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商

其他

最高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再审申请人梁某、金某、张某因诉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河区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15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某、金某、张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养殖场及附属用房系农用设施,用途有瑕疵但性质未变;其果树、水井、排水管线、厕所、大门、围墙等属于合法财产,沈河区政府违法强拆,应予赔偿。即使认定其所建库房和附属设施是违法建筑,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设材料也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属于赔偿范围。一、二审认定其不具有合法权益错误。请求改判酌定其损失数额。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本案中,梁某、金某、张某自述于2007年在集体土地上兴建养殖场,厂房面积2520平方米,2009年开始作为库房使用,期间经历多次扩建,至被拆除之前使用面积已经达到了9484平方米。梁某、金某、张某于2007年兴建养殖场期间,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搭建的与养殖相关的设施属于农用设施。但其于2009年开始改作库房使用至强拆行为发生时,早已经改变了农用设施的性质,期间多次扩建属于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同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面积总计为17亩,其中14亩系租用属临时使用,但梁某、金某、张某自述上述所建为砖混结构。一审法院经实地调查情况,并结合梁某、金某、张某陈述及沈河区政府提供的视频资料,认定上述建筑具有永久使用的特征,属于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沈河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国家赔偿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赔偿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本案中,梁某、金某、张某在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不属于梁某、金某、张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梁某、张某、金某的赔偿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均无不当。综上,梁某、张某、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梁某、张某、金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9月18日 上午 10:02
其他

最高法院部分岗位领导调整,指导司改多年的何帆升任审管办主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李剑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刘为波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任命郎贵梅(女)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免去于厚森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职务。上述中层领导职务调整的同时,据报道,最高法院的知名法官、也是中国法院十余年来司法改革的深度参与者何帆,此次调整升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资料图:何帆此前的2023年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三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围绕“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与网友在线交流。公开资料显示,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承担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司法公开、审判经验总结等工作。此外,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近年还新增了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指标体系管理、司法统计、数据会商等重要职能。最高法院官网的“机构设置”内容显示,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已经显示为何帆。公开资料显示,何帆今年46岁(1978年1月生),湖北襄阳人,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获刑法学博士学位。主要工作简历1999—2000年在武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处见习,2000—2003年在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工作。2006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其中,2006—2007年先后在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此后,何帆长期在最高法院原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任职,先后任规划处副处长、处长,主要从事司法改革调研、规划及方案起草工作。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任命何帆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研究室工作期间
9月18日 上午 10:02
其他

当着法官面删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罚款2000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基本情况近日,仁怀法院鲁班法庭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对是否只形成一张借条产生争议。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的情况。原告刘某在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质证时,短暂翻阅后一顿操作,竟偷偷将聊天记录全部删除。审判员发现后,原告刘某竟回复“不小心”。法官处理到底是“不小心”还是“故意为之”?“原告刘某,我们的庭审是同步录音录像,若不如实陈述,我们将调取录像查清事实真相并且会按照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法官,我看到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心里一紧张就删除了。”经审判员再次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原告刘某才支支吾吾地说道。刘某受到审判员严肃训诫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承认错误并当庭出具保证书,对擅自删除对方证据事宜进行检讨、道歉,同时请求法庭原谅。能原谅吗?肯定不行。当庭毁灭证据,破坏庭审规则,必须罚!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司法秩序,结合原告刘某的实际情况及悔过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法庭决定对刘某处以2000元罚款。刘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表示认罚,并主动缴纳了该笔罚款。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当事人故意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提醒:任何人都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转自:仁怀法院)当庭撕毁证据!罚: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近日,邵阳县法院依法对故意毁坏重要证据的当事人肖某作出《决定书》,决定对肖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事件回放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中,被告肖某对原告刘某提交的其书面承诺退还20万元的原件不认可,承办法官告知其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被告肖某要求再查看一次该证据原件。在查看证据原件时,被告肖某突然撕下其承诺退还20万元的证据原件并塞进嘴里,企图销毁证据,承办法官立即进行了制止。“你不认可证据,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你毁损证据原件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严肃批评教育了肖某并耐心释法说理。依法严惩鉴于肖某毁损证据原件的行为符合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综合其认错态度,邵阳县法院依法对肖某作出司法惩戒。法官说法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自身的诉求和观点,辱骂法官、当庭撕毁证据、伪造证据、抢夺卷宗等任何妨碍法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挑衅法律尊严的行为,都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当事人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极端手段,以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转自:邵阳县法院)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7日 上午 11:10
其他

中秋节收2000元购物卡被辞退,主张赔偿金能支持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号:(2019)京03民终11411号基本事实曹某于2017年3月16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总监理工程师。2017年12月6日,曹某收到了甲公司邮寄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由于曹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奖惩制度第二条第4项第7款,故我公司与曹某于2017年1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等费用一并结清,无任何纠纷)。关于解除原因,甲公司主张系曹某向施工单位索要物品财务,施工单位举报到甲方,甲方告到其单位,甲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关于曹某索要钱财情况说明》(显示:白盆窑首开华润城项目二标段总监曹某利用工作便利,于2017年9月在审批我单位进度款时故意刁难,并暗示索要好处,迫于压力我单位提出给1000元解决此事,但遭到拒绝,最终我单位在与曹总协商后给了曹总2000元。2017年10月在进度款审批时,曹总再次提出了索要财物要求,被我单位直接拒绝,特此说明!)。曹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其在仲裁时并未认可受过购物卡。一审法院向朝阳仲裁委调取开庭笔录,显示:“申请人质证:我不认可向施工单位索贿,是施工单位在2017年国庆节及中秋节的时候给我送购物卡,是行业内部不成文的惯例,我认为是施工单位故意陷害我,之后单位以此为由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表示同意……”。曹某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驳回曹某的仲裁请求。曹某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曹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曹某在仲裁时认可施工单位在2017年国庆节及中秋节为其赠送了购物卡,并主张该行为时行业内部不成文的惯例,在本案庭审时又予以否认,其前后陈述矛盾,未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其在本案中的陈述,甲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关于曹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属违法解除。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向朝阳仲裁委调取的开庭笔录显示:曹某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中明确表示,其不认可向施工单位索贿,施工单位在2017年国庆节及中秋节的时候给曹某送购物卡,是行业内部不成文的惯例,曹某认为是施工单位故意陷害他,之后单位以此为由向曹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曹某表示同意。一审法院结合甲公司提交的《关于曹某索要钱财情况说明》,认定甲公司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曹某在一审及二审中对于其在仲裁委中的陈述不能合理解释,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曹某的调查取证申请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并无关联,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曹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7日 上午 11:10
其他

陈育霞,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委9月16日消息,日前,惠州市纪委监委对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陈育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陈育霞(资料图)经查,陈育霞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公权私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陈育霞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惠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育霞开除党籍处分;由惠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今年6月28日消息,陈育霞在任上被查。公开信息显示,陈育霞曾任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法定代表人,后任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根据惠州仲恺高新区党工委统一部署,2023年3月9日至5月31日,区党工委第二巡察组对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党组进行了巡察。2023年7月31日,区党工委第二巡察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成立于2013年,是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为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的统一规范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两天前的9月14日消息,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处级干部文绍良被查。他长期任职仲恺高新区,历任仲恺高新区区委常委、区管委会副主任、区宣教文卫办公室主任,仲恺高新区委副书记、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党委书记、园区管委会主任,仲恺高新区政法委书记等职。版权说明:来源:政事儿
9月17日 上午 11:10
其他

央媒:“近亲繁殖”已在国有单位泛滥成灾

“近亲繁殖”在某种程度上将职位变成了家族世袭的“领地”。在这样的环境下,外部优秀人才往往被边缘化,根本无法进入这个圈子。长此以往,不仅损害了组织的公信力,也打击了社会对公职机关的信任。
9月16日 上午 11:32
其他

省公安厅内鬼(正厅级)获刑7年!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732发,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保留正厅级)陈罡日前获刑7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9月12日,黔南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原组长陈罡受贿、洗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对被告人陈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陈罡非法持有的5支枪支及732
9月16日 上午 11:32
其他

入库案例: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认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入库编号2023-06-1-178-002高某路过失致人死亡案——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认定关键词
9月16日 上午 11:32
其他

狗咬人被踢伤,狗主人索赔6万元!法院判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去年年初,家住北京房山的刘女士搭乘电梯下楼的时候,被同楼居民王女士牵着的宠物狗咬伤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次意外竟让她经历了两起官司。电梯里被宠物犬咬伤,一场意外两起官司事发小区楼道内的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早上7点多,刘女士正在等电梯。电梯门打开后,刘女士刚准备进去,却停顿了一下。随后,她再一次走进电梯间。几秒钟后,刘女士扶着自己的小腿退了出来。这是发生了什么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9月16日 上午 11:32
其他

最高院: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凡靓,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孔凡靓因与被上诉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2019)新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凡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魏宏渊,被上诉人新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韬、王远到庭参加诉讼,中银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凡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孔凡靓诉讼请求;2.由新盛公司、中银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孔凡靓就案涉房产已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一审判决适用该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支持孔凡靓的诉讼请求错误。另,孔凡靓已全额支付购房款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一审判决对此未予确认错误。新盛公司辩称,孔凡靓所购的六套房产并不在案涉查封房产范围之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孔凡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不得执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8单元20层20071号、20072号、20076号、20077号、20086号、20087号房屋,并解除对上述房屋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2.依法确认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第8单元20层20071号、20072号、20076号、20077号、20086号、20087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孔凡靓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新盛公司、中银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5年1月13日,孔凡靓与中银公司签订六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ZY-GF-158、ZY-GF-159、ZY-GF-160、ZY-GF-161、ZY-GF-162、ZY-GF-163),将中银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第8单元20层20071号、20072号、20076号、20077号、20086号、20087号房屋出售给孔凡靓。以编号为ZY-GF-158合同为例,双方约定,孔凡靓购买中银公司建设的中银城市广场商品房第8单元20层20071号房,建筑面积64.22平方米,单价7600元/平方米,总金额488072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款;商品房用途为:商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5年5月1日前交付;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银公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同时,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他五份合同除对所购房屋房号、面积及单价的约定存在区别外,其余内容均一致。上述六份合同共计价款3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孔凡靓向中银公司支付房款100万元,其中现金3万元,POS机刷卡97万元。中银公司向其出具收据确认收到100万元及210万元承兑汇票,收据均加盖中银公司财务专用章。2.新盛公司与中银公司、杨岩森、赵心、浙江**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盛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并于同年1月20日对中银公司名下呼国用(2008)第00137号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ABCD楼的相关房产办理了财产保全,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新盛公司与中银公司、杨岩森、赵心、华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上海二中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驳回中银公司管辖权异议。中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一审法院处理。一审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后,在审理期间,新盛公司因案涉查封财产即将到期,提出继续查封(保全)申请,请求继续查封中银公司名下呼国用(2008)第00137号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ABCD楼的相关房产,由新盛公司的母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函形式为该财产提供担保。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新民初6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中银公司名下呼国用(2008)第00137号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ABCD楼的相关房产。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7年1月17日向一审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继续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其中包含中银城市广场8单元20层的全部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3.孔凡靓针对新盛公司的诉讼保全行为提出保全异议复议申请,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新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孔凡靓的异议请求。孔凡靓遂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孔凡靓于2019年11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杨岩森、赵心、华厦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或影响其合法权利,而提起的排除对该标的物执行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孔凡靓作为执行案外人以其对案涉被查封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停止相关诉讼保全查封和执行行为,故孔凡靓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关于新盛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民事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指与原告是否属于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被告是否是与原告属于连带主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判断主体是否适格,需审查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孔凡靓与中银公司之间订立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孔凡靓购买案涉房产。而新盛公司因与中银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诉讼案,新盛公司向相关法院申请保全中银公司名下相关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新盛公司虽辩称其保全房产范围内未包含孔凡靓所购买房屋,但根据一审庭审中查明事实,中银城市广场项目中仅有一个单元是以数字8进行编号,该单元20层的全部房间均已被新盛公司申请查封。且根据孔凡靓提交的所购房屋平面图可以证明该所售房产在8单元20层的具体位置,新盛公司虽然对该房屋平面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可以确认新盛公司申请保全的中银公司名下房产中包含孔凡靓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房屋。现孔凡靓以其所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新盛公司保全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新盛公司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系适格被告。新盛公司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符合事实,且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新盛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二、关于孔凡靓所提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关于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则是关于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上述两条系在买受人对所买受的不动产权利保护与金钱执行债权人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对正当买受人合法权利的特别保护之目的而设置的特别规则,该规则实质上是以牺牲金钱执行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而确立的,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增加了被执行人和执行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恶意串通逃避强制执行的道德风险。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认定执行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时,应当对与法定要件相关的事实从严审查、严格把握、慎重认定。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孔凡靓与中银公司在2015年1月1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相关合同款项,中银公司亦向其开具了收到其购房款的收据,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孔凡靓在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中银公司应在2015年5月1日交付案涉房屋,但由于该房产于2015年1月20日已被上海二中院予以查封,中银公司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其交付房屋义务,故孔凡靓未能实际占有该房屋,亦未取得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孔凡靓对登记在中银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要求案外人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的条件,在此情形下,即便孔凡靓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也仅是依据买卖合同取得的债权,而非物权期待权,故孔凡靓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亦尚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一审法院对孔凡靓要求中止对案涉房屋诉讼保全查封执行行为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虽然孔凡靓主张本案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但该条规定的是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是针对所购商品房用于自住且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房屋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且孔凡靓一次性购买六套房屋的做法亦与其自行居住的主张相矛盾,故本案不具备适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三、关于孔凡靓所提确权之诉能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据此,孔凡靓有权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确权,新盛公司辩称确权之诉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孔凡靓虽然与中银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其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故孔凡靓依据买卖合同仅享有请求中银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但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故孔凡靓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孔凡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00元(孔凡靓已预交),由孔凡靓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孔凡靓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查明事实,新盛公司与中银公司、杨岩森、赵心、华厦公司合同纠纷案中,经新盛公司申请,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对中银公司名下呼国用(2008)第00137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相关房产办理了财产保全,其中20层查封的范围为1-25号房产。在上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时,法院又根据新盛公司的申请办理了续封手续,孔凡靓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新盛公司辩称其申请查封的系20层1-25号房产,根据孔凡靓的购房合同显示,其购买房产的房号为20层20071号、20072号、20076号、20077号、20086号、20087号,故新盛公司并未申请查封孔凡靓所诉房产。经查,根据孔凡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20层平面图及中银公司所作广告的20层平面图显示,20层整层共计25套房产,新盛公司总计查封了该层25套房产,系整层查封,孔凡靓所诉房产位于20层,包括在被查封房产范围之内。新盛公司该辩称意见系因中银公司对20层房产的编号与房产管理部门的编号不同导致,且新盛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层除25套房产之外还存在其他房产的事实,故其该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孔凡靓虽然与中银公司已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了购房款项,但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15年5月1日之前,即2015年1月20日,执行法院已对案涉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在法院查封之前孔凡靓并未合法占有该房产,更未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据此未支持孔凡靓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妥。孔凡靓上诉认为一审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错误,本案应适用该规定第二十九条确认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根据孔凡靓与中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案涉房产的用途为“仅作商业使用”,并非用于居住。孔凡靓上诉主张其购买上述房产系为了居住,该主张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用途矛盾,亦与其一次性购买六套房产的行为相矛盾,且二审庭审中,孔凡靓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并非呼和浩特市,据此本案亦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孔凡靓主张适用该条规定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孔凡靓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中银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孔凡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孔凡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9月16日 上午 11:32
其他

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收家属80万帮忙改判无罪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6日 上午 11:32
其他

北京警方破获一起律师与嫌疑人合谋虚构纠纷虚假诉讼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13日,澎湃新闻从北京东城警方获悉,近日东城经侦支队成功侦办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该案中多名嫌疑人互相串通,共同合谋,采用假结婚、假离婚、伪造借贷关系,虚构抵押合同等手段,利用法院达成司法调解,进而强制执行,以达到其目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抵押借款等方面尤其突出。据警方介绍,参与虚假诉讼众人中,有的是夫妻关系,有的是多年好友关系,有的是同事关系,甚至作为法律精英的律师也参与共谋。案情显示,2023年8月,东城经侦支队接法院转来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经对诉讼材料认真梳理,民警梳理出涉案相关的十余起诉讼,涉及东城、大兴、丰台、北京二中院等法院。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王某、谢某某夫妻两人于2016年将两套房产卖给了亲戚,当时未签订纸质合同,后谢某某反悔卖房。为达到要回房产的目的,谢某某不惜铤而走险,动了虚假诉讼的歪脑筋,采用了假结婚过户、假借款,用房子作抵押、炮制多笔转账流水等多种手段来欺骗法院,骗取法律文书。“让人惊讶的是,执业律师尹某也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其在明知虚假的前提下,竟多次为谢某某出谋划策,最终被侦查员发现了马脚。”东城警方表示,目前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进一步审查起诉。“诉讼人维护自身权益应通过合法途径,不要采取虚假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不要尝试以身试法。”警方为此提醒,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纪律。律师朋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以上转自:澎湃新闻)阅读链接:律师参与虚假诉讼案例2022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律师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被处罚的典型案例,提醒各位诉讼参与人从案例中吸取教训,依法诚信诉讼。一、隐藏关键证据,规避仲裁程序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A律师是原告冯某的诉讼代理人。冯某表示其与前男友王某恋爱期间,曾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借给王某225万,但王某一直未偿还,后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冯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债务。法庭上,A律师表示被告王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欠款225万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在法官询问被告王某有否出具过借款凭据时,声称借款凭据因被王某撕毁而无法提供。法官多次告知法庭纪律以及说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及其律师均保证如实陈述,原告冯某还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其后,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曾向原告冯某出具《借款凭据》,凭证上明确记载了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还约定了仲裁条款。更离谱的是,该《借款凭据》竟然一直掌握在A律师手中!法官立即要求冯某和A律师就《借款凭据》的情况进行解释原告冯某:当初A律师看过证据后,认为《借款凭据》有瑕疵,还涉及仲裁,若提交仲裁处理的话费用更高,就建议我先向法院提起诉讼。A律师第一次说法:这个嘛,双方之前确实没有对每一笔借款都出具借据、借条。这个《借款凭据》是后来补签的,只是对之前借款的结算,严格来说不算借条。考虑到当时王某已经出现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就先赶紧起诉了。A律师第二次说法:哎呀,这个《借款凭据》因为原告冯某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所以尚未生效,与本案的民间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仲裁条款也与本案无关,就没有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处理法院认为,原告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法官说法本案中,《借款凭据》是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借贷凭据,亦是证实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确立最为直接的关键证据,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会直接影响到法院依法裁判的结果。《借款凭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更直接决定了争议解决的主管分工与权限,原告本应在起诉时即将此证据予以提交。A律师本应积极引导原告诚信诉讼、还原事实真相,但却引导当事人刻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关键证据,且前后解释自相矛盾,存在虚假陈述的明显故意。A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妨害了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二、炮制虚假合同,意图虚假调解在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泰某公司起诉称与元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并为元某公司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却遭元某公司拒绝付款,要求元某公司支付服务费265万元及违约金。法庭上,双方均对《技术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和服务内容、拖欠服务费的数额予以确认,而且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此后,经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工作,并要求泰某公司补充提交已实际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的证据。此时,泰某公司却以元某公司已确认欠款为由,拒绝补充证据,要求法院直接按元某公司确认的欠款判决支持泰某公司诉请。经办法官明确告知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后,泰某公司才告知法官,《技术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是虚构的,并未实际履行;其与元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与案外公司有其他纠纷,为了所谓快速“一揽子”解决纠纷才签订了这么一份假合同。而这个证据假、法律关系假的彻头彻尾“假官司”,竟然是原告律师B主导撺掇炮制的!法院处理法院认为,原告泰某公司、被告元某公司隐瞒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申请法院组织调解,直到知道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时才告知法院事实真相;B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参与虚假合同的签订磋商,刻意隐瞒真相提起诉讼。三者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客观上妨害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扰乱诉讼秩序。原、被告双方及B律师均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承认错误。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两公司分别罚款6万元,对B律师罚款3万元。事后,各方依法交纳罚款,均未申请复议。法官说法B律师组织促成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虚假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依虚假合同起诉至法院,在开庭时均未如实陈述,并申请法院调解。若法院未经严格审查即按双方确认的“事实”出具调解书,后果将不堪设想,不但可能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来源: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版权说明:文章来源:烟雨法明综合澎湃新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9月15日 上午 11:18
其他

男子进邻居家持刀伤人被“反杀”,公安及检察院:属正当防卫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年1月,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发生一起命案,谢某和邻居发生冲突,打斗中谢某进入邻居家中持折叠刀刺伤两人,之后被邻居三人“反杀”。之后,当地公安局认定邻居三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做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死者母亲:儿子进入邻居家后被“反杀”,两家人因建房一直有纠纷谢某母亲唐女士告诉记者,当时骆某持续辱骂自己儿子,于是儿子和她发生肢体冲突,并在推搡中进入骆某家中。这时听到家中孙子大哭的声音,就先回家照看孩子。几分钟后她返回骆某家时,发现儿子已经被骆某和骆某儿子、儿媳三人制服,骆某正持刀砍儿子,并声称要把自己一起砍死。唐女士看到儿子的衣服凌乱,裤子都掉下来了。唐女士说,自己被威胁后连忙回家报警,在警察到来后一起回到骆某家中。此时,她看到现场有血迹,儿子趴在地上,之前凌乱的衣服又被穿好。和警察同时来的医生表示,儿子心脏停止跳动,已死亡。唐女士称,那把刀并不是儿子随身携带的,她不知道是从哪儿来的。并表示,她和骆某两家因为建房问题一直存在一些纠纷。邻居:对方进家中持刀杀人,三人为自救才“反杀”9月10日晚,记者联系到唐女士的邻居骆某,她和丈夫讲述了当时的经过。骆某说,她丈夫早上骑三轮车准备出门摆摊卖水果时,谢某挡路不让她丈夫走,双方发生争吵,自己报了警。谢某当时拿着个袋子,刀就在袋子里。骆某丈夫则表示,这就是正当防卫,如果不砍死对方,自己全家都要被谢某杀死。妻子被刺了9刀,受伤很重,住院很多天,至今还有后遗症,伤口处时常感到疼痛,儿子也被谢某刺了5刀。事情已经过去8个多月,自己一家一直在外面租房住。骆某丈夫称,两家并没有什么矛盾,谢某好吃懒做,一直想称王称霸,村里人都不敢跟他说话。几年前的那次冲突,自己并没有和他吵闹就被他打到轻伤,谢某也被判了刑。骆某丈夫表示,那件事后他可能一直不服气,想报复自己一家人。谢某的尸检报告显示,谢某系遭他人使用易于挥摔砍击的锐器(如菜刀类)多次砍击致全身多处裂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报告还显示,谢某头颈部有44处损伤,除了14处外,其余损伤均为创缘整齐的创口。谢某的上肢和下肢还分别有12处和3处损伤。公安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不追刑责2月4日,唐女士收到宁远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骆某三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唐女士称,之后的刑事复议、市公安局复核、县检察院审查,均支持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8月5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显示,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宁远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对此,谢某代理律师林小兵认为,不管最后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警方至少应该立案调查。谢某母亲认为,杀害自己儿子的人应该承担责任。(以上来源:红星新闻)阅读链接: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原防卫制度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具体务实管用的适用规则。比如,该意见第11条规定,要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制度是一种私力救济权,为了避免私力救济权利被滥用,我国法律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构成要件。(一)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为了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有真实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发生,这些行为可能包括犯罪活动或者违反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是基于个人主观臆断的。(二)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制度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连续性与现实性。在判断这一条件时,需要综合考察不法侵害的性质、持续时间、是否有实际的中止以及防卫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通过这种方式,既能保障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正当防卫权的滥用,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三)要具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建立在保护合法利益,包括国家、公共或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免受不法侵害的前提下。缺乏此目的的所谓防卫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四)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行为应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避免对无关人员造成伤害,且可以包括对抗使用犯罪工具的加害者以阻止侵害。(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合理性和适度性的标准,确保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必要性、防卫行为的强度、后果、使用的手段、以及行为人所处的具体环境和主观状态都是判断防卫是否适度的重要因素。法律要求防卫行为不仅要适合具体情况,还要符合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以平衡个人自卫权利和防止权利滥用。法院会根据这些标准和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防卫行为是否适当。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点司法实践中,进入司法视野的正当防卫案件一般都是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则是关键要素。(一)是否防卫过当的认定
9月15日 上午 11:18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一锤定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某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与王某海、王某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案件索引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433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某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裁判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霖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某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成再审申请人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海、王某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鲁民终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典型的民事案件,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审理,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二)王某海、王某成已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妨碍其继续承担其他民事侵权责任,其民事侵权责任不应免除。(三)在刑法体系和侵权法体系中,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属于物质损失,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被害人李英杰人身权利受到王某海、王某成犯罪侵犯。在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海、王某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2017)鲁0211刑初315号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嗣后根据李某华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另行提起本案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对本案进行裁判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某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李英杰的被扶养人殷某贞生活费,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入死亡赔偿金,不再单独列项判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
9月15日 上午 11:18
其他

最高院:当事人未选择中国邮政EMS而以私营快递公司的邮件向法院寄送上诉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一审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时采用申通快递邮寄上诉状,由于法院不收取私营快递公司邮件,产生了寄送时间上的延误。邮寄寄送上诉状,一般以邮戳显示的时间为上诉时间,虽然被告并未使用中国邮政EMS快递,但其使用申通快递寄送上诉状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人民法院内部工作规定,不收取外部私营快递导致上诉状收到时间较晚,并非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且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裁定,未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15日 上午 11:18
其他

司机撞死人无刑责,行人获刑两年半,为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文章来源:央视新闻、人民网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骑电动车的受害人摔倒,进而被轿车碾轧致死。法院判定轿车司机无刑责,闯红灯的行人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近日,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法院为何这么判?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法院判处行人犯交通肇事罪今年5月,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周某小跑着闯红灯穿过马路。周某在路口走了约5米时,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二人发生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车道内有一辆在路口等红灯的越野小轿车,此时刚好绿灯放行后起步,碾轧了倒地的林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林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当天离世。事发后,行人周某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当天中午投案自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越野车驾驶员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晓洁: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还有一个加重情节,就是他在看到被害人遭机动车碾轧过后,并没有立即报警或者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因为害怕逃走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司机撞死人无刑责法律依据是什么?说到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横冲直撞的电动车、超速或超载的卡车、轿车。但法官解释,谁违法谁担责,行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所有的交通参与人员,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可能有些人以为行人或者是非机动车驾驶员不会造成多大的人员伤害,但其实不是,只要在道路上行走、行驶,都会对别人造成潜在的危险。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法院判决书,都认定越野车驾驶员刘某无责。法官解释,谁更守法谁的责任就更低,尤其是完全守法的一方。比如说,守法方碰到了违法的相对方,哪怕相对方受到了伤害损失,守法方也不会构成刑事责任。可以看出,这份法律判决澄清了一个认识误区,不是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会犯交通肇事罪,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参与交通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都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谁弱谁有理?行人和机动车各自应承担哪些责任?保护弱者、以人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权上处于弱势,基于人道精神,一般来说机动车要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但并不是说行人、非机动车就不用承担责任,在司法审判中更不能谁弱谁有理。那么,该如何看待行人和机动车的路权关系?法律专家岳屾山解释,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更严格,如果这个义务没尽到,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正常行驶,行人突然蹿出来,然后对行人造成了损害,就不可能要求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所以行人不能为所欲为。但要注意的是,在现有交通规则下,行人比机动车享有更多的权利,包括机动车要礼让行人。这是法律的要求,而不仅仅是礼仪上或道德上的要求。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5日 上午 11:18
其他

法院副院长被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9月15日 上午 11:18
其他

收费1.5万元,一个失误,要赔近150万!最新:涉事律师已被劝退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原仲裁判决生效。当事人以此起诉律所,法院二审判律所赔偿147万余元,相关判决书引发热议。9月10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考虑向法院申请再审,涉事律师事发后已被律所劝退。”广东省律协为所属律所及其执业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律所的赔偿可否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案件比较复杂,有同事在负责跟进”。因小小的疏忽,一宗律师费仅1.5万元的案件,最终却导致律所面临147万余元的赔偿。这笔巨额赔偿,是如何界定的?(二审判决书)媒体此前报道,这份被热议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盈科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判决书提及,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关于盈科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的问题。首先,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盈科律师事务所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盈科律师事务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并通知杨某相关诉讼事务的义务。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有效证明盈科律师事务所收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杨某缴费;而案件因未及时缴费最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这一结果与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义务未尽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涉案行为构成了违约,并无不妥。其次,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导致杨某丧失了在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盈科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据此,二审判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9月10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考虑向法院申请再审,涉事律师事发后已被律所劝退。”《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资深律师李庆(化名)告诉记者,“再审就是针对于法律适用错误、又有新的事实,或者事实认定错误,抑或是程序上有比较大的问题,如法官受贿,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再审。”据其所知,“很多案子的当事人在终审败诉后会继续申请再审,被法院改判几率通常比较小,但还是有少数案子获得改判。”律师张华(化名)将判决书打印出来警醒自己这份判决书为律师行业敲响警钟。年轻律师张华(化名)告诉记者,广东省律师协会为协会所属律所及其执业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这个案子应该可以赔偿一部分”。为了引以为戒,他特意将该判决书全文打印出来,放在办公桌作为“执业风险提示”警醒自己。记者从广东省律协会员福利平台获悉,2013年以来,广东省律协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律师协会投保成功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和推行覆盖全省、惠及广大会员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一投保制度,承保单位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官网显示,因律师的以下行为造成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包括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保险人未及时代办理财产保全续封,或未及时代缴纳案件受理费;被保险人从事律师见证业务。若一个案件适用上述两个不同的免赔额,则以适用的两个免赔额中的高者为准。报案要求提及,被保险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得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联络人咨询并按要求及时报案,并跟进案件进展。面对高达147万元的赔偿,涉事律所和律师能否获得保险理赔?记者联系了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其回应,“案件比较复杂,我们同事在处理,具体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定。”事发后,相关部门也关注并介入处理此事。9月5日,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工作人员曾向记者透露,“事发后,关于律师管理的工作肯定会加强。”9月10日,针对此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回应,“我们这边会由主任级别的领导去处理这件事,现在没有任何可以对外回复的事。”(图文来源:锦观新闻)版权说明:来源:深圳微法务
9月14日 下午 1:36
其他

法院判决:工伤部门要求劳动者先去确认劳动关系,违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可以依法予以中止。行政机关的中止行为一般属于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构成拖延履职或者拒绝履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基本案情陈泽六因在木工作业时受伤,向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因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其与陈泽六不存在劳动关系,綦江区人社局遂口头告知陈泽六就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在陈泽六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工伤认定,待其提供相关证明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陈泽六收到该中止通知书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对是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具有选择权,在当事人拒绝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綦江区人社局在陈泽六明确表示拒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下,径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实质是怠于履行调查、核实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拖延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导致陈泽六的工伤认定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故判决撤销涉案中止决定,并责令被告重作。典型意义行政程序中止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在出现法定特殊情形时,避免时间限制给查明事实带来影响,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止制度仍是法定期限的计算规范,是约束性规定,而不是行政机关随意改动法定期限的权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误解了其制度设立的初衷,将中止制度作为随意把握法定期限的依据,不时出现滥用的情形,中止制度就从约束变成了权力,成为行政机关规避怠于履职风险的重要手段。当中止行为不具备法定要件,导致行政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版权说明:来源:重庆五中院
9月14日 下午 1:36
其他

行为人不同意女方的开房要求,在路边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2019)京02刑终51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堡北里丽景湾国际酒店宿舍(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羁押,2018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同煜,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8)京0106刑初1013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审阅了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系情人关系,当时存在感情纠纷。2018年7月初,李某在张某驾驶的汽车上偷偷安装GPS定位设备。2018年7月16日夜间,李某根据定位设备在丰台区南苑三营门航天公司附近找到了张某,后二人在马路边谈及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张某违背李某的意志,在航天公司附近路边的一墙角处,强行搂住李某,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李某继续和张某谈二人感情之事,张某让朋友开车过来,然后乘车离开,李某随后(当晚23时许)到南苑镇派出所报警。2018年7月17日,民警到张某的单位将张某传唤到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我与张某认识有两年了,是男女朋友关系,之前一起租房住,后来分开了,现在有半个月没见面了。我找不到张某,在2018年7月初的时候,我在网上买了一个GPS定位装置,偷偷装在了张某的左侧后车镜上。2018年7月16日下午,张某用微信和我约好在十里堡见面,但是他没有如期赴约,我很生气,就跟着定位导航到了南苑航天部二院门口。当时他和朋友在航天公司门口的一个小饭馆内吃饭。我到了饭店后,张某朋友就走了,我与张某一起吃饭喝了点啤酒。张某结账后,我们出门到了附近的路边便道上。路上我一直在和张某谈我们的感情问题,还向他要我引产花的钱,他说等有钱再给,我们发生争吵。之后张某说要与我在路边做爱,我说去开房,在路边不行,但张某就强行搂着我,把我的裤子和内裤脱了,那是在马路边的犄角。我反抗抓住他的手,不让他动,但我没有他的劲大,我俩就在路边撕扯。我没能反抗过他,我喊着让他滚。后来他从背后搂着我,从我身后将生殖器插入我阴道,他是否射精我不清楚。完事后他提上了裤子,我也把裤子穿好。之后我们又边走边谈我们的感情问题,还有我引产的钱,后来谈了多长时间我也不知道,当时下雨我们两个人都被雨淋湿透了,他叫朋友开车过来把他接走了,我在后边追车没追上,我就报警了。2.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和张某是老乡。2018年7月16日晚上19时许,张某开车过来找我吃饭。我们见面后,张某说他的汽车被人装了定位,但不知道是谁装的。后来我们就去丰台区三营门老成都家常菜吃饭。吃了40分钟左右,来了一名女子,大约30多岁,来了就坐在我们桌子旁,我就问张某是否认识她,那名女子说认识,张某让我先回去,我就走了。走的时候,张某说他的一个朋友金鹏一会过来,让我在单位门口等他,到时他会联系我。后来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张某的朋友金鹏过来了,但我们打不通张某的电话,我就和他一起在车上等张某。半夜金鹏打通了张某的电话,张某让金鹏在大红门南路接他,我们就一起过去了,接上张某后就回我的住处休息了。3.证人于某的证言:我是张某的妻子,我知道张某和李某的事情。2017年年初,张某亲口向我承认他和李某有关系,一起租房住,还发生了性关系,当时我刚生了小孩,张某向我保证他会和李某分手,好好跟我过日子。2017年11月份,我接到李某发的短信,内容大概是她向我挑明她和张某的关系,让我跟张某离婚,我非常生气,就去北京找张某。到北京后,李某还是一直给我发短信,有时还给我发她和张某性交的照片。我跟张某谈,张某说他跟李某肯定会分开,但是需要我给他时间,因为我和张某已经有了三个孩子,我当时就同意了。2018年年初,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怀了张某的孩子,让我跟张某离婚。之后我问张某李某是不是怀了他的孩子,他没有说话,我就跟张某提了离婚,但张某不同意。2018年4月份,张某跟我说李某已经把孩子流产了。后来李某一直缠着张某,张某不愿意见她,她还去张某公司和家门口堵着张某,有一次她找过来,我跟着张某一起去见她,李某一直说张某对不起她,一直到了凌晨2、3点钟她才走。之后张某就没怎么回过家,晚上有时候在车里睡,有时去朋友家住,想办法躲着李某。到了2018年7月中旬,张某就因为强奸被拘留了,但具体什么情况我不清楚。4.被害人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李某与张某在案发前存在感情纠纷。李某在2018年7月15日下午至7月16日晚上21时许期间与张某在微信上联系的相关内容,主要是李某与张某交涉感情问题,部分内容中李某有侮辱性词汇。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丰台区南苑三营门航天公司外的路边,航天公司外北侧路为东西走向的警备东路,警备东路南侧可见一个豁口,豁口西侧为人行便道,豁口东侧由北向南依次为人行便道和自行车道,豁口西侧的人行便道上可见一个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南侧是一道东西走向的围墙,该围墙与公共厕所的东墙形成一个直角墙角,中心现场位于公共厕所东墙外墙角处。中心现场勘查所见,地面有**团白色纸巾,距离南侧围墙0.3米,距离西侧的公共厕所东墙0.5米,实物提取该纸巾。后附现场勘验制图1张、照片6张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份。6.南苑镇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7年7月17日,南苑派出所女民警对李某提取了颈部和外阴部擦拭棉签,提供给刑侦支队技术队。在南苑派出所内,李某向刑侦支队技术队民警提供了案发时所穿的内裤一条。7.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02号(李某阴棉)、06号(纸巾)、07号(李某内裤)检材检出STR分型,与张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3×1021。8.南苑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证明:2018年7月16日23时许,李某向南苑镇派出所报警称被张某强奸,7月17日15时许,民警到张某的工作单位将涉嫌强奸的张某刑事传唤至丰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9.南苑镇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案发后民警到现场进行走访,未发现相关证人。10.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的主体身份情况。1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我和李某是情人关系,有两年时间了。2018年7月16日18时许,李某一直打电话说要见我,因为我们当时正在闹分手,我不想见她,就自己去丰台区三营门附近找我朋友张某吃饭。吃饭的时候,李某还是一直给我打电话发信息问我在哪里,我没告诉她。到了22时许,李某通过她安装在我车上的定位器,到我吃饭的地方找到了我。我让张某先走,李某坐下来吃了点饭,之后我陪她喝了会酒,聊到了我们分手的事。聊了几句,我就结账要走,从饭店出来后,李某就一直跟着我。我问她要怎么样,她让我离婚,我不同意,她就说要耗我一辈子,要把我们俩的事都说出去。然后我又沿着警备东路一直往西走,她还是跟着我,我问她到底想怎么样,她说就想让我陪着她,还说她没地方去,我问她让我去哪里陪着她,她说开房陪她。这时我们向西走到了一个红绿灯附近,旁边是个垃圾站。我不想让她再跟着我了,我就对她说:“想让我陪你做爱,就在路边做,做完就走。”她不同意,一直要求我和她去酒店开房,我不想去,我就在马路边开始抱她,还摸她的胸部,亲她的脖子。她推我,不让我碰她,我又从她身后抱住她,用手摸她的胸,她挡着不让我碰,我就用右手抓住她的两只手,继续摸她的胸部和阴部,之后我用左手将她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处,把她顶在墙边,从她身后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大约一两分钟后,我射精了,射在了她的阴道里。她拿出纸巾,我把纸巾拿过来擦了我的生殖器。之后我们各自提上裤子,继续沿着马路走,还是聊分手的事情。后来下雨了,她还是一直不让我走,让我开房陪着她,后来我趁她不注意就跑了,躲在附近的一个男厕所里。之后她到男厕所找到了我,还是说我对不起她之类的话,我实在摆脱不了她,就直接跑了。李某不同意跟我在路边发生性关系,她一直说让我跟她去开房(就是她让我开个酒店房间跟她发生性关系),但我不愿意去开房,所以就想在路边。我没有对李某打骂,就是抓住她的手不让她反抗。我不欠李某钱,但我答应过给她2万元,是打胎的钱,但我当时没有钱,我有钱了就会给她。我知道错了,我不应该强行跟她发生性关系。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某的上诉理由为,系被害人找到其并主动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张某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不具有强奸被害人的企图,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强奸案件有本质区别,张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张某系偶犯、初犯,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张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认定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经审核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张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张某所提系被害人找到其并主动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系因感情纠纷主动找到张某,并明确拒绝在路边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对此亦曾供认。张某在路边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李某的意志,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张某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不具有强奸被害人的企图,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强奸案件有本质区别,张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与李某确存在感情纠纷,但案发当天张某强行与李某在路边发生性关系,违背了李某的意志,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所提张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系偶犯、初犯,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了张某的以往表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张某不具备再予以从轻处罚之事由,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9月14日 下午 1:36
其他

首例:夫妻负债928万,法院宣告破产!三年后没还完可申请免除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文章来源:央视网综合羊城晚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卫视深视新闻“本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破产。”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裁定书,这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宣告债务人破产,是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也是债务人免责考察期的开始。考察期届满后,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郭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自1998年起,郭某某、李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开设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2009年,毛巾店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的存货被烧毁,夫妻俩与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提起仲裁和诉讼,但均败诉,店铺未再经营。2012年夫妻俩重新开店,每月租金1万多元,但生意欠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自2012年至2023年间,夫妻俩陆续向亲戚朋友、各类平台、银行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及维持店铺经营……由于无法支付店铺租金,店铺不得不关闭,并于2023年10月注销。两人的负债共928万余元。郭某某、李某某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两人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核查发现:郭某某目前无工作、无收入,处于冠心病支架手术后的恢复阶段;李某某已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4000多元,两人无其他收入。夫妻俩名下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建筑面积114.39平方米,两人无其他大宗财产。郭某某、李某某的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与郭某某、李某某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两个儿子及郭某某的母亲,大儿子智力障碍四级;小儿子尚在大学读书;李某某在家照顾大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破产管理人认为,郭某某、李某某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申报的信息属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情形,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条件。深圳中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应当裁定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债务人财产处置方案显示:法院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后,管理人将及时接管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套房产,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变价处置,所得价款按照分配方案用于清偿债务。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内,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考察期内,郭某某、李某某的收入中每月可以为其两人及其所扶养的人保留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用、医药费,两人收入中超过该费用额度的款项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接管分配。考察期届满后,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个人破产不是逃债路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中,有一些诚实而不幸的人,难以还清债务,长期深陷债务泥潭。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个类型。深圳市民梁某某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21年3月,梁某某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2021年5月,深圳中院受理。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梁某某创业失败后在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月收入约2万元,并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某某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0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梁某某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7月,深圳市中级法院批准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梁某某勤奋工作,积极偿还债务。在2023年4月份,也就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第21个月,他最终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而这一时间,与重整计划要求相比,足足提前了15个月。2023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向梁某某送达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执行完毕,并依法免除其在重整计划载明的范围内未清偿债务。当时,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管理人主办律师表示,如果不停止计算,估计将再产生超过30万元的利息。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23年6月,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已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超过350宗。类似情形不只发生在深圳。2021年12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诚信被执行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据介绍,这个试点工作对诚信的要求、考察非常高。如果债务人想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债务,他是经不起程序的审查的,审查会让这个人成为一个透明人。有的人是不愿意做透明人的,他也经不起透明的审查。是否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据羊城晚报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面对社会的担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制定之初就对防止逃废债进行了严格设计,如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同时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建章立制、审慎把关。现有的案例证明,逃废债的企图被层层关卡“拒之门外”。王某某自述年收入约20万元,饲养宠物,“本人和男朋友均为电子产品的爱好者,在选购家电时选择的产品花费较高,家电花费33万多元。”王某某的债务本息约98.9万元,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时计划偿还100%的本金共88万余元。“她在负债后仍在奢侈消费,她申请重整,提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我们都没有同意。个人过度消费,还要求减免利息,社会怎么看?”在曹启选看来,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问题,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缺一不可”。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4日 下午 1:36
其他

刚刚,两名唐山女领导被抓:其中一人,年内才获提拔!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11日,仕道曾发表独家文章《新动向!唐山11名市委常委,全是外来干部!!》,对唐山“官场大地震”现象进行深度剖析。值得注意的是,唐山反腐仍未收兵,“官场地震”仍在持续。今天(9月13日)下午5点多,河北省纪委监委连续发布两条消息:河北省唐山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张进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河北省唐山市副厅级干部卢宏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卢宏秋,张进霜,秋叶已落,凝结成霜。对她们二人而言,彻底凉了,人生真正进入了秋凉时节。张进霜,女,汉族,1968年10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中共党员。公开资料显示,张进霜曾任唐山市妇联主席。2021年,张进霜任河北省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今年5月7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免去张进霜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今年1月30日,政协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补选张进霜为唐山市政协副主席。升任副厅级干部7个多月后,张进霜在任上被查。一个月前,张进霜还曾出席当地的重要活动。8月11日,唐山市委书记武卫东赴滦州市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并调研检查,据唐山发布的公开消息称,市领导张进霜参加。此次和张进霜一同被查的卢宏秋,曾在迁安市工作近10年,分别任迁安市妇联主席、迁安市副市长等职,后任开平区区长,滦县县长、县委书记。2017年2月,卢宏秋升任唐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后兼任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她曾多次以“唐山市领导”的身份出席相关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卢宏秋是工商管理博士,不过其博士学位是在菲律宾比立勤国立大学取得的。此外她还是中国社会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发表过不少文章,诸如:《如何运用区域方法发展地方经济》《在服务人民群众中提高执政能力》《扩大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思考》《浅谈当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等等,还曾荣获“2007—2008年度全国理论创新与社会实践成果一等奖”。公开信息显示,卢宏秋获得的表彰奖励也很多:1997年被唐山市政府授予二等功;2002年以来五次被中共唐山市委考核为优秀领导干部;先后荣获河北省优秀妇联干部、省“三八”红旗手、省先进儿童工作者、全国科技进步先进个人、建设“创新型国家”领袖人才、中国和谐城市领军人物、中国城市建设优秀管理人物等荣誉称号。加上张进霜、卢宏秋这两名女厅官,今年以来,唐山市被查的省管干部已飙升至13人,如此系统性的腐败可能是其他地方都不曾出现过的。打开河北省纪委网站,你会惊奇的发现,从2024年4月5号唐山市副市长李建忠被查至今,有关唐山市反腐新闻已经出现了霸屏。4月份以来被查的13名省管干部都和唐山有直接关系,其中11人是唐山市在职领导,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和春军、省发改委副主任韩国强则长期在唐山任职,并担任过区委书记等职。另据《唐山劳动日报》7月2日发文披露,今年以来,唐山聚焦用人、反腐、扫黑、治乱,深入开展政法、矿产资源、工程建设等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已立案2189件,处分2116人,其中县处级干部90人,共留置95人,移送检察机关28人。仅仅半年时间,唐山市便立案查处90名县处级干部,其力度之大,举国罕见。而唐山辖14个县级行政区,平均每个区县受处分人员多达151人,这个数字和比例也是非常惊人的。有消息称,唐山反腐力度之所以如此之大,是因为有中央巡视组坐镇。中央巡视组对一个地级市开展专项巡视,此前还极为罕见。而中央巡视组此次对唐山展开的手术刀式反腐,下刀堪称稳、准、快、深、狠。不管是在任的还是退休的,不管是在唐山的还是已经高升离开的,不管是厅局级还是县处级,只要有问题便一查到底,是一场典型的反腐攻坚战。唐山在河北的地位,相当于江苏的苏州、内蒙古的鄂尔多斯。唐山是河北第一经济强市、省域副中心城市,而且还是煤炭钢铁重镇,而这两个产业,又在河北乃至全国的经济版图上举足轻重。唐山出去的干部特别多,许多外地干部提拔前,也都会到这里历练几年。唐山的政治生态如何,影响深远;唐山的反腐败斗争,意义重大。而唐山发生如此大规模、深层次、系统性腐败,也值得相关方面深刻反思。版权说明:来源|仕道,作者:仕道君
9月14日 下午 1:36
其他

如何区分夫妻共有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7个要点全明白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男女结为夫妻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就是一家人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问题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问题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问题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问题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问题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问题6:夫妻双方如何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问题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3日 上午 11:18
其他

最高法: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1、即便债权人存在使用空白格式《保证合同》且未告知债务人主债权金额的情况,但债务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属于概括性授权,会产生授权另一方填补合同空白并接受该缔约方式的法律效果。2、书面合同以当事人签字、盖章为生效要件,缔约方是否持有合同文本,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13日 上午 11:18
其他

最高法民一庭: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认定产权的归属?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编者说明:本文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合同卷(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63-64、66-67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物权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56页。本公众号对原文内容及文字表述作了技术性综合与修改,在此致谢!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即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否生效,亦即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则不生效。这种体例为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等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一项土地的所有权,为在土地上设立一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设立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瑞士民法典》规定,取得土地所有权,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另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仅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必要充分条件,登记与否不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为交易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这种体例,为日本法律所采纳,《日本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立法机关编立《物权法》之时,综合当时不动产物权法律法规状况、征求各界意见的情况,决定采用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为原则的立法体例。经过十余年的贯彻实施,证明该立法体例是符合实践要求的,也进一步被社会公众所熟知并认同,因此,《民法典》物权编予以继承。在登记生效主义下,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推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真实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在法律上推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所谓公信效力,是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对于第三人来说,登记是国家专门机关所为之事实,当然也就是最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事实。权利推定规则只是减轻了登记簿上权利人的证明责任,即登记权利人无须证明登记内容为真,但是,登记本身并不改变事实上的法律状况,事实上的权利状况与登记内容可能不一致,此时,依据这项可推翻的推定规则,主张真实权利状况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对此负担举证责任。公示公信原则,是为保护依据登记簿登记内容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这也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但在登记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不适用公示公信的推定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就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如果利害关系人即提出异议的一方提交了足以证明真正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采纳并确认其权利,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如果异议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真正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簿的记载来认定产权。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后提起诉讼的性质问题,由于异议登记仅起暂时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最终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确定依赖于更正登记,因此从异议登记制度的功能角度来看,异议登记本身表明异议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就“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存在争议,就此而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所规定的诉讼应仅指异议登记申请人就“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所提起的民事诉讼。综上,在异议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就不动产的归属和内容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认定产权的归属。版权说明: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
9月13日 上午 11:18
其他

起诉时不知对方名下多少银行账户?最高院:申请保全时可同时请求查询财产!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相信很多债权人都头痛过,想起诉老赖,怎么才能知道财产线索呢?老赖的银行卡号是啥,里面有多少钱?在银行没有很深很熟很暧昧的熟人是查不出来滴,因为这是客户的隐私,想查封老赖的财产真是难啊!这下好了,最高院,你在申请财产保全对方的财产时,可以同时提出查询老赖财产的申请了!人民法院把老赖的身份证号一搜,他名下的银行账户和余额就全来了!把这事干成你的成本是多少呢?要查封老赖1000万的一个案子,需要提供300万的担保,假如你提供不了类似价值300万的房产的担保,没关系,可以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啊,接现在的行情,交千分之一就行了,也就是说交10000元,你就可以查封对方1000万的银行存款了!而且,官司败了查封错了,保险公司替你赔!(法释〔2020〕21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9月13日 上午 11:18
其他

医生为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南方周末》报道,近期,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使得一起十多年前的旧案进入公众视野:帮“卖淫女”看病的村医冯某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究竟是被冤枉的,还是罪有应得?近日,有媒体曝光一则陈案判决,判决中,因曾给失足妇女上门看病,一名“黑诊所村医”冯某某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相关报道引发舆论热议,微博话题“#为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登上热搜第一。微博热搜截图案件信息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包括李某华在内若干被告人在杭州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等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而对律师关于冯某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012年4月1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方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网传判决文书截图新京报认为,据报道,冯某某给“女服务员”看病时间长达两三年时间。其间,对于“女服务员”的身份,他虽不能确信,但有过怀疑,“大概就是性工作者”。如果他的警惕性高一些,及时向警方举报,他不仅可以避免日后的牢狱之灾,也将成为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公民典范。从履行公民道德责任的角度,他做得确有缺失。但是,履行公民道德责任有缺失,和他在法律上构成犯罪,是两回事。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逻辑是,冯某某明知这些女性是受控制卖淫,无法自主就医,其上门诊疗,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起到了帮助作用。法院判决也认为,冯某某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检察机关指控的逻辑,其实是建立在一种假设基础上,即如果冯某某不上门为“卖淫女”看病,她们就会有自主就医,进而逃离魔爪的机会。但从现实看,没有医生给上门看病,组织卖淫者除了“发善心”,让她们自行看病,还可能做的另一个选择是,即便不看病,也不能让她们逃出去。这样看,检察机关“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起到了帮助作用”,更像是一种推断,而非事实。冯某某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卖淫女”身体得以康复,可以让卖淫活动尽快恢复并持续,从这个角度,法院所说“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是对的。但对一个人定罪,仅有“客观上”是不够的,而需要主客观相统一。具体到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要有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而在主观方面,则要求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如果冯某某与组织卖淫者共谋,为其提供组织卖淫方面的协助,享有一定比例分成,或者他本身就是团伙的一员,负责给“卖淫女”看病。那么,定他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法律上就没有任何问题。但在本案中,冯某某的身份是一名被请来给病人看病的医生。医生的职责决定了,他不能拒绝他人的施救要求,哪怕病人的身份不是那么“光彩”。尽管他对于病人的身份有过怀疑,尽管他未及时就此向警方报告在道德上有可究之处,但因此认为他在主观上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依据并不充分。据南方周末、潇湘晨报等媒体报道,冯某某在获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后不久,从安徽六安老家前往浙江杭州“跨区行医”谋生,开了一家“黑诊所”。2008年前后的一天,休闲店老板李某华说店里有服务员生病了,请他去看看。此后,李某华及其亲友多次找冯某某上门给“女服务员”看病。冯某某在长期接触中发现,表面上以按摩洗脚业务为营生的休闲店实则是个风月场所,而那些生病的“女服务员”,应该就是性工作者。但他没有想过去举报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不需要过问病人是什么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还是个开“黑诊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对于诊疗收入,冯某某表示从来没有计算过,因为看诊量比较小,而且自己能看的只是普通的感冒发烧,偶尔有一些妇科疾病。这种给“女服务员”看病的行为前后持续了两三年,2011年5月底,冯某某被杭州警方抓获。舆论争议此案件的判决结果遭曝光后引发争议,南京刑辩律师付士峰称该判决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冯某某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律师逻格斯
9月13日 上午 11:18
其他

一夜之间湖北两家律所被查封,真相炸裂!此前一律所诈骗110人被抓(附判决书)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最新消息,原来湖北被警方查封的律所,不是一家,而是两家。9月10日夜晚,武汉东湖高新区某写字楼里的某律师事务所被警察叔叔一锅端了,原由是与不正规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合作。此外,更多的信息被网友披露,根据律所视频号的宣传,该律所2019年接案10072件,2021年突破19000件!按照媒体最新报道的律所有12名执业律师,平均每个律师就要办1500多件?这究竟是夸大宣传,还是案件办理流水化?此外,信息查询显示,被查封的律所办公地址,跟这几家公司的办公地址都在一块。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的人员在一起办公,如何界定业务范围和工作流程?而据网友披露,同时还有另外一家律所也因为同样的问题被警方查封。该律所也是小型律所,同时注册有自己同名的法律咨询公司,直接从事网络推广与网络引流活动。据网友留言,律所被查封主要原因是律所与不正规的法律咨询公司合作,该法律咨询公司涉嫌伪造法律文书、伪造调查令、虚假保全等,即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看到上面留言所述操作,编者炸裂了,惊呆了,严谨严肃的法律事务还能这么搞?!简直是胆大包天,无所畏惧!9月11日晚,武汉律协就此案件发布了情况说明:关于网传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被公安机关查封的情况说明针对网上传播的标有“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标识的办公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封的照片,经调查了解说明如下:网传被查封的场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221号泷悦国际大厦,在该场所办公的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当中。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与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租一宗办公物业。对于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规执业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正在调查核实中。武汉市律师协会2024年9月11日而这类不正规的法律咨询公司敢于号称"打不赢官司不收费、承诺百分百胜诉与回款、7天快速离婚、离婚不用到场",收费很低,这种视频广告随处可见,其本质是利用当事人的急切心理,利用法律专业的信息差,实施欺骗行为。网传7天快速离婚证↑还有更狠的,下图在律师圈流出的宣传套路,看起来是不是有一种,能上天、能下地、可入海,神通广大的感觉。如果你信了,多数没有什么好事发生。此事件足以给各个律所、律师和法律咨询公司敲响警钟,合法合规经营、脚踏实地办案、尽职尽业服务,才会受到当事人的赞誉,更不会触犯法律。▶律所涉嫌诈骗当事人的事件,并非个案早在2015年,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便通过巨型户外广告、电视和报纸广告对外宣称:官司不赢,分文不收。同时,该所还聘请黑龙江电视台某著名节目主持人为其拍摄广告进行宣传。但实际上这并不是等到官司打赢之后再向当事人收费,而是以押金的形式先收取费用,同时承诺官司不赢再退费。实际上是对案件结果做出了变相的承诺。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据当年哈尔滨道外公安分局第八次通报内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一案,我局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进行侦查。自2016年8月1日以来,森耀专案组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11人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基本全部到案。目前逮捕31人,取保候审79人,刑事拘留1人。四名主犯宋立国、宋立辉、周云贺、李明已移送起诉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其余犯罪嫌疑人我局已移送起诉至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将交由道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附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9月13日 上午 11:18
其他

某市委书记回忆:晚九点,敲开副国级领导家门,我们只汇报了两句话…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南通在全国是最先达到人均GDP超万元的四城市之一。1984年列入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我是1988年才在南通工作的。前人已为我们打好了基础。记述一些在南通亲历之事,觉得很有兴味。注:本文是曾任江苏南通市委书记吴镕的回忆文章,记录了他在江苏南通亲历的二三事。因篇幅有限,文章略有删节。01就汤下面一赴任,就听到不少街谈巷议。一些人埋怨:开发区离市区太远,职工往返不便,晚上一片黑;电视台靠市中心太近,发射给江南人看了,北三县得益少等等。老耗在这起争论上感到很无益。我说,事实既已如此,就不要争了。争来争去,成本很高,又伤了和气。我们办事,还是从现实出发,就汤下面,不要另起炉灶,那样成本更大。后来,我根据当时南通思想界的一些积弊,写了一篇《关于克服内耗的思索》,对外开放,要从大处着眼,确定“四海方针”:立足江海,依托上海,联结沿海,面向外海。要有海纳百川之胸怀,而内耗则是开放之大敌。主要表现有:1.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捣乱的。我不干,叫你也干不了。别人干出成绩,不是高兴,而是嫉妒,找岔子,说风凉话,不服气。2.本意不是要把事情搞坏,但是以老大居,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墨守成规,稍不如意就闹,不能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最后贻误时机,造成损失。3.争当主角,不愿意当配角,不愿当副手。当了配角、当了副手,不是出主意,而是出难题,不是补台,而是拆台。4.只顾本位利益。在全局是好事,但对局部有些影响,宁愿事办不成,也不愿牺牲局部利益,一拖二顶,使全局的好,办不成。5.不是以事论人,而是以人论事。分你的人,我的人,搞小圈圈,讲哥们儿义气,把对人的情感上的亲疏或好恶,转移到对其人所办事情的支持或否定上。6.目光短浅,心胸狭窄。两眼不是朝前看,而是朝后看,只是看着身后的阴影,而看不到前面的太阳,斤斤计较于过去一时一事的得失,纠缠不休,不能积极地总结经验教训,团结一致向前看。7.小道消息流行,以讹传讹。有的自由主义严重,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搬弄是非,挑拨离间,甚至造谣中伤。还有个别的人挟嫌报复,“关键时刻戳一戳,搞不倒也要搁一搁”,“花个八分钱,查它两三年”。8.你谋事,他谋人。成天琢磨别人,把智慧聪明用在谋人上。9.有的同志片面、僵化地看问题,有的疑心病很重。他们过高地估计了自己,对别人,往往横挑鼻子竖挑眼,对人对事不是实事求是,而是动辄苛刻要求,无限上纲,小题大做。文章在中央党校《理论动态》发表和许多报刊转载。中央军委总政办公厅《政治工作通讯》转载时说:“根据总政领导的指示,本刊特向大家推荐吴镕同志《关于克服内耗的思索》一文。内耗是增强团结、做好工作的大敌,长期以来为正直的共产党人所深恶痛绝。本文抓住这一时弊,以犀利的文笔予以剖析,使见不得阳光的种种内耗示形于众,无可逃遁,读后令人感到痛快淋漓,大长正气。此文无论从思想性还是从文风上看,都是难得一见的佳作。请大家尤其是军以上领导同志认真一读,然后也来思索一下:你那里有内耗吗?如有,将何以克服?”将此文作为团以上干部学习材料。我至今还深深留恋,在南通期间,四套班子克服内耗,团结得非常之好,南通的民风也很淳厚。我专门写了四句话:南来北往,通江达海,人杰地灵,好客四方。每句头一字连读为“南通人好”。02兴建机场南通“难通”,难在交通。当时就有海陆空大交通的构想,拟从空中交通突破,南通建成全国中等城市第一个民用机场。这在当时也有点突破意义。早在1936年,南通城南段家坝就建有简易飞机场,偶有教练机作飞行训练,抗战爆发后废弃。于1950年后还耕为田。1959年2月,又在南通县晏复公社建兴东机场。1960年4月竣工,开了南京至南通不定期航班。国家随即进入困难时期,建成不久就停航。1962年正式关闭,土地复耕。1984年南通列入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利用如皋军用机场,于1987年辟为军民两用机场,但规模狭小,一月飞两班,很难适应开放的需要。南通人要圆一个上天之梦。下决心要办一个像样的民用机场。1984年,南通市政府就打报告,要求在南通县兴东镇建机场,总面积112万平方米。跑民航局,跑国家计委,跑军委和东海舰队。198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宋平到海安。我向他汇报,沿海开放城市,南通无机场,外商不便来,最好要一建机场,二建高等级公路,三建铁路。他对前两条赞成,但说铁路不必要,那么大运量,你有什么东西?当时邹家华同志(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委主任。我们打听到他的住址。趁赴京开全国人代会之便拜访他。事先与我们认识的军委一将军商量,他是邹邻居,预先我们守候在将军家。晚上大约9点左右等邹的汽车进门,过几分钟,估计洗漱完毕,就去敲门,他夫人是叶剑英元帅长女。我们先自报家门(同去的记得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剑和市长徐燕等)。叶大姐问:“预约过吗?”答:“没有,但请放心,拜访决不超过5分钟。”问:“都那么说,来了半个小时都走不了。”答:“放心,如超点就逐客。”这时邹已听到声音,就说让进吧。坐下,呈上资料、请示。只汇报两句话:一是宋平同志说无机场城市怎么开放?二是日本商人说,我到上海两小时,从上海到南通六小时,南通太“难通”了。邹说国家困难,要治理整顿,一般不上新项目。我们说一般中总有特殊吧?经费紧张哪怕我们自筹。他笑了,说看看吧。这时已过了四分钟,我们立马告辞。他挽留,我们说有约在先。临别留下他父亲邹韬奋铜像影集(韬奋同志从南通进入盐城解放区。他夫人沈粹缜女士给我的信中说这是韬奋人生的重要转折。南通在文峰园立韬奋像,在南通县四安镇办了韬奋小学,市区还有韬奋印刷厂,以纪念他)。很快,邹批了请依林等同志阅,几位领导都圈阅同意了。1990年8月,国家计委下达批准书。建机场预算,要1.23亿元。这时一位老领导劝我:把如皋机场扩扩容吧。一个亿从何来?100万元就可办个小工厂,办100个厂多好!打报告到省,省政府说没钱,你们不是说自筹吗?没奈何,市委、市政府就发动全市捐献,人民踊跃捐款。有一天,在南通投资的新加坡商人高老板来找我有事。见市委大院红纸上写着捐款名单,我只捐200元(相当那时半月工资)。他笑了:“书记只捐200元,哪天才能捐足一个亿呢?这样吧,您帮我公司写‘三德兴’三个字一字一万,给你们机场三万元。”我说我的字不好,从未卖过钱。这时市委办公室同志都急了:“三万元到手不好吗?你又不落私人腰包。”好,成交!这是我生平唯一一次写字卖钱。过后友人开玩笑:“一字万金。”后来机场奠基,叫我再写字,我说这是大事,我不够格,请了江苏省委老书记江渭清同志题词。七拼八凑,节约用钱。1990年10月18日,机场奠基。钱不够,要省着用。工程由华东民航机场设计所总包设计,实际上我们充分运用本市的南通建筑设计院一院和二院的技术力量。土建也是南通四建搞,供电则由供电局做。边做边学,“肥水不落外人田”。跑道要耐冲耐压,可是人命关天,多次做模块试验,保证质量,宁可加大保险系数。再节省,也少不了一个亿。这时正好早年我们一起参与起草中央农村工作几个一号文件的朋友,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的王岐山同志来南通。我便开口向他借钱。问他有多大权?他说1000万元。我说那就1000万元,一年为期。他说回去研究,很快下拨了1000万元低息贷款。第二年我进京开会,顺便去拜访和感谢他。他一见我很高兴,说老吴来还钱啦?我说,一是感谢,二是暂时还不出,要求“缓期执行”,三是麻烦建行再借1000万元,明年一并归还。还好,他没发火,了解基层的难处,又拨了1000万元,解了燃眉之急。1992年底,机场建设工程经国家验收委员会顺利通过,质量达标。南通建筑铁军立下汗马功劳,做到了多快好省。1993年元旦试航成功。那时市委书记是陈根兴同志,我60岁,调省政协工作了,代表政协去参加试航典礼,并参加接待国家民航局长蒋祝平。蒋说,他的飞机从上海虹桥机场起飞,20分钟即安抵南通兴东机场。不到两个小时,即可飞抵北京。有机无机大不一样啊!当然,一定时期内,地市级机场是亏损的。但社会效益大好,前景也会越来越好。毕竟,南通人真正圆了上天之梦,开辟了畅达的空中通道。我们要永远感谢空港的建设者们、赞助者们和捐款者们。03基础项目一个开放城市,要有实力,得打好基础,项目是载体。这里举两个例子。一个是中远船厂。当时南通船厂濒临破产。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董事长魏家福等一行来长江沿线选点,看中了南通有-17米的深水码头,拟在此建十万吨级孚船坞及修船公司。市政府领导张佑才、曹兴福等与之签了意向书。但当时受到不少人的反对。认为南通沿江要建大风光带,建设苏北的“上海外滩”。甚至有人提出要控告市政府未经人大通过就擅自上项目。我闻知后赶到狼山梅林春晓,挽留即将返京的魏家福等一行,力陈南通之诚意。又接连开三天市委常委扩大会议,让正反两方展开辩论。随后我说了一句:南通穷,当务之急是要挣钱。不能喝了西北风去“情侣散步”。南通江岸线长,可以分段规划,深水深用,浅水浅用,不乱用。经过协商讨论,绝大多数同志同意上船厂项目。当年总公司就拨400万元支持南通江岸防汛。项目建成成为税利大户。原厂长李建红也从一个小厂工长成长为英才,现任中国招商局局长(驻香港),是部级干部了。醋纤、狼山自来水厂等建设,也经历了一番争论,主要是利用外资问题。力王公司的日方代表说,我准备了180多个问题,你们都答得很好。但我忽略了一个问题,南通雨多湿度大,防霉问题使我增加了不少成本。“上了你们一个小当。”与外商谈判、争议,是很有兴味的。另一个例子是兴建华能电厂。当时天生港电厂规模太小。我们对唐闸、天生两镇有愧。我对天生港人说,你们为市里提供动力和光明(发电),承受的是粉煤灰污染。建设大功率的华能电厂,是南通人如大旱之望云霓。那时我们经常停电停水,老百姓骂市领导。市长张佑才说,群众骂我们,说明对我们寄有希望,是对我们的鞭策……我动员好朋友中国专家组负责人省电力研究所长于安玉同志依靠国人努力,春节都不休息。人手不够,动用军分区司令发动民兵铺设电缆。结果南通华能电厂与南京华能电厂同时批准立项,南通比南京厂提早两年发电。打基础,可能GDP上得慢些,但一定沉住气把基础夯实。几个大项目起了大作用。南通力量不够,就要搞联合。南通钢铁厂开一天亏一万元。后与宝钢联合,引进他们的先进管理方法,在黎明同志亲自调教下迅即扭亏为盈。但也有遗憾,送上门的仪征大化纤与合成纤维厂的联合,熊猫厂与三元的联合,均因种种原因而未办成。醋纤拟上的织醋纤布项目也因人事变动而未来得及实施。当时一个指导思想是明确的,开放必须以大项目为载体,尤其是基础性项目要抓紧。04人才流动建设靠人才。我们当时有三论:韭菜论,割掉一茬长一茬,不割成了老韭菜;萝卜论,拔出萝卜地皮宽;跳板论,一些人才要回上海、苏州,去不了,我们欢迎他们以南通为跳板,能跳过去的,欢送,他们会念南通旧情,跳不过留在南通,则更好。我们向中央、省大量输送优秀干部,然后提拔新生力量。南通人多地少,每平方公里近千人,比苏州市多200多人。出去考大学的回归率为14%,86%“外流”了,我说这是好事。我在任期间,推荐上厅局级干部九人,省部级三人。上面多一个人,南通就多一个知音啊!人们总是爱乡的,“外流”了,还会回报家乡,不怕人走。西公园中学一位外语教师出国不回来,外经委同志说他“叛逃了”,我说不要这么说,这是“滞留”,对他家属做工作,说两条:如在外国混得好,家属也可带出去;如有困难,随时欢迎他回来,决不歧视。我还说,如果有本事,南通近800万人,外出几十万,岂不省了我们多少粮食?南通是缺粮大市呀。到外面闯世界,有什么不好,只要不反华就行。当时还有一个奇怪的规定,接待外商非要两人以上,怕一个人会被外商贿赂甚至“策反”。我们当时大胆破除了这一条戒律。提出一个外国人对付我们一群人,为什么我们不能一个中国人对付一群外国人?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这对当时开放节约了行政成本,也大大调动了外经、外贸人才的积极性。还有当时规定行政干部不准到合资企业任职。但泰国正大公司就看中了如东副县长鲍国余,要他任南通正大公司老总。我们报请省政府特批。但国家工商总局为此褫夺南通工商局外资、合资企业发照权。后经送礼、说情,一年多后才得以缓解。办成一件事实在不易啊!图为吴镕(资料图)。作者:吴镕,毕业于苏南新闻专科学校(即华中新闻专科学校)。曾任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中共南通市委书记、江苏省政协秘书长、江苏省委研究室副主任、江苏省省委农工部部长,南京农业大学兼职教授等职。本文选自原题:南通开放杂忆,本文选自《口述:书记、市长与城市》(中国文史出版社)。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3日 上午 11:18
其他

“官痞”彭国甫:作报告时痞话连篇,粗话挂嘴边!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彭国甫是我一生中见过最没能力、最没水平的领导,痞话连连还沾沾自喜,活在自己的梦里……01彭国甫被抓,喜大普奔!他1963年1月出生,湖南湘乡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教授。曾在湘潭大学工作多年,先后担任哲学系教师、系副主任、校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等职。2008年11月,45岁的彭国甫离开高校,出任岳阳市委副书记、岳阳县委书记,后又历任湖南省科技厅厅长,怀化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2018年1月,彭国甫当选湖南省政协副主席,2021年1月转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几年前,怀化官场私底下就流传出彭书记不可思议的开会不骂人不罢休;开会说脏话不停歇。此处的“骂人”不是我们一般人理解的骂人,是在市委常务会、民主生活自查会等大会要会上,他出口就是“蠢货饭桶,老子绝不饶你”之类的骂,据说几乎每次会议最后都开成了骂人会议;至于脏话,除了骂人时候骂出的各种脏话,自然还有各种油腻流氓话颜色话。辱骂何尝不是一种精神奴役。不但彰显他的嚣张跋扈,素质低下,也体现了他的为官霸道和一言堂,显示出他没把下属当同事,更没当人。02初识彭国甫,是2015年11月,当时彭国甫任怀化市委书记,在借母溪乡召开脱贫攻艰大会。会前签到时,由于工作人员不认识彭国甫,轮到他签名,他说要工作人员填写,工作人员问他姓名,彭说:“我姓彭,彭国甫的彭,彭国甫的国、彭国甫的甫”,当时就搞懵了工作人员。我就在彭国甫不远处,看到这可笑的场景,心想:好大的官威啊!心中直摇头。再识彭国甫,是在2016年5月,当时有个报告要彭国甫签,听说他将于上午9点到市委小礼堂检查工作,我8点就到边等候。9时过两分,彭国甫率领全体市委市政府领导一行20多人来到小礼堂,彭国甫一马当先走在前面,一边走一边说:“看,装修过比没装修要好看好多吧”,其他领导立即接话:“是好看好多”,彭国甫又说:“当初不知道是哪个狗卵日的说不用搞的”。当时赵市长听后脸都黑了。后来我才了解到原因,彭国甫要装修市委小礼堂,预算需900多万,提请市政府批准,赵市长召开了市长办公会,所有副市长都到会,会上考虑到小礼堂前年才装修好,不影响使用,就没有同意装修。彭国甫听后一意孤行,强行要市机关事务局上项目装修,装修好后,就带领全体市委班子来检查验收,于是就出现了开始我看到的一幕。三识彭国甫,是在2017年9月,市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开到村里,村支两委参会,我是在沅陵会堂参会的。当时彭国甫在会上说一份省里下发的文件他没有看到,别的市的市委书记早都看到了,他说是市政府那边签收的,故意没有给他看。说完他从口袋里拿出了一份文件,说是利用私人关系从湘西自治州搞来的。接着又说,市政府那边不要搞小动作等等,搞得赵市长脸上很难看。我当时就在想,这是什么水平的市委书记啊,你同赵市长的矛盾有必要让全市的村支两委知道么?太没水平了,典型的德不配位!四识彭国甫,是在2020年11月,当时彭国甫来沅陵检查退捕禁捕工作,一下车就现场问了三句话,一句话是:“钦代寿你不想干了?”当时钦代寿任沅陵县委书记。二句话是:“符丰华你不想干了?”当时符丰华任农业农村局局长。三句话是:“唐华你不想干了?”唐华当时任沅陵镇党委书记。说完就上车走了,打算去盘古乡看看去。一行人坐船到盘古乡码头上岸,码头边有一个工匠在弹棉花,彭国甫来了兴趣,在那听了两个多小时的弹棉花,一大群县乡领导都陪着他听弹棉花,听完后彭国甫起身回沅陵,说不用看了,你们合格了。我当时就在想,这领导只怕是癫子吧。后来我调离了,失去了知晓彭国甫的渠道。再次听到他的消息是他被抓了,这在我意料之中。03彭国甫是我一生中见过最没能力、最没水平的领导,作报告时老是痞话连篇,没有一点语言艺术,把乡村粗话搬上庙堂,仿佛不讲痞话就表示他脱离了群众一样,痞话连连还沾沾自喜,是活在自己梦里的领导。某年冬天,他来夜郎,住晃州国际。自己定的早饭时间,自己来迟到了。稀饭有些冷了,他就把桌子掀翻了。还要调查,是哪个要谋害他。彭国甫在市里主持一个会,有个部门女领导迟到点,他讲,“你看,那个婊子迟到了”。彭国甫被查后,一老干部讲起另外一件旧事:市委一女部长开会来了,主席台上的彭国甫嘲笑:“花姑娘来了!”04彭在怀化有过三次硬气的表现。第一次,整顿会场纪律2014年7月2日上午,怀化市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会正在进行中,与会者大多认真开会,可个别与会者心不在焉,在会场打手机。“你是在打电话吗?”彭书记径直从发言席上走下来问道。这下糗大了,那个同志挂断电话后,估计肠子都悔青了,彭书记随即将这名同志请离会场,并取走了该同志的单位牌号交给相关部门处理。第二次,穿制服戴大檐帽上街抓赌不知道有没有手执警棍,反正亲自上街抓过赌的,秀到这份上,咱不得不服,就不知道那些常陪彭书记玩牌的,服不服?2020年9月,彭国甫曾引用明代信阳知州胡守安的《任满谒城隍》来表达自己的廉洁态度:“一官来此几经春,不愧苍天不负民。神道有灵应识我,去时还似到时贫。”现在看来,这又是一个笑话。彭国甫说:“我深知,历史和人民会给我好好阅卷。如同当年参加高考一样,我多么希望自己能够考出一个好成绩。”第三次,查处操场埋尸案2019年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收到举报线索。6月20日,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在新晃一中操场内挖出一具尸体。彭国甫次日表态“新官要理旧事”,要深挖彻查。彭国甫接受采访时透露,当时很多人不希望调查下去,认为这会影响怀化的形象,甚至彭国甫自己都会被推至风口浪尖,他当时表示要一查到底。该案牵扯出省、市、县三级19名失职渎职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彭国甫在怀化任上晋升到了副省级,2018年1月当选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2021年1月转任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并继续兼任怀化市委书记。2021年3月21日,彭国甫卸任怀化市委书记,离任之际他发表感言,回首近七年的工作,他说,“我们曾经面对腐败、邪恶,横眉冷对,横刀立马”。他表示离别之后,“既要尽心尽力支持怀化的工作,又要为怀化人民争气,千万莫让别人戳脊梁骨”。余音未落,他就被扫进了垃圾桶。版权说明:来源
9月13日 上午 11:18
其他

习近平:我们的教育绝不能培养出一些“长着中国脸,不是中国心,没有中国情,缺少中国味”的人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18年9月10日,全国教育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9月12日 上午 10:49
其他

最高法院裁判:保全错误的过错认定,不应过于苛责,以一般人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为原则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故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也不应过于苛责,应当以是否尽到一般人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12日 上午 10:49
其他

重大信号!人民法院案例库: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社保待遇,且还要追回!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此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传递了一个重大信号,个人与公司没有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一旦被认定为违规代缴社保,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而且法院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入库编号:2024-07-2-490-003关键词:民事
9月12日 上午 10:49
其他

最高法入库案例:接公安电话通知,将电子证据全部删除再投案,不构成自首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入库编号2024-02-1-185-011叶某林猥亵儿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将电子证据全部删除再前往投案,致关键证据无法取得的,不构成自首关键词
9月12日 上午 10:49
其他

职业打假人被羁押1004天获国赔52万,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曾因“敲诈勒索罪”被羁押1004天的职业打假人黄林(化名),获得无罪判决后,于近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到2018年间,黄林在东莞市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后,再向商家协商索赔。黄林举报的产品之一。一年后,2019年11月27日,黄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后黄林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黄林再次上诉,最终于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林无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林有期徒刑六年。发回重审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黄林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东莞中院二审判决书东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审,黄林一共被羁押1004天。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支付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524289.76元。黄林称,其对精神抚慰金和法院没有道歉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打假人两年多次购买进口食品后索赔金额超二十万元2015年,黄林成为了职业打假人。黄林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广西人,此前一直在广东惠州务工,2015年左右在新闻上看到了职业打假人相关新闻,觉得打假可以赚钱也不违法,便自学相关知识,开始了全职的线下打假之路。黄林说,惠州离东莞很近,他时常过去购物,注意到那边有很多进口产品。“有些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日文标签能看出来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他说,他先是去超市买类似的货,然后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在食药监局调解下,联系商家协商赔偿。他发来当时所举报的一家商家所售的曲奇产品图片,日文标签显示生产工厂为茨城县小美玉市西乡地1667。而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规定,禁止从茨城县等12个受核辐射影响的都县进口食品。他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他在东莞辖区内举报了超百家商家,一部分商家被移交公安处理,对另一部分没有移交的,他称自己向纪委举报了食药监相关人员。将近一年后,2019
9月12日 上午 10:49
其他

湖北一律所涉刑案被警方查封,负责人及律协做出回应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10日晚,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喻家山派出所贴上了封条。针对此事,知情人士回复上游新闻记者,该律所牵涉进了刑事案件中。该所负责人来先生则称,案件正在侦查中,公安并未告知其具体案情。目前,该所律师已居家办公。9月10日晚,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被警方贴上封条。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9月11日,一张图片在律师圈广泛传播。照片显示,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玻璃大门上被贴了两张封条,封条上盖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喻家山派出所的公章,落款时间为9月10日。多名律师介绍,贴封条意味着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是涉案现场。湖北省司法厅官网信息显示,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1月,组织形式为个人,共有12名律师,负责人为来先生。9月11日中午,上游新闻记者多次电话联系了来先生,他表示,9月10日晚,律所被警方查封,案件正在侦办中,公安并未告知其具体案情。目前,该所律师已居家办公,“等案件侦办完了,律所秩序会恢复正常。”9月11日下午,接近该所合伙人的信源介绍,案发是因为该所律师参与了一起“化债”,未能成功,当事人要求退钱未退。当日下午,接近武汉市律师协会的信源介绍,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有合作,咨询服务公司疑有欺骗客户的行为,三醒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明知还参与其中。报案人报警,警方发现符合立案标准,遂立案侦查。民警还发现,该律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报案人报警,把咨询服务公司和律所一起告的。”针对上述两种说法,9月11日下午,来先生说:“我不知道案情,公安没和我说。现在正在与主管部门一起了解情况,了解后会告知准确信息。”经上游新闻记者多方求证,上述两种说法无误。此外,警方已经立刑案侦查,案件到底该如何定性,有待进一步调查。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曾用过一块招牌,招牌下方写着“三醒咨询”“悠米法律”。今年开始,多地律协公开发文:禁止律所与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开展法律业务合作。三醒律师事务所曾用过一块招牌,招牌下方贴着“三醒信咨”的字样。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目前,武汉市司法部门和武汉市律师协会已介入处理此案,待事实查清后,两部门会作出相应处理。9月11日晚,“武汉律协”发布了《关于网传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被公安机关查封的情况说明》称,网传被查封的场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221号泷悦国际大厦,在该场所办公的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当中。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与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租一宗办公物业。对于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规执业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正在调查核实中。此外,跟多的信息被网友披露,根据律所视频号的宣传,该律所2019年接案10072件,2021年突破19000件!按照媒体最新报道的律所有12名执业律师,平均每个律师就要办1500多件?这究竟是夸大宣传,还是案件办理流水化?此外,信息查询显示,被查封的律所办公地址,跟这几家公司的办公地址都在一块。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的人员在一起办公,如何界定业务范围和工作流程?最后是,网友对律师跟法律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提醒:注:以上综合来自上游新闻、武汉律协、网友整理材料等烟语君语:加强律师、律所合规合法性日常监管,本来是律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所在,尽管监管不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却可以起到警示、惩戒等防止蔓延的作用。一旦行业监管、行政监管不力时,等到需要行业外的监管力量介入,诸如纪委监察委、公安、司法的力量,说明情况已经相当严重了,面临的制裁后果也是无法挽救的。就如同自己的孩子平日里管教不力,恶性势大之后外部的社会力量就要秋后算账、发挥管教作用了。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2日 上午 10:49
其他

被情妇检举,原纪委书记被判12年!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四川省宜宾市原纪委书记向辉礼受贿一案有了新进展。9月9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因非法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40万余元,并伙同情妇王某荣共同收受他人财物900万元,向辉礼被眉山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王某荣也获刑3年半。向辉礼2016年11月退休前,曾担任宜宾市纪委书记十年之久。图片来源/宜宾市纪委法院认定,2004年至2016年,向辉礼利用担任雅安天全县县长、县委书记、宜宾市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巨额贿赂。资料显示,向辉礼曾担任宜宾市纪委书记十年之久,2016年8月因严重违纪被撤职,同年11月退休。2022年4月,退休5年多的向辉礼被官方宣布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判决书显示,向辉礼曾赠送情妇王某荣1200万元,王某荣落网后主动交代这一事实,同时检举向辉礼在位于天府新区麓山国际茵特拉肯小区的住房存放大量涉案现金,经有关部门查获共有1502.88万元。此外,王某荣还将两人共同受贿的900万元用于投资房地产,获利800万元。▌多次为煤老板、企业招投标提供帮助,收取巨额贿赂“过去,作为县委书记抓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虽责无旁贷,但毕竟宏观要求多,具体操作少。(调任宜宾市纪委书记)对我来说,是学习的新起点……我的能力有限,水平不高,但我会笨鸟先飞……”2009年,向辉礼在其出版的新书《感悟:一位市纪委书记的工作手记》中如是写道。如今看来,这段话显得尤为可笑。事实证明,他的贪腐之路正是从其担任雅安市天全县县长、县委书记开始的。简历显示,2002年1月,向辉礼由雅安市委副秘书长升任天全县委副书记、县长;2004年6月,开始担任天全县委书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6年间,向辉礼利用担任天全县县长、县委书记职务的便利,为袁某某、孙某某合伙收购天全县昂州煤矿提供帮助,与王某荣共同收受袁、孙二人钱款900万元;为天全某钢铁公司在技改项目、收购二郎山火电厂提供帮助,收取企业主现金40万元;为眉山洪雅县某电力公司在水电开发方面提供帮助,收取企业主现金40万元;为天全县某旅游开发公司在开发旅游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取企业主现金20万元。2006年10月,向辉礼调任宜宾担任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不过,自诩为“笨鸟”的他并未想着去啄出隐藏在干部队伍中的“蛀虫”,反而将党和人民赋予其的权力用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甘愿被“围猎”。2023年1月,四川纪委监委通报称,向辉礼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图源/官微截图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显示,向辉礼利用其担任纪委书记,以及兼任宜宾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督察工作小组第二组长、宜宾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主任、宜宾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城区南北出入口两线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指挥长等职务,多次为企业承揽工程、招投标、承包项目用地、城乡环境治理、办理沙场审批手续、贷款融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企业主送的大量现金,共计1640万余元。除为企业经营给相关部门打招呼牵线外,向辉礼还在他人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2010年,他为时任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付天池提拔为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提供帮助,收受付天池现金10万元。资料显示,2022年10月,因严重违纪违法,付天池被依法开除党籍和公职。2010年下半年,宜宾某投资公司负责人为保证其女友胡某顺利当上宜宾市翠屏区招商局副局长,给向辉礼送去现金10万元请求关照,胡某于2010年9月任副局长,目前任职信息不详。2011年,时任宜宾市高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庆辉被“双规”调查。高县某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余某找到向辉礼帮忙,后刘庆辉被以违规经商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2年上半年,余某送给向辉礼现金50万元。记者了解到,刘庆辉于2015年被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获刑情况不详。▌送给情妇1200万元,后被其检举藏匿千万元现金判决书显示,王某荣出生于1962年12月8日,与向辉礼相差3岁。王某荣身份证号显示其出生于四川达州,高中学历。在向辉礼担任天全县委书记后,2004年7月,王某荣以其父亲王某琨名义成立四川盛达置业有限公司。2022年4月官方宣布向辉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时,王某荣也被同步采取留置措施。案件资料显示,在天全县昂州煤矿拍卖一事中,王某荣曾多次给向辉礼吹“枕边风”。根据向辉礼供述,2004年天全县准备对昂州煤矿进行产业延伸,引进活性炭厂盘活煤矿资源,在筹备阶段孙某林来考察。2004年5月的一个周末,向辉礼带着王某荣在成都参加孙某林等人所在饭局。饭局上,孙某林和王某荣互留电话号码。之后,王某荣经常在向辉礼面前提出关照孙某林购买昂州煤矿一事,向辉礼对此默认并同意关照孙某林。在昂州煤矿拍卖过程中,为确保孙某林及其合伙人袁某某顺利取得昂州煤矿,向辉礼劝退部分竞拍者,同时将拍卖方式以及拍卖底价告诉孙、袁二人。2004年8月,孙、袁二人以7030万元竞得昂州煤矿资产及采矿权。事后,孙某林、袁某某向盛达置业公司转款900万元。在向辉礼默许下,王某荣将该笔资金投资于广安武胜一房地产项目。王某荣供述称,该项目赚了1400多万元,其中袁某某、孙某林所送的900万元投入产生的利润为800万元。王某荣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还向监察机关检举向辉礼收受成都商人孙某贵200万元,以及向辉礼在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2段20号(即麓山国际茵特拉肯小区)的住房可能存放大量涉案现金。判决书。经相关部门查证,王某荣的两项检举均属实。检方认定,2013年至2016年间,向辉礼利用职务便利,为成都商人孙某贵在贷款融资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孙某贵现金280万元。其中最后一次是在向辉礼卸任宜宾市纪委书记后,2016年下半年某天,孙某贵在成都邛崃某山庄送给向辉礼10万元。此外,相关部门还在上述向辉礼位于麓山国际茵特拉肯小区的房屋内,查获扣押1502.88万元现金,经调查核实系向辉礼违法违纪所得。据悉,王某荣在留置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对向辉礼的调查起了积极作用。此外,王某荣还积极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900万元及孳息800万元,共计1700万元,同时退缴了向辉礼给其使用的违纪违法犯罪所得12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向辉礼和王某荣在共同收受袁某某、孙某林所送900万元的过程中,向辉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王某荣应当减轻处罚;王某荣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积极退缴赃款,系自首、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向辉礼受贿被判12年,情妇获刑3年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辉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40.1152万元,伙同被告人王某荣共同收受他人财物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向辉礼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023年12月,四川眉山仁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向辉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200万元;王某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于两人共同违法所得900万元即孳息8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向辉礼违法所得1740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书显示,向辉礼、王某荣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一审判决后向辉礼未上诉。官方简历显示,向辉礼,1957年12月出生,四川通江人,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通江县麻石区小学、中学、中心校任教;1984年7月调入通江县文教局教育股工作;1989年2月至1996年9月在通江县委组织部工作。1996年9月,向辉礼从川东北调动至省会成都进入四川省委组织部工作,在这里他遇见了官至四川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的魏宏,两人在工作上有较为密切关系。2000年11月,向辉礼随魏宏调职四川雅安,担任“撤地设市”之后的雅安市委副秘书长。2002年1月,向辉礼担任雅安市天全县县长,后升任县委书记。2006年10月,向辉礼担任宜宾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16年2月,向辉礼卸任宜宾市纪委书记;同年8月,向辉礼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同年11月,向辉礼退休。2022年4月23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廉洁四川”发布消息称,四川省宜宾市副处级退休干部向辉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宜宾市纪委正对其进行纪律审查,经四川省监委指定管辖,眉山市监委正对其进行监察调查。2023年1月,“廉洁四川”通报称,经查,向辉礼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在组织审查期间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规定为他人在提拔、任用方面说情打招呼;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道德败坏;贪欲膨胀,胆大妄为,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甘愿被“围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向辉礼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经宜宾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向辉礼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版权说明:素材来源:法治时报
9月12日 上午 10:49
其他

许小年:中国经济正面临3头“灰犀牛”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许小年,1953年出生,经济学家。198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工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曾获中国经济学界最高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本文整理自2019年演讲。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它的触发就是一家并不大的金融机构雷曼兄弟倒台,引起全球的金融海啸,几乎摧毁了美国的金融体系。有位研究员写了一本书,书的名字叫《灰犀牛》。1.
9月12日 上午 10:49
其他

黄奇帆,真敢讲啊!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当下,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格局,即以内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那么在新格局下,中国对外开放又有哪些新特点和新变化?近日,在中山大学校友会举办的一场活动上,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就此话题发表演讲,他提到:“中国从过去几十年高度重视引进外资转变为既鼓励外资进入中国,也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在中国过去几十年,沿海一定要比内陆开放。现在到了成熟阶段,我们要么不开放,要么东南西北中一起开放。”“现在,不管看得见的看不见的,都是全方位宽领域多渠道的开放。”“中国的开放从原来的流量要素的开放,转变为更多地向制度的开放。制度的开放就是规则、规制、体制、标准要跟国际接轨,使得中国的营商环境更国际化、法制化、市场化。”以下为演讲全文,原标题为《双循环新格局下,中国对外开放的新特征、新成就和新任务》,内容精辟,充满了真知灼见,希望对你有所启发。口
9月11日 上午 7:04
其他

判决书披露:一起故意杀人罪变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运作经过”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0年8月31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刑终70号刑事二审裁定书,披露了在这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出来的一起十几年前经当地一干公检法“保护伞”运作,原来批捕定性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案件,后来得以法院判决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9月11日 上午 7:04
其他

自杀式裁员:院长带员工集体嫖娼后举报自己!网友:太狠了,是真懂设计...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随着经济环境的波动,企业在面临经营压力时,可能会采取各种策略以优化成本结构。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平衡企业利益与员工权益,确保法律与道德底线的坚守,成为了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近期,一则关于设计院院长通过组织团建活动一家设计院的院长带员工嫖娼后竟自己举报自己进行“隐蔽式裁员”的报道,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事件始末据一位员工在小红书上爆料,某设计院的院长为了应对经营困难,减少高额的裁员赔偿费用,想出了一个狠招。他先是挑选了一些在职10年以上的老人,和大家约定时间出去团建,目的地是某KTV,到这里都很正常,这些员工本来以为领导这是给他们优待呢,心里还美滋滋的,可令人没想到的是,团建过程中领导额外安排了很多节目,美女找了,酒也喝了,灯光闪烁、歌声喧闹、纸醉金迷、酒精上头之后,这些员工犯了大多数男人都会犯的错。故事高潮来了,领导看员工们玩的渐入佳境,忘乎所以,马上一个电话,自己举报自己,员工被集体带走。最后公司以员工参加非法活动为理由零成本裁掉了想要裁掉的员工。无独有偶,听说现在很多央国企都在进行类似的“包装式裁员”。有的企业甚至一分钱赔偿都没出,就成功裁员了
9月11日 上午 7:04
其他

最高院:人民法院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是否还属于债务人财产(一波三折)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法院破产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9月11日 上午 7:04
其他

张军:老百姓打官司不仅仅是要个裁判结果,更是一个有理有据、可感可知、令人信服的“说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以“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释法说理,提升司法公信”为题,在国家法官学院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授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任务,人民法院如何具体落实?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司法产品”,如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到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份裁判文书说理中?如何以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小切口撬动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大目标,更加精准、全面地抓好全会精神的“九分落实”?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以“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释法说理,提升司法公信”为题,在国家法官学院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授课。“裁判文书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履行司法责任的重要载体,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加强释法说理,是人民法院落实全会精神的务实举措,也是每一名法官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定义务。”张军与大家一起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的重要部署,紧密结合当前释法说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交流应当如何释法说理,如何提高释法说理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出明确要求,有关法律也要求裁判文书必须释法说理。但司法实践中,仍有判决因为法官能力不足、认识不够、担当缺乏等原因,导致不说理、乱说理、说错理。“对照党中央的要求、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我们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还存在跟不上、不适应的问题。”张军指出,老百姓打官司不仅仅是要个裁判结果,更是一个有理有据、可感可知、令人信服的“说法”。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重要指示精神,就必须强化政治担当、提高说理能力、加大说理力度,真正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刻理解和把握‘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的重要论述,就要求法官准确把握释法说理的目标要求,全面提升说理质量。”张军指出,裁判文书要“摆事实、讲道理”,将释法说理贯穿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全过程。“释法说理不仅是为了说服当事人,赢得公众、社会的认同,更是主动接受监督,规范权力行使,把司法公开、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到实处。”要落实好“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力求法理、事理、情理三理并茂,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法律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人文关怀,切实增强对司法的认同。要把握合法性、妥当性、针对性原则,真正把“理”讲清、辨明。“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优化释法说理配套机制建设,大力提升说理能力。”张军指出,要加强政治能力建设,通过释法说理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熔铸到裁判文书中,促进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为当事人“解法结”“解心结”,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当庭释法说理的能力和庭审控制能力,依法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问题进行释明,让事实之争、法理之辩“庭上见”。要加强裁判文书阅核,把文书说理作为院庭长阅核的重点,既通过阅核文书说理确保质量、防范风险,也充分尊重法官意见,鼓励法官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前提下,写出具有影响性、引领性的好判决。要抓实案例指导,把释法说理作为筛选案例的重要标准,把运用案例作为释法说理的重要方法,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作用。要抓住提升审判能力这个根本,加强对新法律、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鼓励年轻法官到基层一线历练学习、了解社情民意、提升“共情”能力,搭建展示平台,逐渐形成释法说理好的裁判文书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法院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培训班学员,最高法和地方法院干警在线上线下听课。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最高法全体在京院领导参加。法院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培训班学员,最高法和地方法院干警在线上线下听课。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1日 上午 7:04
其他

延迟退休来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人口形势发展需要,着眼长远,经过长期酝酿、充分研究、审慎决策作出的重大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适应人口发展新常态的必然选择,事关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莫荣研究员说。这项改革是适应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受教育年限普遍增加的客观情况,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效益的需要。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技术进步及卫生环境改善,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提高到78.6岁,同时,我国新增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从1982年的8年增加到2023年的14年,实现大幅提高。“这也意味着,劳动力开始工作的年龄有所推后。在法定退休年龄不变的情况下,平均工作年限缩短将导致人力资本利用率降低等问题。”莫荣表示,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实施延迟退休改革有利于提高低龄老年人劳动参与率,提高劳动力供给潜力和质量,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人口红利向人力资源红利转变。这项改革是适应劳动年龄人口变化,增加全社会劳动力有效供给的需要。“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的趋势性特征,劳动力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莫荣告诉记者,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97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为21.1%。近年来,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出现下降,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还将不断降低,“实施延迟退休改革有利于稳定劳动参与率,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能够更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项改革是适应劳动者就业意愿多样化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支持职业生涯自主规划选择。“延迟退休改革按照自愿、弹性原则,充分考虑了不同群体的诉求,让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工作和生活的退休方案。想早一些退休的职工,在满足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等条件下,可以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继续工作的低龄老年人,也不用过早退出劳动力市场,可以选择继续工作。”莫荣认为,改革将为老年人社会参与创造条件,使拥有更强劳动意愿、更高人力资源禀赋的大龄劳动者可以发挥更大价值。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1日 上午 7:04
其他

“杭州一哥”周江勇的办公室,震撼到你没?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作者:江南太史来源:时代乡贤V在反腐片《永远在路上》中,罕见地播出了周江勇的办公室原貌,让我们得以有机会一窥一位副省级干部的办公室日常。一个人的办公室布置,集中体现他的个人性格和行事风格,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通过公共媒体无法得到的未经污染的信息,以及一个人内心最隐秘的故事。这个视角,可能平时还真不容易看到。上面这张照片,是2022年播出时的截屏,与受审照片一对比,看起来老得还是挺快的。01入室布局:有开有合一进入办公室,正面方向,迎面扑来的是无敌钱江风景!迎面的陈设,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张小会议桌。左侧是两张椅子,右侧是一张椅子,显然是周江勇的专座。一般领导的办公室都有这么一张小桌子,下属来汇报工作时,可以坐双人一侧。好处是,领导能够不出办公室就听取汇报,同时下属也无缘得见领导办公桌上的材料。毕竟,领导桌上机密文件太多,总不能来一个下属坐在对面谈话,就得收起文件。当然,能够坐上这张会议桌的,杭州城里怕是也没几个人。进门右侧是一扇屏风,屏风后面,藏着周江勇。可以看到,朝南眼光落处,整面墙是落地大玻璃窗,钱江风光一览无余。周江勇办公桌对面,也有两张椅子。非常亲密的人,或者副职级别的,不怕桌上文件泄露的,可以坐在这里谈事,而不用移步上面的小会议桌。红木屏风上是六和塔风光。走到窗边,可以看到钱江新城那一片新贵之地。跨江,则是亚运举办处莲花。进门右拐越过屏风便是办公桌,迎面墙上「宁静致远」的书法,无印章,且行文从左至右,上下也不齐整,疑非名家作品,而是某位领导赐赠。虽不值钱,但意义绝对非凡。有人说,看一位企业家,如果墙上挂着「宁静致远」「厚德载物」「天道酬勤」之类的条幅,说明到了某个阶段,再难有大的发展。看来,官员也一样。办公桌右首,摆着一大一小两盆绿植。大型绿植那个方位,怀疑是休息室或卫生间入口。毕竟这是领导办公室的标配。有人说,这盆绿植的位置不太对,可能有违一般的审美原则。办公桌身后是书柜。老板椅是转椅,不似一般领导喜欢的固定椅子。一方面说明他身体矫健,另一方面也说明他平时可能有好动的习惯。02杭报居首越过椅背,桌上的文件书籍摆放,似乎有些杂乱。办公桌左上首,是书报杂志,最上面的是《杭报》,本市的日报,那报的头版头条应该就是他本人。没有把最高和省级党报放在最上面,说明今日的媒体,除了「谁写谁看」和「写谁谁看」,已经几乎没有传播信息的功能了。所以,管他是省报最高报,都一样,除了表示领导行礼如仪报平安,信息传递功能基本丧失了。报刊近前是文件夹,用小夹子夹着,文件应该不止两页。再靠近有本小笔记本,应该是临时记事用的。在另一个角度看到这个左下角也有书信之类,但在这个角度没有,怀疑拍摄时办公桌被动过了。而且,面前有玻璃台面,这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县乡干部的作派,看来周江勇的习惯,在某个时刻已经固定了。唯一的区别是,玻璃下没有压照片。面前是常见的文件夹,以及贴纸、订书机、透明胶带、双面胶带、笔筒、不干胶等,以及文件夹和需要签署的文件页,各种需要临时处理的备忘应该就在这里。看来他不习惯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还是传统的手工作业。笔筒里有红、绿等颜色的笔,应该是用来批示不同文件时用的。右前方有台历和自己的照片,但没有家人孩子的,不知是何故。难道是比较自我?而且,那照片明显是比较年轻的时期拍摄的。每位中老年人,面对时光流逝,都不免拿出年轻时的照片,轻嘘一声。最奇怪的是,面前还有一只计算器,难道他每天要记账?计算器下面,是各种就手的安排,比如「需要市委书记安排或参加的事项」,右面是安排好的日程。办公桌右下角有只按铃一样的东西,应该是秘书呼叫器,按一下,秘书可应声而至。办公桌最右侧是一张电脑桌,电脑是苹果品牌,带音箱的,可能不是用来处理文件,而是看小电影娱乐用的。右侧是各种杂物,比如学习材料、信件之类。有一本人物传记,看封面特色,应该是老革命或国学大师的。仔细看了好多遍,总觉得传记书籍上的照片是南怀瑾的,但总找不到封面完全一致的作品,后来才知是《南怀瑾国学日历》。玩串啊、搞国学啊,跟「宁静致远」差不多吧。03腰不太好桌上还散落着各种药瓶和药片盒,估计是润嗓之类的常用药。另有风油精,看来平时工作比较劳累,时常需要擦一擦提神。纸巾盒在笔筒旁,应该是常用的,是不是有鼻炎?右手边蓝色盒子,是欧姆龙血压计,看起来他应该也有高血压。血压计上摆着健身器材握力器。真是想不到,领导干部都这么忙累,身体状况如此严重。现在进去了,应该可以好好休息一下了。老板转椅上有腰靠,周的腰应该不太好。最好奇的是靠窗一张专门的桌上,有一面似台灯一样的东西,不知何用。或者是用来站着阅读文件用的。一边读文件,一边看江景,当然也是因为腰不好。怪不得腰不好。坊间传说他曾任职的某地,在他落马后,有四位正处级以上女干部受牵连,有两位被调整为同级闲职,有人提前退二线,一位本来就任不太重要的职务,没有调整。04红机子在右侧柜子上,有三部电话,其中一部是传说中的高级领导专用红机子,可通海里的?旁边是一盆小植物。小摆件,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独角兽?这个角度应该是三人小会议室的视角,看出去应该是富春路?果然是270度无死角景观呀。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1日 上午 7:04
其他

最新:聚会在KTV包厢和“小姐”进行手淫、口交等淫乱活动不是卖淫嫖娼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我国《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或多次参加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人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淫乱行为除了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性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本罪主体只包括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包括男性和女性。并非参加淫乱的任何行为都成立本罪,只有在聚众淫乱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多次参加聚众淫乱的人,才成立本罪。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纠集、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策划是指为聚众淫乱活动出谋划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种作用的,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9月10日 上午 11:22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显失公平的主要裁判观点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9月10日 上午 11:22
其他

张明楷:很少见到正当防卫的判决,而是都被办成了故意伤害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
9月10日 上午 11:22
其他

人民法院案例库丨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二审能减刑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语本案例收录于人民法院案例库:袁某旭、邵某立受贿案——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改判较轻刑罚的处理关键词:刑事
9月10日 上午 11:22
其他

黄奇帆在重庆,陪伴了6任市委书记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黄奇帆,2001年从上海调往重庆,时年49岁。此后15年,他陪伴了6位市委书记。▲图为2013年1月31日下午,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黄奇帆当选市长。黄奇帆向在座代表鞠躬表示感谢。(摄影:舍英)在2016年最后的日子,黄奇帆的去向终于坐实。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接受黄奇帆辞去重庆市长的请求。谈起重庆的官员,市长黄奇帆是一个亮眼的存在。▲图为2007年3月4日,时任重庆市副市长黄奇帆接受上海证券报专访。黄奇帆1952年生于浙江诸暨。2001年10月,时年49岁的黄奇帆从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调任重庆市副市长。2010年正式当选为重庆市长。黄奇帆说:“我热爱重庆的山山水水、一草一木。我要像黄桷树一样扎根重庆。”此后15年,黄奇帆“扎根”重庆,陪伴了6任重庆市委书记。▲2009年12月10日,花旗集团高级副董事长兼花旗银行高级副董事长威廉罗兹(左)与重庆市代市长黄奇帆共同击鼓,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业揭幕。摄影:郭晋嘉有专家曾说:上海给重庆的一大贡献是送来了一个资本市长黄奇帆。从2013年到2015年,重庆GDP增速“三连冠”领跑全国。其后的经济操盘手黄奇帆备受瞩目。也因此,坊间将黄奇帆戏称为:“电子脑壳”、“黄大嘴”、“重庆CEO”、“金融市长”、“学者官员”,甚至是“房地产敌人”。黄奇帆在重庆一直主抓经济,除了先后担任重庆市副市长和市长之外,在2003年至2011年间,他一直兼任重庆市国资委党委书记。▲2010年5月,上海世博园重庆馆,黄奇帆戴上特效眼镜和观众一起体验精彩纷呈的“山城美景”4D电影。2007年,重庆迎来备受争议的“唱红打黑”时期。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有记者问黄与时任书记搭档的感受,他如此回答:“相处起来非常愉快,整个市委班子心齐气顺。”▲2012年2月,两会期间,黄奇帆提前半小时赶到会场。会议开始前,黄奇帆查看手机。摄影:陈芳▲2012年2月28日,黄奇帆被媒体追问王立军事件。▲同日,黄奇帆在北京接受凤凰网访谈,谈及王立军事件发生当天的细节。▲图为2012年11月20日上午,重庆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重庆市委主要领导职务调整的决定。▲图为2013年3月6日,北京人民大会堂,两会期间,黄奇帆用毛巾擦脸。供图:Feng
9月10日 上午 11:22