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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法律?南宁律协<行业处分决定书>引争议

烟语法明 2023-12-27

今日,社交媒体对南宁律协对满律师的行业处罚决定书其中条款的适用,引发了争议,先看处罚决定书全文。

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满文勇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2〕第5号
投诉人:扶绥县公安局扫黑办,通讯地址:崇左市扶绥县空港大道。
被投诉人:满文勇,男,执业证号:14501201110289013,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21年5月28日投诉人以涉嫌违反律师执业有关规定为由向崇左市司法局投诉满文勇律师,因被投诉人所在律所归南宁市司法局管理,该案后由南宁市司法局转办本会办理,本会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该案,于2021年8月6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2021年9月14日本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日提交听证申请,本会于2022年2月28日向投诉人发出听证通知书,2022年3月11日举行听证会,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2019年4月,投诉人接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督导组转办的线索中,举报扶绥县东门镇葛村的黄叶初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问题,同年6月份投诉人已组织警力对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并反馈举报人办结完毕,2019年6月3日因黄叶初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4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9日,黄叶初到扶绥县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提供其涉及案件的证人林国东等证言材料复印件,称其看了举报人、证人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证言、举报内容不属实,其本人没有犯罪行为,要求再次调查处理。投诉人单位民警对黄叶初持有证人材料复印件的来源进行询问,黄叶初称其所持材料均由他的辩护律师满文勇(南宁市执业律师)提供。满文勇律师擅自将其代理案件的证人材料向案件嫌疑人披露或者提供,引发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举报人之间的矛盾,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律师执业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请依法处理,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查明的事实:
1.被投诉人满文勇系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经查,黄叶初所获取的相关案卷材料确系黄叶初本人在被投诉人代理该案期间从被代理人处所获取。被投诉人申辩其行为并未违反律师执业相关禁止性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条等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并不说明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件材料证据,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禁止性规定。
综上,本会认为: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十八、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被投诉人满文勇训诫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2年3月18日
附:相关规定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公开谴责;(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六)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上述处罚,部分律师在社交媒体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周泽拍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条等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并不说明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件材料证据,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禁止性规定。”——把证据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核对证据的一种方式吗?乱弹琴啊!
@张新宇1018:指控被告人的证据不向被告人提供,怎么核实?是给他们看完了律师就要拿回来,还是说看也不能看,所有证据都只能由律师口述?那被告人还怎么自行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权利如何保障?
@张新年律师:南宁律协错误处分律师,应予纠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件材料,以核对证据,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应再有争议!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都不应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缘于案件材料之外!
南宁律协曲解了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也违反了天理: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句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是个正常人,都能读懂这句话的意思!此处毋庸赘言。
其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件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该规定显然没有禁止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提供。
再次,从天理常情上讲,在证人普遍不出庭、物证普遍不到庭、甚至连同步录音录像都不移送法庭的案牍办案模样之下,办案机关要拿一堆“纸”来定人之罪,还不让人看看这些“纸”到底长的是什么样子,能说得过去吗?
一个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而核对证据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当事人自己核对!当事人本人显然有对案件证据材料的知情权,以确保其熟悉案情,保障其自我辩护权!
印象中,曾有北京律师因向当事人提供案卷材料,而被某地办案机关投诉,但被北京某区律协直接驳回。北京律协严格依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确认了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当事人的执业行为合规!
需要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是办案机关的责任!刑事诉讼,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避免冤假错案!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都不应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缘于案件材料之外!
多说一句,我目前正在办理的某诈骗案件,北京某中院直接将被告人提押到法院,专门安排时间让被告人阅卷。这样做,是对的。不愧为首善之区的人民法院!在此致以深深的敬意!
但试问,全国各地有多少法院能像这样严格执法办案呢?又有多少办案机关因辩护人依法让当事人核对证据而滥用职权、投诉律师呢?
我甚至有些质疑个别办案人员投诉律师的动机!如果你真的有信心把案件办成铁案,那就让当事人看看你们手中的铁证,又何足惧哉?!
最后,对南宁律协提出公开批评!律协本来是律师的娘家人,这样擅自曲解法律规范,错误处分律师,应当及时纠正,并应对该律协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以儆效尤!
@刑辩法师:不提供材料如何充分核实?口头核实和提供书面材料核实有何本质差异?自我阉割不可取,南宁律协当自强自尊自爱。
@宿迁律师刘录:同意!辩护不是空对空,核实证据是法定权利。律协随意解释和适用法律,是明显错误的。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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