警工作能力和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水平。




江必新指出,一年多来,为了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法院一道,制定工作纲要,协调第三方机构出台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创新制度机制,谋划改革举措,“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顶层设计已经初步完成。要切实抓好落实敢啃“硬骨头”,打通“中梗阻”,力戒“走过场”,避免“一团麻”,杜绝“大呼隆”,避免“闷头干”,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和部署要求向前推进。


江必新强调,要在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方面下工夫,在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方面见成效。要进一步完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严格把握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切实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执行工作的双促作用。要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效用,以保全促调解,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以保全促执行,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强执行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的联动,依法打击抗拒执行行为,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与威慑。要加强四级办案平台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全面实行网上办案,严格执行案件网上流转、网上审批制度,并加强执行案款管理,全面推进“一案一账户”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强化执行监督,畅通对消极执行的法定监督渠道,切实推进立案登记制在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中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申诉信访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江必新强调,要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妥善处置上做文章,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办理方面出实招。要严格执行终本规定,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要及时定期查询,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 42 37200 42 15791 0 0 2598 0 0:00:14 0:00:06 0:00:08 3138要及时恢复。要积极稳妥推进“执转破”工作,加强部门之间、法院之间的沟通协作,推动执行转破产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要加大执行救助力度,积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将更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多种途径扩充救助资金。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抓好银行存款查冻扣一体化功能的全覆盖,积极推进理财产品查控有关工作。要综合运用各种财产调查措施,充分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作用,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要大力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尽快制定网拍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网拍实施工作程序,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的权利。


江必新强调,主动拥抱现代科技,全面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切实提高执行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要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单独考核体系,注意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日常考核范围,合理设定考核对象和指标分值,严禁弄虚作假。要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审执分离等改革,为执行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提供能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要推进执行团队化模式改革,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积极推进中级法院协同执行制度,进一步发挥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在“三统一”管理体制中的枢纽作用,通过整合和统筹资源,帮助基层法院解决难题。


江必新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执行公开,加大执行公开的力度和范围,主动推送相关重要节点信息和执行措施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要进一步做好执行宣传工作,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让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预期回归理性,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如期实现奠定舆论基础。要进一步做好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与、见证执行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争取理解支持。


江必新强调,要牢牢抓住机遇,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确保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地生根。要继续抓好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重要改革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察。要画好落实的“施工图”,全面推行任务清单制度,明确工作的重点、目标、举措、责任人和时间表。要握紧督察的“杀威棒”,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专项巡查,认真做好评估验收相关工作,深化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关工作。要兑现“军令状”的承诺和责任,综合运用排名、派驻工作组、约谈、通报、问责、综治考评等手段,严格执行约谈机制,充分发挥综治考评的作用,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考核,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整改。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

66:最高法院: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67:搞明白了!最高法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68:有公式了!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69:终于搞懂了!高院: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71清晰了!最高院: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7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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