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把媒体一棍子打死就是一种正义?

2018-02-03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昨天正如本号刊文的《汤兰兰性侵案 该不该深究?》所言,案件引发的全民争议正在走向司法与媒体矛盾关系争论的老路,连报道该案件的澎湃新闻记者、新闻爆料人乃至媒体网站的报道动机都开始受到某些人的谴责。



   首先回到基本案情:2008年10月3日,正在读初一的14岁女孩汤兰兰向当地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信中,汤兰兰要求抚养其的“干爸、干妈”帮其伸冤,控诉其不满7岁时即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姨夫、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或轮奸,历时长达七年之久。其奶奶、母亲知情后,非但没有阻止,反而为施暴者提供帮助。


   2010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包括汤兰兰父母、亲属在内11名村民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罪名判处刑罚,生父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但一审宣判后,11名被告人集体上诉,均否认全部犯罪事实,二审法院2012年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被告人不断申诉,2014年及2016年,黑龙江省高院及省检察院曾两度驳回该案的申诉。


   今年1月30日,一篇澎湃新闻的《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把这起十年前宣判的,十余名被告申诉了八年之久的旧案推到了公众面前。


   该不该旧案重提,司法如何处理,网络声音分成了泾渭分明的两派。


   支持派认为,该案疑点重重:父亲、爷爷、叔叔、姑父等强奸自家孩子不合人伦常理,如果属实堪称“禽兽”,如果系错案,堪称司法悲剧;案件处理存在诸多疑点,如在案件庭审时,多人当场翻供,称遭到了刑讯逼供、诱供;强奸案中,被告人多为凭口供定案,其中两人系“零口供”定罪;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集体申诉多年等等。


   反对者则抓住了媒体报道涉嫌泄露未成年人信息,认为,案件经司法机关多次定性,媒体记者与代理律师把矛头对准了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为了赚流量、翻案,不惜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动机不良。甚至有自媒体喊出了严惩报道记者和涉事律师的口号,大有灭其口以儆效尤的声势。


   其实,这个案件无非两个可能:一是该案件确是近亲犯案,司法机关秉公处理,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另外一种可能就是轻信口供,存有瑕疵,可能是冤假错案。



   事件争议如此之大,将媒体与司法的矛盾关系再次摆到了民众面前。对于已经生效或者正在申诉、正在审理中的刑事案件,媒体是否有质疑的权利、报道的限度在哪里?从来都是存有争议的。


   在某些人看来,案件审判就是司法机关的事,媒体报道、民众热议就是干扰司法,施加压力,甚至有违 “非亲历审判者无案件评议权”的其主张。然而事实证明,聂树斌案、气枪老太案、贩卖玉米案,都是媒体报道后,才引起有权机关注意,案件最终得以公正审理的。


   媒体对于司法的评议从来不都是全负面的。于欢二审改判案、分享香蕉致死无责案、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无责案,包括本号转发的将重病老人抬进邻居家被砍伤定性正当防卫案,经媒体报道后,法院的公正审理获得了民众的一致肯定,法律、司法的形象在民众的热议中嶙然而起。


   记得于欢一审判决引发轩然大波后,央级媒体发出了《珍惜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的文章;今年1月25日,最高院周强院长在传媒专家座谈会上,提出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构建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格局,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可见,媒体监督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不排除某些人借助媒体达到歪曲引导民众的目的,而一次次的争议,民众对于媒体观点,也是越来越成熟。在“汤兰兰性侵案”中,媒体报道动机、报道的方式受到质疑,正是这种成熟的表现。另一方面,媒体的作用从来就是抛出话题,引发关注热议为目的,而背后的真相、案件的定性,从来都是有权机关的职责。


   能不能就因为媒体报道中的瑕疵,媒体人报道中存有的功利心理,给被害人带来的旧案重提的伤害,就否认媒体监督带给民众发声救济的这一渠道,否认媒体报道个案错误进而推动的司法纠错、法治进程?


   记得有张统计表,列明近年来冤假错案纠错来源,其中大部分是来自媒体报道吧。媒体报道自身需要的爆炸性、吸睛度,记者和律师报道报道案件的功利心,本不可避免,能因为这种功利心就废止了这一监督渠道?要知道,只存在一种声音的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


   如果媒体没有了提出异议的发声力量,还有其存在的价值吗?司法有义务避免媒体干扰,但媒体没有义务、也不该因为害怕“干扰”司法而主动停止发声;司法有义务引导舆论走向合理的法治轨道,而不是因噎废食,一棍子打死媒体吧。


          但愿那些主张媒体对案件闭口的媒体人们,没有遭受到、未来也不会遇到投诉无门,向社会求助的时候。


      往期文章:又一起恶性案件,媒体找法院要说法了


      往期文章:“捉奸被判刑”,那些高喊劝阻吸烟无责的看过来


      往期文章:阻碍高铁发车的女子,不光是自私更是法盲!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